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中央深改委提出的金融基础设施
【正文】
2019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如果拉长期限来看,我们会发现,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国家的战略大局已持续了五年,并且还在继续。金融基础设施涉及到金融安全等国家战略,既有利于识别、追踪以及量化金融风险,同时由于中央对手方的存在还可以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多种市场冲击,在此基础上可适度驾驭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一、内涵与背景
(一)金融基础设施是什么?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四梁八柱”中的“柱”,是金融体系的底盘。
1、如果把金融基础设施中的“金融”两个字去掉,可能会更好理解一些,具体指铁公基、港口、机场、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也即保证社会生产、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
2、对于金融基础设施而言,具体是指所有为金融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并保证金融市场稳健、持续、安全运行的硬件设施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均可纳入金融基础设施的范畴,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如支付清算体系、征信系统、反洗钱监测系统以及金融法律环境、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定价机制、规则体系等等。
3、国际层面对金融基础设施内涵的定位更为明确,主要指为金融活动提供支付、清算、结算或记录的多边系统和运作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收系统(SSS)、中央存管机构(CSD)、中央对手方(CCP)、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SIPS)以及交易信息集中报告机构(TR)等等,其范围同样也开放性,不同国家可以有不同界定。
(二)为什么如此重要?
金融基础设施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其涉及到国家金融安全,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战略举措,这是从两次金融危机中得出的具有普遍共识的结论。
1、高效规范的金融基础设施能够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更好服务于经济增长、技术创新、金融制度变革。
2、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越规范,往往意味着更有利于识别潜在的风险隐患,金融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也就越强。例如,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2007-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之所以如此之大就在于一些经济体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脆弱而容易受冲击(如衍生品交易没有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导致少数交易者资金链断裂而引起危机)。
二、政策层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国家战略
(一)中央深改委、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三五规划以及十八届五中、三中全会等国家层面战略规划
1、2019年9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明确要加强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结构,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治理有效、先进可靠、富有弹性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2、2017年7月16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3、2016年3月16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国家金库工程”和“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强化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
4、2015年11月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做法是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负责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审慎管理;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等,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健高效运行;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通过金融业全覆盖的数据收集,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同时提出“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
5、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二)央行与证监会负责落实完善
1、2014年1月22日,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工作的通知》,针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其运行的支付系统 (PS)、中央证券存管(CSD)、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CCP)和交易数据库(TR)联合实施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随后2014年5月27日,央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成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银办发〔2014〕106号)。
2、2013年5月8日,央行与证监会分别发布《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42号),其囊括了包括证券交收系统(SSS)、中央存管机构(CSD)、中央对手方(CCP)、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SIPS)以及交易信息集中报告机构(TR)等所有以完成金融系统支付结算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三、中国夯实金融基础设施的最新实践
(一)实践1:全新金融监管架构的设立(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法院)
近年来关于金融体系最大的变化在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的成立、双峰监管体制的确立(即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银保监会管辖范围的扩大、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挂牌以及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等等,也即我国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法院”的新格局。
1、2017年7月14日-15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宣布设立金融委,2017年11月8日金融委宣布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同时金融委办公室与央行同署办公(央行行长易纲同时担任金融委办公室主任)。
