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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 | 四川一律师向重庆市司法局控告么宁违法执业(后附:么宁李庄隔空对决)

2018-01-05 华睿民商法栏目平台

  1月3日,有关李庄案公诉人、前检查官么宁的一则消息又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冉彤律师通过其律所微信公号发文称:据有关人士爆料,前正处级检察官么宁博士已在重庆秘密执业,通过调查,已获得部分证据印证了爆料的部分真实性,并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了法律意见要求信息公开,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彻查么宁执业是否违法,并对其挂靠律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以下是律师控告相关材料: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







  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近日我获知重庆市检察院原检察员么宁已经贵局准许成为执业律师,我认为贵局的准许违反了《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现建议贵局依法注销么宁的律师执业证,理由如下:

1、 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

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了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可见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依法免去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么宁应当具有公职身份。么宁无论以何种方式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其公职身份都未解除。但经初步了解,么宁于1年前即在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即取得贵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换言之,么宁是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都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解除公职身份,将档案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后方可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更是明确要求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人事档案不可能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其实习材料极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因此我认为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如属实,那么她的实习是无效的。


2、 么宁的品行不良,不符合《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的要求。

众所周知,在薄王治下的黑打中,么宁脱离检察官职责污蔑律师嫖娼,对律师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么宁从未真诚反省道歉。在么宁成为律师后仅仅简单有一个“只需心如故”的回应,将所有的原因归于技术失误。有学者批评她“么宁回应的最大问题,还是避重就轻。她试图把法律人恪守的良知问题,巧妙转化为纯粹专业技术问题。殊不知她所谓的专业技术,在唱红打黑的特殊时期早已形同虚设,实际沦为为虎作伥。么宁的辩护技艺越是高超,越让人为法律人有可能走向平庸的恶而忧心,不管是在什么位置。永远要记住,法律的知识技艺之上,还有法治正义、良知悲悯的底线。这才是最该么宁反省的地方”!  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准确的。么宁只要说一句“我错了,我忏悔,我以后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即可得到原谅,她不做,还在文过饰非,这种品行叫良好吗?如果她对荒谬的岁月还不忘初心,我们当然有权追责到底。《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对实习人员品行良好如何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么宁取得律师执业证,也是可以处理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么宁是涉嫌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其品行也是不良的,从程序和实体看么宁都不符合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依据上述规定,我建议贵局依法撤销准许么宁执业的决定,并注销她的律师执业证。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要求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






要求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现建议贵局对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一案中涉嫌严重违法的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理由如下:

重庆市检察员原检察员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详情见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一文),我认为泰和泰(重庆)事务所对品行不良的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负有重大责任,涉嫌严重违法。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第二十八条规定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泰和泰(重庆)事务所明知么宁品行不良的且具有公职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该所违法向贵局提供虚假材料帮助么宁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我认为该所的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现建议贵局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么宁首次公开发文





李庄对么宁的回应

《么式遗毒的临床表现》

昨晚到现在,电话微信不断,很多友仁转来一篇当年“李庄案”一审公诉人写的类似声明的回应,因800公里高速驾驶,无暇顾及。终到目的地,仔细看了么律师《只须心如故》,深感“伟大斗争任重道远”。

八年过去了,西南重镇重庆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几乎无丝毫进展。么律师同重庆“黑打”一线的大多数人一样,也沉默了八年,这次公开发声,是她的第一次,缘由可能是走出了体制,不人大代表了,也不党代表了。但其内心深处,依然如故,由此看来,中央多次指出的“薄王遗毒”,好像看到了临床反应。

另一缘由,玄机尤甚,日前,重庆人大免职决定公布,被体制抛弃后的伤感,联想到十八大党代表落选,引发嗔怒式回应,从中还可看做这是对某些领导的警告与威胁!因她将“对曾经的法律执业经历,回顾整理,与诸君分享”,弦外之音,我将继续爆料,包括其独家掌握的包括李庄案在内的很多黑幕。此言一出,多少人不能安眠,多少人求她和谈,拭目以待。

忽然发现,题目这几个字很有讲究,必须的“须”,内心的“心”,“故”,大家都明白,是指过去。题目的大意为“心思必须像当年一样”,也就是“一如既往”,下面,就回复一下此回应,算作当年“法庭辩论”的延续吧。

1-该文开篇就现语言逻辑错误,八年前“出庭公诉的职务行为引起部分舆论关注”,其实,大家并未关注其“职务行为”,关注的是该职务行为侵害的对象或客体,还有,应该是众多媒体而不是部分舆论,因“舆论”与“媒体”含义不同。

