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两部门发文明确: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进一步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实施好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的重要意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进一步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存量留抵退税在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退得快、退得准、退得稳、退得好。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塔 娜
编审:钱思勰、安泽剑
推荐阅读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App优化版上线的通知✨ 《马上学税》第1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关于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