2、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拟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银保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原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担任银保监会主席并兼任央行党委书记和副行长。
3、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移交至银保监会(2018年4月20日起升效)。
4、根据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各地方必须有一个部门专门承接金融监管的职责,职责范围应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管公司、典当行等7类具备金融属性的公司,也即地方金融监管局。截至目前各地基于地方金融办的地方金融监管局均已成立。
5、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4月25日《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2015年1月24日由一些政协委员建议),同年8月20日揭牌成立。
(二)实践2:针对支付机构,搭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清算平台(即网联,网络版银联)
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会组织建立集中清算平台,也即银行只需要在央行开立一个账户,即可完成所有跨行支付,而目前主要经济体的跨行支付也主要采取集中清算模式,跨境支付则主要使用代理行模式。
但是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非银支付机构采用的是代理行模式,即支付结构与银行连接,造成了多头开立账户、洗钱、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部分支付机构甚至以备付金为名目变相抬高利率中枢水平、一些支付为股权交易平台等无牌照资质的金融交易场所提供资金结算通道等比较严重的风险隐患。
2016年10月,央行开始筹建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即网联)。2017年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6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文),均明确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需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2018年7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文)。
很显然这里的网联实质上是一个网络版的银联,相当于在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重新搭建一个平台,所有的支付机构与网联直接相连,而银行与网联相连,也即支付机构无法再通过备付金来多重选择银行,更有助于央行对客户交易进行监管。
(三)实践3:推动资管行业综合统计和统一估值体系的实现
之前整个大资管行业各自为政,分头监管,各自经营。资管新规之后,银行理财、信托、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整个大资管行业的统一规范政策体系已经比较明确,需要在配套政策上也要保持统一,如资管行业综合统计和统一估值体系等。
1、2018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2018年11月26日一行两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模板>的通知》(银发[2018]299号),意味着资管行业的综合统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2、资管新规发布后,资管产品的估值是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于之前习惯于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的主体来说,尤其显得难以适应。2019年8月5日、8月1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证监会和中基协相继发布资管产品估值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意味着关于资管产品的估值不再是说说而已,资管产品估值统一规范的局面正在形成。
(四)实践4: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渐趋一统
2018年8月24日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直指处于割裂的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目前关于两个市场的统一性进程正逐步加快。
1、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现券交易的政策约束逐步放开
自2008年国务院明确提出“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以来,证监会、银监会便开始进入行动,2009-2010年期间连发4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上市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现券业务试点的具体规则,如今试点范围进一步放开。
2019年8月6日,证监会、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9)81号),明确可以参与交易所债券现券交易的银行扩大至政策性银行(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国开行、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它银行。至此,除外非上市农村金融机构、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外,其它银行均可参与交易所债券现券交易业务。
2、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互联互通、评级机构资质互认
一直以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的信用评级是隔裂开来的,2018年关于两个市场评级统一规则的问题被提到日程上。2018年8月17日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暂停大公国际公司证券评级业务一年,同时表示“将与人民银行继续加强监管协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不断加强监管协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2019年9月4日,央行与证监会发布14号公告,明确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
3、证监会对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承担统一执法的职责
债券市场属于直接融资,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而银保监会主要负责间接融资体系的监管,因此在统一监管进程中,目前一行两会已经明确赋予证监会对两个市场统一执法的地位。
2018年12月3日,央行、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证监会的统一执法职责,明确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发现涉及债券违法活动的线索,应及时移送给证监会。
4、银发(2017)302号文基本奠定了债券交易的统一监管基础
2017年12月29日,央行、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文),规范两个市场参与者的债券交易业务。事实上在此之前,证监会已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走在了302号文的前面。
可以说,302号文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市场债券交易不规范(特别是禁止债券线下交易与代持)以及债券市场杠杆的统一规范等问题,基本上奠定了后续两个市场债券交易的统一监管基础。
5、共建债券违约转让机制
自2018年推出违约债券转让试点以来,央行和证监会作为债券市场主管机构,一直在尝试通过建立债券违约转让机制,以实现打破刚性兑付的目标,这同样是两个市场渐趋统一的标志。例如,
2019年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含ABS)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
