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道路交通安全!洛阳市政府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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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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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政〔20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探索建立辖区内客货运输企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消除隐患。各县区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特点,推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由乡(镇)人民政府及交管办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方便农民出行。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拥有车辆的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2.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驾校严格落实培训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凡申请办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按照规定经驾培机构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准入关,严格考试标准,严把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申请许可,建立健全驾驶人考试质量通报制度,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对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发证工作,做好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公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要组织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后才能恢复其驾驶资格;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吊销的驾驶人,向交通运输部门及时通报。涉及运输从业资格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对公安部门通报的客货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要督促企业对驾驶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客货运输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完善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商务部门依法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部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3.工信部门配合上级工信部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持生产一致性。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按程序及时上报上级工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车辆的例保例检、定期维护和检测工作。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要严格界定城市公交和公路客运车辆,凡属公路客运的,严格按照实有座位核定载客人数,严厉查处客运班线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严厉查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等违法行为。监督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动态监控设备;督促客运企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技术状况不达标的车辆投入运营。严禁违规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禁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6.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把好农业机械登记、检验、发证关,主动配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农机牌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7.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校车的监管,逐年建立管理档案,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校车、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校车及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8.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加强对旅行社所有及租用车辆的监管,督促旅行社运送团队游客时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许可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依法查处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货车和农用车违法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严查无牌无证车辆,严格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管控,组织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尤其要针对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不系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采取交通工作措施,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重点河流、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沿线道路和桥梁,加强养护和道路安全整治,设置警示标志,逐步完善应急防护设施。
施工修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等损坏、污染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客运班线管理,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营的规定。公安部门发现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标准路段行驶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3.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和桥梁。
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道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制定高速公路应对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配备除雪设备、融雪剂等物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和旅行社管理,严禁租用非法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业务,督促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行程,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同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旅游景区道路安全管理,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配合要从源头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严格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签订聘用合同,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度。
3.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确保安全工作制度得到落实。
4.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把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条件之一 。
5.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机构,推动建立第三方安全评估机制;及时检查和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保证上道路行驶时安全技术条件良好;客货运场站建立车辆出场(站)装载情况监督检查机制,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从源头遏止违法违规运输。
6.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多发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检查和抽查,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重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违法行为。并依法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健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快速救治培训和演练,健全突发事件管控措施,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强化宣传和教育,加强交警现场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现场救治率。交通事故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现场处理的负责人员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应急、环保、卫健、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保险安全防范和事故理赔工作
银保监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应当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理赔工作;监督检查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理赔的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探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相挂钩的机制。
三、全面构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机制
(一)全面推进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推行公路设计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交通安全设施审核,研究分析公路运营阶段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制定、落实相应防范措施,优化公路设计方案。
(二)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全面开展交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管控。建立完善对危险路段、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公路状况、交通流量、事故特征、环境影响等情况,制定治理方案,推动整改措施、部门、责任、资金、时限“五明确、五落实”,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负责整改验收。
(三)深入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坚持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坚持“轻重缓急”原则逐年申请资金实施处置,严格落实《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等标准;对通行“两客一危”、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地区、山区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优先治理,按时限、按标准完成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督办的隐患路段整改工作。
(四)加强公交车行驶和桥梁安全管理。
在公交车内设置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及警示标线、标语,改造升级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优化乘务管理人员力量配备。强化公交驾驶员教育培训和行为管理。对干扰、辱骂、殴打公交驾驶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五)严格监督车辆生产、销售、拼装改装。
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一致性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按程序及时上报上级工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定期组织开展机动车非法改装特别是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非法改装机动车出厂上路。加强非法拼装改装拖拉机、非法拼装改装和销售超长超宽拖拉机挂车问题的源头治理。严格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对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宣传等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学生、“一老一少”和幼儿园家长自觉抵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五、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将启动深度调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
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
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5人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由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对未按规定履行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运车辆、旅游车辆、中小学校或幼儿园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在依法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车辆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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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水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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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老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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