2-该文声称“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多次提到与定罪无关的品格证据内容……在此情况下,我宣读引用了证人龚XX2009年12月向公安机关所做的证言中对李X不利的内容...…”,如此看来,公诉人慌不择路抛出额“嫖娼论”,是因被告刺激了她,现在想想,辩论中急赤白脸不顾一切的紧急应对可以理解,从纯专业视角看,公诉人似乎没错,辩论嘛,谁也不能精准把握分寸,陈有西斯伟江说的没错,与其他公诉人相比,么律师的专业与敬业非同一般,我非常认可,甚至断言,进入律师届,她或将是一员猛将。

该文还声称“宣读引用了”龚XX证言”,须知,“宣读”与“引用”又是不同概念,前者一板一眼,后者就是借题发挥了。经回忆,当时公诉人正襟危坐,手里确实拿着什么,但眼神游离于旁听席,肯定不是在宣读,因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后,从未恢复法庭调查,是不可能、也不允许“宣读”什么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因公诉人证据突袭式的抛出大量证据,律师没有,本人多次且强烈要求拿过来质证,公诉人口口声声“庭后提交、庭后提交”,因审判长默许,本人怒火中烧,当庭质问“你不让我看,我怎么知道你说的真假,我怀疑你拿的是《大众电影》,我现在也出示一份证据,最高院裁定:重庆应立即释放李庄,你想看吗?我不给你,我也庭后提交”,说完,我把手中比划的一张纸揣入怀中。引旁听席一片笑声。

如今,八年过去了,公诉人允诺“庭后提交”的证据,不知交了没交,反正,我和辩护人至今未见,若当年合议庭“庭后”收到,依刑诉法,须继续开庭质证,否则,至今庭审都不能说结束,因质证程序尚未走完。

3-文中说被告辩论中“跑题”,所以她也跑题,要说“跑题”,可作为当事人确实不知公诉人心中的“题”为何物?你心“如故”,是否依然怀念当年的“题”!

起码,我们应说明谁“领跑”在先,面对“薄王时期”的大肆抓捕、刑讯逼供……有的嫌疑人尚未审判就打死在刑讯室、还有的被打的奄奄一息送医院抢救后,跳楼逃跑时摔死在楼下,成千上万人被关押后无罪释放、被劳教……这一系列法西斯式的恶行,让多少民企濒临或已经破产!令多少被告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又有多少指控是无中生有!这难道没有“跑题”!公诉词还指控“被告披着律师外衣,干着非法勾当”云云,这都不算跑题!

现在,公诉人明白了,不应跟随“跑题”,可该文仍“离题太远”

4-文章提到品格,品格是人生处境的一种模式,面对一位依法履职的律师,只因揭露“黑打”,就手持公器指控他犯罪,为此,不惜大肆抓捕数十人,并强力撬开他们所有人的嘴,逼他们说出想要的口供,这已不在“品格”范畴了,好在,这些人都还活着,都能说话。

文中提到“辩护人当庭质疑,她应申请法庭调查”。那就更荒唐了,即便真“嫖娼”,也不在、也不应该在公诉人申请范围,更不是法庭调查职责,无论大陆还是英美法系,对当庭出示与指控犯罪无关的品格证据,均不许可,但当年的重庆可以例外。

事后得知,为坐实“嫖娼”,警方抓捕了洗浴中心很多人,逼迫他们配合工作指认“嫖娼”,由此联想么检察官曾经办理的文强案,强奸罪受害人至今都不承认自己被文强“强奸”,提及往事,只能连连摆手泣不成声。如此这些,公诉人是真的被蒙骗,还是真的不知道!

2012年4月27日晚饭后,西安凯宾斯基酒店,十几位法学教授和资深律师,听龚钢华和龚云飞讲述当年黑打内幕,从警方如何抓捕他们、怎样威胁利诱他们,已经说的清清楚楚,宗旨无外乎就是必须配合警方的“嫖娼战役”,两架摄像机数小时对他们同步录音录像(因时机不到,至今没有网络公开),这些,恐怕么律师都不甚知晓吧。

另外,当年“黑打”第一线的主力有多少反水,向本人递送多少黑打铁证,您或许更不知道。

想了解更详实当年庭审实况,详见本人微博与微信和微信公众号。

2018的钟声即将敲响,依法治国伴随司改或将进入一个新的天地,祝么律师执业旅途一路走好,更期待您为揭开重庆“黑打”之幕行举手之劳,那将善莫大焉。

最后祝愿,么律师执业生涯中永远不会碰到当年的“么式公诉人”。

诸君新年快乐。


编后语:

这位前检查官自从当日辞官,转身投入律界以来,便饱受争议,原本随着时间流逝已经风平浪静,却又因一篇《只须心如故》的文章再次引起轩然大波,她似乎总是有本事把火力集中在自己身上。前情往事不再提,就引用她的“死对头”前律师李庄的一句话:“祝愿么律师执业生涯中永远不会碰到当年的“么式公诉人””

本文转载:华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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