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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税发〔202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平稳有序推进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内蒙古实际,现将有关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区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征收的“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在财政专户和业务系统中继续保留上述非税项目和收费科目,该部分收入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收缴,财政部门对2023年4月1日(含)以后缴入财政专户的上述收入做退付处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征收单位变更为税务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三)划转以前和划转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林业和草原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做好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相关信息,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已缴入财政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林草两费”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确定预算分配比例、退费复核及指导和监督征收工作。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林草两费”缴费金额核定、缴款期限确定、缴款通知书开具或费源信息推送、接收审核税务部门反馈的征缴入库、退费申请等信息,开展缴费检查、行政处罚及优惠减免、缓缴审批等工作。

(三)税务部门:按照林业和草原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缴工作,确保“林草两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反馈征缴入库、退费申请等信息。 

(四)人民银行:负责及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林草两费”的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相关参数,并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确保相关账务数字准确一致。 

三、业务交接 

各级税务、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全面梳理“林草两费”的缴费人数量和收入规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见附件1),做好征管职责交接工作,建立交接工作明细台账,提升交接数据及资料质量,确保资料交接全面准确,征管工作无缝衔接。 

四、信息传递和反馈 

各级税务、财政、林业和草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交互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退费、欠费等明细信息及时传递,加强“林草两费”征缴工作的事中、事后管理,分类实施风险应对,防范费款流失。 

五、征缴管理 

(一)征收机关

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林草两费”。缴费人向项目(林地、草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未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须在办理“林草两费”申报事项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征收流程

“林草两费”划转后按照“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定推送费源信息→缴费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回传征缴入库信息”的流程开展征收工作。具体流程及事项如下:

1.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用地申请后,按现行标准核定缴费金额,使用内蒙古电子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缴信息交互系统,及时采集并推送缴费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林地、草原)所在地、项目(林地、草原)所在地征收税务机关、应缴费额、入库级次、缴款期限、联系方式等费源信息后,打印费源信息确认单,告知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税务部门接收费源信息后,及时做好征收管理、缴费服务等工作,缴费人未按规定的缴款期限和程序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若费源信息超过缴款期限缴费人仍未申报,税务部门将费源信息退回林业和草原部门重新核定。若缴费人已申报但超过缴款期限拒不缴费、形成欠费的,由税务部门将相关信息反馈林业和草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缴费人根据林业和草原部门下达的费源信息确认单按规定的缴款期限和程序,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缴纳“林草两费”,并打印《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见附件3)(在票据备注栏根据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求备注项目名称、入库级次等信息)。

4.缴费人完成缴费后,税务部门及时将征收入库信息通过非税收入征缴信息交互系统回传至林业和草原部门。

5.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征缴入库信息和缴费人提供的缴费凭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和草原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划转前已经由林业和草原部门征收的,划转后需要退费的情形,仍按照原渠道、原流程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任务。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各盟市财政、林业和草原、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履行职能职责,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共同研究解决“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实施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厅局协调解决。 

(三)加强统筹,密切协作 

各盟市相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共同做好费源摸底、资料交接、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业务培训、政策解读、宣传辅导等工作,确保“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工作平稳有序。 

(四)提升服务,便民高效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林草两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

2.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表样)

3.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22年12月27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

为平稳有序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接范围

(一)政策资料:应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申报期限、申报程序、收入分成和优惠减免等内容。政策资料交接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相关政策文件清单》。

(二)费源信息:包括近三年缴纳义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缴、减免、入库等费源信息资料,交接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清册》及征收相关报表资料。

(三)欠缴台账:包括欠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欠费金额、欠费原因、欠费确认文书等。交接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欠费台账》,并附欠费确认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四)其他资料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交接方式

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税务部门分别与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

三、主要任务

(一)2022年12月28日前,完成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数据资料的交接工作。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数据移交前,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税务部门接收数据后,做好征缴数据资料的归集、清洗。

(二)2022年12月29日前,税务部门根据林草部门移交资料,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登记、申报、缴纳等业务功能测试,协调人民银行做好缴款、入库、退库等联调测试。

(三)2022年12月30日前,税务部门与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工作衔接事宜。

四、有关要求

各级税务部门与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划出部门要认真细致梳理移交资料,确保移交资料真实准确;划入部门要根据交接工作任务,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划出部门和划入部门要对欠费情况进行逐笔核实,双方共同确认,并做好欠费资料的移交。

税务部门要与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交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平稳顺利。


附件2

附件3

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样)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塔   娜

编审:钱思勰、安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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