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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书屋】李勇 :行走在情与法之间

2014-04-01 李勇 中国民商法律网

    近日,收到吴情树博士的法学随笔集《法律的断章》。读完后,很有感触。


  文学家、散文家余秋雨先生在《文化苦旅》中说,“为什么稍稍做点学问就变得如此单调窘迫了呢?……如果深邃和青春总是无缘,学识和游戏总是对立,那么何时才能问津人类自古至今一直苦苦企盼的自身健全?”刑法学研究是否也可以不那么单调窘迫呢?笔者曾经追问:“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时刻带着一副严峻、冷酷、不容亲近的面孔,无处不彰显着神秘、精致、深不可测的内涵。深奥的刑法学大厦,是否也有穿越其间的悠闲之门?”


  《法律的断章》正是这样的一本法学随笔,它既有严肃的法学思考又有惆怅的法治忧虑,既有辛辣的讽刺反思又有温暖的感人瞬间,更有清新的怡人故事,行走于法与情之间,犹如闲庭信步。刑法学研究不正是需要这样么?


  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曾经说过,“学者的良心是追求真理、阐述真理的良心。”法律人的良心就是追求正义的良心,法律人只有凭着良心解释刑法,才能得出符合正义理念的解释结论。法律人也是人,法律人在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时不可能不带有感情,但是这种感情的终极价值应该是追求正义的良心。《法律的断章》一书中有多篇文章强调法律人的良心对法治的重要意义。


  在“法学与医学和谐交响”一篇中,吴情树将法学与医学,职业法律人与职业医生进行了有趣的比较。并引用俄国经济学家考夫曼的论断“裁判与医学类似,无疑是一种高度的技术”。认为裁判和医学都需要良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人的工作和医生的工作都是一件“良心活”。


  书中值得关注的一篇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三重制约”,主张通过程序制约、社会制约、终极制约三个方面建构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吴情树将法官个人的良心作为终极制约。他指出,“要从根本上、终极意义上保证法官能够实现司法的正义,还得依靠法官个人的良心”。他认为“在现代立法者看来,法律与良心并不矛盾,而是可以相互印证、相互支持的。一部良好的法律必然要尊重良心,而良心所承认的法律也必然是一部良好的法律(良法、善法)。法官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努力寻找法律与良心之间的平衡。当法律不能完全实现司法正义的时候,法官就必须依靠自己的良心”。法律人不是无情的,法律人的情在于追求正义的良心。


  在追求正义良心的道路上,如何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法与情之间的冲突与调和不仅是个老话题,也是法理学的老命题。《法律的断章》一书中有两篇特别有意思。一篇是“法律应该给爱留出一片天空”,讲述了一个两岁的小男孩从云南被拐卖到福建,十多岁以后被解救,但是小男孩与养父母结下了深厚的感情,一边是养育十年的养父母,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母,小男孩陷入痛苦的抉择;而法律此时也陷入两难,一边是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小男孩割舍不下的养育之情。吴情树博士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建议让两对父母形成稳定的亲戚关系,并保持长期联系。另外一篇是“警惕变通:规则是如何形成的”,讲述作者的故乡——福建泉州一个小村庄,长期以来遵循同姓不婚以及女子不入族谱的祖训。一些同姓结了婚的年轻男女,想尽各种变通办法来规避祖训;作者的女儿经过强烈要求和多方努力,成为第一个入族谱的女性。


  通过这些故事,作者想表达这样的观点,就是良性的变通可以调解法与情的关系,有利于案件的处理。良法应该是顺应天理和人情的法律。忤逆天理和人情的法律,可能是恶法,或者至少不是一部良法。当然作者也强调指出,恶性的变通是法治大忌与天敌。事实上,法与情的冲突与调和是一个永恒的难题,进一步的引申就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的问题;更进一步的追问就是良法与恶法的问题,即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法律的断章》一书贯穿始终的问题,也是作者反复追问和思考的问题。或许,我们能做的是,在立法层面上,力求合符天理、人情,尽可能制定良法;在司法层面上,兼顾形式解释的同时,力求实质解释,发挥解释者的智慧去补正恶法,规避恶法可能导致的恶果,而不仅仅是把其作为“嘲笑的对象”。


  【作者介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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