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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示】“双十一”网警艾特教你如何用法律保护你的“购物车”

2017-11-08 首都网警


随着这一天越来越近,

你连打招呼的方式都变成“买啥了?!”

是的,令人激动的“双十一”又双叒叕来了!!!

当然蜀黍在提醒你买买买的同时

千万不要得意忘形哦!

网购有风险,出手需谨慎,

千万别被骗子“剁”了手!



下面艾特为大家整理了几条攻略,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一

王某在去年双十一从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优惠”的生鲜产品。双十一优惠活动结束后,王某发现正常售价比自己买的还要便宜。

王某认为,该生鲜店在销售上述商品时使用了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鲜生店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店销售生鲜食品的促销活动之前的七日内并未以所标原价进行销售,该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故上述价格欺诈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不能返还涉案商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生鲜店赔偿原告王某货款的三倍价格。

网警提示

先提售价再打折  货比三家防上当

“双十一”期间,一些商家会打出“史上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标语吸引顾客,但是个别商品是将原价提高了许多之后再进行打折的,折扣之后的价格与原来的价格相差不多,甚至有些还更高。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网络欺诈,涉嫌价格违法。

如遇此情况,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举报。当然,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最好的方式是货比三家,尽量选择信用指数较高和保障制度较完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02案例二

楼某在一电商平台名为“某某世界”的店铺里购买了一套家具,总价10000元。应卖家要求,楼某先支付了定金4000元。卖家承诺一个半月内发货。此后,楼某多次联系卖家发货,时至楼某支付定金三个月后,卖家仍未依约发货。楼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卖家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世界”店铺多次单方延迟交货时间,至今未能交付货物,致使楼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楼某有权要求解除与“某某世界”店铺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某某世界”未能按时发货,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予支持楼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法院判决解除楼某与“某某世界”店铺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判决“某某世界”店铺双倍返还楼某定金共计8000元。

网警提示

预售规则让人晕  支付定金需谨慎

各位消费者或许已经注意到,许多网购平台推出了“定金膨胀”活动,即消费者提前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定金,等到商品正式开售时该笔定金可以抵扣更多的金额,以此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

那么法律对于“定金”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家履行义务后,买家支付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卖家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买家不支付后续价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有些时候,商家为了扩大交易量,接受的订单远超过库存量,导致很多买家收不到商品。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并且已经支付了定金,千万不要忘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哦!


03案例三

去年双十一,谢某在一电商商城的某电器旗舰店购买了一台苹果7手机,价格为4783元。11月15日收货并开机后,谢某发现该手机屏幕颜色明显偏黄,委托他人将所购手机去苹果王府井店进行检测,检测单明确认定该手机屏幕颜色发黄、对比度不正常。

谢某通过电商商城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但电器专卖店以手机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申请。谢某遂将电商商城与电器旗舰店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器旗舰店在商品界面上明确标注已激活的iPhone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内容,谢某的购买行为应视为对该内容予以确认。谢某在激活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缺乏法律依据,故电器旗舰店不同意退货,不能认定其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义务。因此,法院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网警提示

退货换货规则多  一一理清好应对

很多商家会设置这样的声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声明的效力是有待商榷的。首先,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与预售图严重不符等情况,则属于卖家的过错,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换货。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对“七天无理由退货”做出了例外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温馨提示网购有风险,购物需谨慎。双十一“剁手”狂欢之际,希望广大消费者都能买的开心、买的放心,还希望大家多多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素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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