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从重处罚!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近年来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
急于赚钱、自我控制能力不强
等心理特点
常以从事兼职等各种名义
雇佣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不少花季少年深陷涉黑涉恶泥潭
令人痛心
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 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具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
🔷 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 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 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意见》规定,有胁迫、教唆、引诱等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本应在阳光下绽放青春光彩,而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威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多管齐下,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防控网,才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0年第92期
文字:吴佳蔚
编辑:侯永慧
审核:李 翔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