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检察院细化措施夯实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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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富平县检察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模式,认真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办案责任制,一方面按照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的要求,去行政化,积极放权,另一方面挖掘内在潜力,印发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水平,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办案质量制度体系。
《制度》共十七条,其制定的依据是《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渭南市检察机关“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办案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其目的是通过推行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提高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效果。检察官联席会议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包括证据收集、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制度》对应当和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作出详尽规定。应当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有: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拟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检察长或分管院领导、办案团队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等情形。可以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有:独任检察官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听取其他检察官咨询意见的;检察官办案组内意见不一致,主任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听取办案组(团队)以外其他检察官咨询意见的;办案团队负责人审核案件意见与检察官办理案件意见不一致,办案团队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听取其他检察官咨询意见的;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审核案件或者作出决定时,认为有必要听取其他检察官咨询意见的;检察官承办的具有司法属性的重要工作事项,需要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等情形。
《制度》对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组成作出具体规定。检察官联席会议成员由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员额检察官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时,以员额检察官身份论。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时,参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且为单数。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般不作为检察官联席会议成员,但可视情况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员额检察官较多的办案团队,办案团队负责人可以自行决定内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员额检察官不足三人的办案团队,办案团队负责人应当邀请其他办案团队的员额检察官参与案件讨论。
《制度》对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召集、程序、要求等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办案团队负责人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召集人因所办案件原因不能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召开。召集人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由承办案件团队的内勤通知检察官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会议,承办案件的独任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负责准备案情报告,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至参加人员。会议召集人可邀请刑事检察部门以外的员额检察官参加会议,征求意见,也可通知办案辅助人员列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程序是:承办检察官汇报议题;参会检察官就议题有关情况进行提问、讨论;参会检察官发表意见;承办检察官发表意见;主持人总结讨论形成的意见。
《制度》还明确提出检察官联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和讨论中形成的倾向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仅供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参考,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是否采纳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司法责任的依据,检察官对其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不承担司法责任。
2018年第107期
供稿:刑事检察部
编辑:马 转
审核:李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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