2019年6月28日,央行发布《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发生到期违约的债券,应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进行转让和结算。
(五)实践5:推动设立上海票交所,打造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票据交易市场
票据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一类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实体经济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央行在进行统计时将其归为短期贷款一类,本来承载着银行信用的票据业务应为零风险,但2014年以来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票据业务绕规模、赚利差以及一些票据掮客混水摸鱼,使得票据业务风险频频发生,国家层面才开始逐步进行规范。
2015年底银监会出台203号文,全面总结近年银行票据业务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2016年4月,央行、银监会出台126号文,顶住2016年初票据市场大案频发的压力,开始全面规范传统票据业务,并以此打开票据业务转型序幕。2016年5月央行负责人及部分票据部代表成立团队筹备票交所。2016年12月央行出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全面勾勒了未来票据业务办理的基本框架,12月8日上海票交所正式成立。意味着票据领域的金融基础设施基本搭建完成。
这里的上海票交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全面提供统一的交易前台和登记、托管、结算中后台服务。
2、针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制定了准入标准,有序扩展票据市场深度和广度。
3、设立了意向询价、对话报价、点击成交、请求报价等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以票据交易平台生成的标准化电子成交单取代了传统的线下纸质成交合同。
4、引入了“票据信用主体”的概念,即贴现后票据如果参与票据交易,信用主体明确为承兑行、贴现行、保证增信行中信用级别最高的主体,使信用主体呈现最高性和唯一性的特征。
5、实行直通式处理(STP)和票款对付(DVP)结算机制,防范操作风险和结算风险。
(六)实践6:货币市场推出“三方回购”,引入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
为解决货币市场受参与主体信用风险的影响,我国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在借鉴欧美三方回购交易模式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三方回购交易。在三方回购交易之后,交易对手不再直接面对,也互不对手为谁,而是引入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意味着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将由上清所直接进行隔离,显著减弱了风险事件对回购交易的冲击。
1、2018年5月17日,深交所、中国结算发布《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2018年10月16日,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三方回购交易(央行公告(2018)第18号)。
3、2019年7月31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关于开展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正式推出三方回购交易明确由上海清算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提供担保品管理与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服务,通用质押券业务保证金率暂定为0.12%。
(七)实践7:规范支付机构线上货币市场基金,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货币市场基金实际上是以影子银行的形式在运作,符合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即具备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等四个特征。而影子银行之所以存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监管,但由于无须考虑运营成本、合规成本、监管成本等,因此其利差空间往往较高,并间接抬高了社会的融资成本。
2019年8月6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8》,专门阐述对线上货币市场基金的规范情况。其在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为影子银行外,还对2018年以来如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了说明:
1、针对最大的线上货币市场基金(即余额宝),利用网商银行分流余额宝用户和资金,推动影子银行活动回归银行监管体系。天弘余额宝累计有1.34亿用户转换为银行代销模式,目前已从2018年3月份的1.70万亿元的高点降至1万亿元。
2、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监管要求。
3、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做出制度性安排。
4、对摊余成本法下的货币市场基金影子定价偏离度风险实施严格控制。仍然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8年底,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降至57天,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降至48.61%,合计计提71.86亿元的风险准备金,按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偏离度平均降低至0.007%。
5、明确线上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只能通过具有资质的基金销售机构开展。
6、明确只有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能为T+0快速赎回业务提供垫支。
7、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不高于一万元的额度上限。
8、禁止支付机构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
四、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大全
(一)央行体系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亦称中债登、中央结算公司、CGSDTC,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
(1)1996年12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50亿元),属于国有独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财政部、央行与人事任免权分别负责出资、业务监管、人事任免。
(3)其主要职责是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含外币)的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担任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以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信息披露、估值、研究与咨询服务等。
(4)控股中国信托登记(51%)、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100%)、中债金融估值中心(100%)、中债金科信息技术(100%)、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85.71%,亦称银登)、银行间市场清算所(33.33%,亦称上清所)与中债金石资产管理(100%)。
2、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亦称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3日)
