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26万,该!
昨日上午,松阳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开进古市镇岗下村,开庭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该案是全省涉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在未取得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的情况下,收购、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小麂、棘胸蛙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牟利。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陆某、钟某在禁猎期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狩猎方式,在松阳、遂昌等地非法抓捕棘胸蛙并出售给周某。4名被告人交易的野生动物达3200多只。
本案涉及野生动物数量大、种类广,违法犯罪链条长,是我市近年来办理的最大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案件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松阳、遂昌及周边县市野生动物交易网,斩断了横跨松阳、遂昌、莲都、金华、建德等地的野生动物“捕——收——售”黑色利益链。
通过庭审,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周某等3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时,判处被告人周某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126.35万元,由被告刘某、钟某、陆某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在《丽水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还发出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活动,目的是为预防其再犯罪,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附近村民、餐饮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00余人进行现场观摩,两万余人通过“云间法庭”收看网络直播,通过在案发地组织开展公开庭审,将热点案件办成“法治公开课”,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效果,“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理念也在不断深入人心。
此次庭审的专家证人、浙江师范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郑荣泉表示,此次案件所涉野生动物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办法》和《野生水生动物基准价格的评估办法》,都规定了野生动物损害的基准价,包含了物种对于生态环境的损失的价值,该按的宣判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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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记者 钟根清 孙丽雅 通讯员 刘昊鹏
图/记者 兰雷伟
值班编辑/徐梓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