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后,如何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近期有部分纳税人咨询,企业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收到“自然人代开发票提醒”。不知道作为支付方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何操作?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步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输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在“任职受雇从业类型”栏选择“其他”,完善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报送】。
第二步
在左侧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收入及减除填写】模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劳务报酬(不适用累计预扣法)”或者“劳务报酬(适用累计预扣法)”,点击右方【填写】,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
注意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第三步
点击【返回】,进入【税款计算】模块,核实税款信息。
第四步
点击进入【附表填写】模块,查看是否有需要填写的《减免事项附表》《商业健康保险附表》《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若不涉及,则无需填写。
第五步
点击进入【申报表报送】模块,核实申报表报送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申报】。如需缴纳税款,可点击左侧【税款缴纳】模块进行缴税。
温馨提示
01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依法办理综合所得汇算年度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
来源:内蒙古税务
供稿:锡盟税务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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