(1)交易商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3日,不仅仅局限于债券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
(2)交易商协会持股中债资信评估(100%)、北金所(29.03%)、上海票交所(8.13%),所以央行管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管北金所,那么央行也可以管北金所。
(3)央行在2005年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受到相关部委的质疑,于是在2007年将其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进行剥离,成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归央行主管。
(4)就目前来看,央行金融市场司与交易商协会之间也有密切的关系。其中交易商协会的主要职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相关资质的准入和监管(含非金融企业的债券承销资质等等),金融市场司主要负责金融债、永续债、CLO等金融类债券的准入和监管。
(5)由于对象是非金融企业,因此交易商协会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央行给予的创新职能,我们能够看到的一些新型债券品种以及非金融企业相关资质的放开等事项均与交易商协会相关,如短融(CP)、超短融(SCP)、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PPN、ABN、项目收益票据(PRN)、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W)以及非金融企业的债券承销(包括A类和B类)等等,后续的其他非金融企业创新债券品种也会由交易商协会负责。
3、外汇交易暨同业拆借中心(成立于1994年)
(1)央行于1997年1月27日印发的37号文(《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业务工作归口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同业拆借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即一个属于银行间本币市场、另一个属于银行间外币市场),属于央行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
(2)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推动了外汇交易中心的成立,1994年2月15日央行发文(银发(1994)44号)通知设立外汇交易中心,同年4月4日是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上线,自此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式建立。
(3)各省资金调剂中心的存在导致流动性事件经常爆发,推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立,1995年12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筹备会议”明确从1996年1月1日起,所有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业务都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完成。
(4)同业拆借中心的产品主要有货币市场中的同业拆借(IBO)、回购(CR与OR)、同业存单(CD),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借贷(PSL)、债券即期与远期交易(CBT与BFD),衍生品市场的利率互换(IRS)、贷款转让(LT)、CRMW,外汇交易中心的产品则主要有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外汇拆借等。
(5)两个中心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询价交易、点击成交(单边点击与双连做市)、匿名点击(X-Bond、X-Repo与X-Swap)。
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亦称上海清算所,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
(1)上清所成立于2009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3亿元,中国金融交易中心与中债登分别持有上清所46.67%和33.33%的股权,央行100%持股中国金融交易中心。因此上清所本质上也属于央行体系,也是央行认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
(2)为金融市场提供各种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抵押品管理等。
(3)交易商协会与上清所具有前台与后台的关系,即交易商协会负责的债券品种基本上均托管在上清所,即上清所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券品种的托管。
(4)目前上清所有中央对手方清算(CCP)与登记托管结算(CSD)两种职能,但目前业务主要集中于CSD。
5、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亦称北金所,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
(1)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4.96亿元,其股东分别为北京产权交易所(29.03%)、交易商协会(29.03%)信达投资(9.68%)、光大投资管理(9.68%)等,实控人为交易商协会(央行批准的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交易平台),因此其背景同样也是央行。
(2)北金所为市场提供债券发行与交易、债权融资计划、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企业股权、债权和抵债资产交易等服务,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交易到结算的一站直通式服务。
6、上海黄金交所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分别成立于2002年10月30日与2016年12月8日)
这两个交易所均是由央行组建,且均由央行主管,分别于2002年10月30日、2016年12月8日成立。
(二)证监会体系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亦称中证登,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
(1)成立于2001年3月21日,注册资本100亿元,设立上海与深圳分公司,且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持股50%。
(2)中证登承担沪深交易所的登记结算业务职能,且在债券市场中实行“集中登记、二级托管”制度。
(3)目前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正逐渐趋于一统,即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也可以参与交易所市场。
2、上交所和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
(1)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8日,注册资本3亿元;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8月8日,注册资本5亿元。
(2)两个交易所的品种既可以是股票,亦可以是债券,还可以是股债结合品以及衍生品。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成立于2006年9月4日)
(1)成立于2006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2)承担各类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口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如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以及提供信息技术等。
(3)中金所由上交所、深交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共同发起成立。
4、四大商品期货交易所
除中金所之外,国内还有四大商品期货交易所。
(1)郑州商品交易所(ZCE)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
(2)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
