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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我区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内医保发〔2022〕2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6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的好政策落实落细。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塔   娜

编审:钱思勰、安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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