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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示】警惕“套路贷”,比“校园贷”更害人!

2018-03-31 首都网警


导读
  近期,山东长清一批大学生深陷“套路贷”引起网友关注,其中一女大学生借5000元被逼还13万,还写下30万欠条。诈骗团伙各种手段催债,在借款大学生家的墙上喷上各种威胁性和恐吓性的语言,有的大学生已经离家出走,甚至全家搬迁……



据警方透露

近期在山东长清

有个放贷团伙

主要选择在校大学生

进行面对面贷款




一名大学生魏某

其中一笔借款是5千元

最后以各种续期费、滞纳金的形式

让她实际还到了13万多




催还款时

通过电话进行联系

并以语言要挟的方式

要求大学生本人还款




有的往借款大学生家的墙上

喷上侮辱性、恐吓性的语言

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据齐鲁晚报消息,目前,警方已先期确定了50余名分布在全省各个城市的大学生受害者。此团伙侵害对象中,5名被害人因不堪催收压力,离家出走,有3户举家搬迁。目前,该团伙中7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安徽网警巡查执法 ,“套路贷”就是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这种校园“套路贷”还有很多

2017年9月7日,华商报报道,21岁的陕西大二学生朱某某贷款20多万,用于同学聚餐以及偿还贷款等,当无力偿还时跳江自杀。


2017年8月15日,20岁的北京某外国语高校的大学生范某某,在吉林老家溺水而亡。家人发现他留下的遗书后,他的手机还不间断收到威胁恐吓其还款的信息。通过其家人介绍得知,他此前曾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借“高利贷”,已累计达13万余元,其中一笔借款数额为1100元,一周后需还1600元,周利息高达500元。


2017年4月11日,厦门华厦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据报道,该女生借款的校园贷平台至少有5个,仅在某一家平台就累计借款257笔共57万多元。其家人曾多次帮她还钱,期间曾收到过“催款裸照”。


……


这些悲剧无一不令人触目惊心

......


有人认为大学生之所以深陷“套路贷”

是因为其自控能力差,爱慕虚荣


也有人说这些学生固然有错,但这个错误代价未免也太大了

网贷才是社会毒瘤


还有网友建议,不要把合法网贷

套着网贷外壳的诈骗混为一谈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意见严打“套路贷”


近期,上海市、浙江省先后出台意见,严惩“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表现形式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网警提示

下面这几种情况都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如果发现请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3、4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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