(3)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
(4)上海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13年11月6.。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亦称中基协,成立于2012年6月6日)
相较于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似乎更有讨论价值。
(1)中基协于2012年6月6日成立,隶属证监会主管。
(2)中基协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办理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
(3)目前中基协的职责范围似有扩大之势,在整个资管行业的估值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6、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系统,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
(1)成立于2013年2月27日,注册资本为75.50亿元,属于证监会主管。
(2)主要提供以私募方式报价、发行与转让服务 ,实行的是备案制,且发行要求相对宽松。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新三板,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
(1)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股东分别为上交所(20%)、深交所(2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20%)、上海期货交易所(16.6667%)、中金所(16.6667%)、大连商品交易所(3.3333%)、郑州商品交易所(3.3333%),接受证监会的统一监管。
(2)服务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相关业务、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四)新四板(36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自2010年诞生以来,全国各地纷纷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并参照一板、二板和三板进行运作,即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场外化和私募化向场内化和公募化转变,如采用集中竞价、标准化分割、私募公开化、从事类银行业务等等,但并不符合区域股权市场机构的最初定位。于是2011年底,国务院开始逐步清理整顿。2017年区域股权市场真正被规范以来,证监会开始对其实施名单备案制。其中,
1、2018年4月27日公布第一批备案名单,合计共21家,涉及18个省市自治区以及3个计划单列市(分别为大连、宁波和厦门),其中的18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2、2018年7月27日公布第二批备案名单,合计共9家,涉及7个省市自治区以及2个计划单列市(分别为深圳和青岛),其中的7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天津、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和海南。
3、2019年7月26日公布第三批备案名单,合计4家,且均为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山西、吉林、黑龙江和贵州。
另外还有2家未备案的名单,且均隶属于黑龙江,分别为黑龙江省绿地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北方工业股权交易中心。根据2017年11号文,这2家大概率会被整合至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
(五)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亦称金交所,13家金交所、44家金交所中心、6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1、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和新三板、新四板一起共同构成证监会体系的场外市场。
2、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诞生的依据主要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该文件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3、金交所的业务主要有金融资产交易精力、资产收益权类交易业务、融资类业务(如委托债权投资、私募债、定投投资工具)和信息撮合业务。
(六)金融业保障体系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
(1)央行于2019年5月24日在北京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2)存款保险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2014年发布《存款保险条例》,2015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由央行金融稳定局承担,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2、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6日)
(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成立于2008年6月6日,隶属于银保监会管辖。
(2)2008年9月,保监会、财政部、央行联合颁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3)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3、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6日)
(1)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隶属于银保监会管辖,于2015年1月16日成立于北京,注册资本为115亿元。
(2)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受托管理保障基金;参与托管和关闭清算信托公司;通过融资、注资等方式向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收购、受托经营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并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
(3)其股东由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成立,分别为平安信托、中信信托、中融国际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持股比例均为13.04%);中航信托与中诚信托(持股比例均为8.70%);中铁信托、华能贵诚信托、五矿国际信托、华宝信托、中海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持股比例均为4.35%)。
五、国外实践:PFMI奠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遵循的24个原则和履行的5个职责
国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充分借鉴了国外的经验,特别是PFMI。事实上国外金融基础设施很早就有了自己的通行规则及演化路径,其最主要的思想是建立集中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含托管、结算等等)。
1989年,G30首次提出证券结算标准9条。
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券业协会提出19条证券结算推荐标准,明确提出“出于安全与效率的原因,应在可能 的最大范围内实现集中托管,通过将托管集中于单一实体,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有效降低成本”。
2000年后,多个经济体开始参照国际标准,对其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规范和完善。例如,美国在2000年将之前的7个中央托管机构整合成金融基础设施集团(DTCC),英国的托管结算体系从三个合并成一个、意大利的托管结算体系则有两个合并成一个,俄罗斯把7个中央托管体系合并成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