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洛阳市4部门联合发布......
为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有效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实现稳就业、稳企业的目标,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社保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洛医保〔2020〕17号),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障费。
文件指出,从2020年2月至6月,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免缴费期间,个人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不受影响。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
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保中心,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有效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实现稳就业、稳企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部分
(一)执行期限。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减征期限为2020年2月一6月。
(二)执行标准。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5个月。
(三)执行对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部分,不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标准仍按原标准计算,不降低返还标准和待遇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业务衔接。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保中心要统筹协调各项业务衔接,加强部门间合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保中心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尽其责,拓宽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服务措施,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做好政策落实监测。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密切监测医保资金运行情况,严格落实各项保障待遇政策,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
本政策实施期满后自行失效。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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