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再出手!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食药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开庭

富平检察 2022-06-19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9月3日下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鉴于疫情防控要求在富平县看守所依法开庭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席庭审,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求利益,雇佣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用购买的“四川老窖”手工灌装生产西凤酒;用购买的尖庄酒、泸州二曲灌装五粮液酒、国窖1573,通过物流送货方式将假酒送到他人手中流入市场。2020年5月18日,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检察机关请求依法追究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判令李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支付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


在庭审中,由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的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刑事部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出示了扣押物品照片,发表公诉意见书,进行了庭审答辩;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调查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宣读了书证、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诉前程序公告等证据,从李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已经履行公告诉前程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情况、李某某销售给消费者假酒的销售金额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该案的办理,是对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警示了那些不良生产者、经营者,是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的一次法制教育与宣传。










扫二维码|关注我们


第207期

文字:王江茹

编辑:侯永慧





 往期推荐 ·





渭南市委组织部视察富平县人民检察院公务员法执行情况


上学路上一个都不能少——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救助困境儿童

  公开听证,让不起诉更透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