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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志愿者管理,社会组织最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

复恩法律 2021-10-11

[复恩战疫情普法系列文章第三号]

● 孙艳 复恩法律研究员




  新冠疫情来势迅猛,中国社会上下动员,积极行动,为决战疫情各尽所能。这其中有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志愿者。他们活跃在抗疫阵线的前沿,如自发组织车队接送医护人员上下班,从各种渠道筹措运送防疫物资,为居家隔离生活不便的居民送菜上门,主动协助交通枢纽测温、检查工作……他们以切身行动践行着奉献、友爱、互助的利他精神,是冷酷灾难中的一股暖流。那么,在新冠疫情期间,社会组织该如何招募、管理志愿者,志愿者的权利又应如何保障呢?

  以下我们梳理了七个方面的相关问题,结合《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解答。





为支持战疫情,一线的社会组织纷纷在招募志愿者,社会组织如何发布招募志愿者信息?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发布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虽然疫情当前,各社会组织急于招募志愿者,但应意识到许多涉及一线服务的志愿岗位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风险,因此在发布招募信息时,不可隐瞒、故意忽略相关服务内容的重要信息,特别是要告知志愿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志愿者在充分获得信息的基础上审慎考量是否参与志愿服务。

面对报名招募的志愿者,社会组织如何选择志愿者并登记志愿者信息? 

关于志愿者的选择,《慈善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做出了与此一致的规定,并强调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当前情况下,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高涨,申请人数可能大大超过招募需求,因此社会组织在选择志愿者时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甄选,结合志愿服务的类型、职责、要求,选择录取那些能力与之相匹配的志愿者,而不是多多益善。


关于志愿者登记,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五条及《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社会组织应当如何对志愿者进行管理?是否需要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是否需要做志愿者培训?

社会组织对志愿者的管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志愿者信息的管理,如上述志愿者登记制度;二是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


首先,在当前情况下,社会组织组织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要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社会组织要及时关注和响应应急指挥机构与本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与公告。
其次,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三条及《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六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因此,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是志愿者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次疫情的防控属于医疗救护领域,许多志愿服务岗位的专业性较强,对某些特定志愿岗位(如对居家病人的护理)需要志愿者具备医护专业资格才可从事,因此社会组织应当根据不同服务内容,有针对性的加强志愿者的专业技能、知识的培训。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虽然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必须”,但由于疫情期间志愿服务的风险多发,从保障社会组织、志愿者双方权利的角度出发,建议社会组织尽可能的签署书面协议,不能出于怕麻烦图便利、节省活动成本等目的,略去与志愿者签订协议、组织有效的管理和培训等环节,否则可能导致纠纷产生后解决无凭、志愿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影响着志愿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社会组织是否需要给志愿者发放志愿者补贴?发放多少志愿补贴合适?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很多人认为,既然是“无偿”,则志愿者不可以领取任何费用,也不能收取任何补贴。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无偿”指的是志愿者自愿贡献时间、精力,不收取提供志愿服务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物质回报,但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支出的合理成本,应该由社会组织承担,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志愿者。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很多志愿者都是紧急上阵,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积极提供志愿服务。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是值得鼓励的,但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对志愿者发放合理的补贴,既符合志愿服务的精神,也有助于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健康的开展。实际上部分地方法规对此也已有了明确规定,如2019年新修改的《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社会组织可参考这一规定中的补贴标准具体执行,当然志愿者也需提供交通、误餐费的相应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

志愿者一线参与疫情防控,招募志愿者的组织应当如何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防护?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对志愿者的防护措施包括“硬件”和“软件”。
“硬件”措施是指为一线疫情防控岗位上的志愿者提供适用的物资保障,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衣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
“软件”措施是指由于一线疫情防控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乃至人身危险,为更好的保护志愿者权利,避免志愿者长期处于过大压力之下,一方面作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社会组织应当主动为志愿者们购买保险。目前已有35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不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将400余款的意外险和疾病险责任范围扩展至包含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伤残和重疾的赔付。另外,作为中国首家公益人综合保障服务平台的“益宝计划”也推出了多款适合社会组织为志愿者购买的公益人意外险、社会服务意外责任险等险种。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此外,各地志愿服务团队,也可以尝试联系本地的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为注册志愿者,均可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例如,上海市志愿者协会协同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为全市在上海志愿者网注册的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志愿者提供“守护志愿者特定保险”。保障范围为:志愿服务期间,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身故及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赔付50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依据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保险期间为一年;另一方面,应对志愿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包括将每次轮班时间限制在12小时内,鼓励适当休息,为志愿者提供心理辅导咨询途径,关注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及时予以纾解等。

社会组织发布志愿活动的活动报道,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九条及《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应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因此,社会组织在发布志愿活动报道时,如果涉及志愿者身份、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及所从事的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等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志愿者的同意,最好能与志愿者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对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得披露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在事后发生争议。特别是本次新冠疫情具有强传染性,许多社会组织为弘扬志愿精神推广选宣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未经志愿者同意对其进行公开报道,反而可能对志愿者及其家庭造成负面压力,甚至引发诉讼风险,因此社会组织因在发布相关报道信息时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尽可能避免涉及志愿者隐私的内容,无法避免的,也要告知志愿者本人并获得许可。

2月3日起,武汉一志愿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抢救无效死亡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澎湃新闻4日核实到,该志愿者叫何辉,今年54岁,是武汉志愿者车队的一员。针对志愿者被感染,志愿服务组织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对这名志愿者的逝世表示深切的哀悼。这一不幸事件提醒我们新冠疫情期间选择成为一名一线志愿者需要承受的巨大风险。而一旦风险发生,责任如何承担?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对志愿者损害的责任承担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公平责任为补充。正如上文所述,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适当安排的义务、培训义务,为志愿者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的义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法定义务,因此需要核实的是,该志愿服务组织是否为志愿者车队的成员们提供了符合一线防疫工作规格、标准的防护用具,是否对其进行了防护知识技能的相关培训,是否提供的必要的支援和管理,是否依法购买了保险?如果没有做到,则该志愿服务组织对何辉被感染进而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志愿组织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存在上述过错,则损害结果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志愿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抗疫,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志愿者在这个过程中遭受新冠病毒感染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志愿者、志愿者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志愿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体系对志愿者合法权益予以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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