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要点要牢记!
问
我们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
专项财政性资金满足哪些条件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
那这些政府补贴要怎么进行纳税调整呢?
答
如果该补助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该补助属于应税收入,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补助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摊销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注意:
企业将符合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
策
依
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来源:内蒙古税务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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