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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坛】孙宪忠: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物权问题

2014-04-09 孙宪忠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讲座实录节选,更多内容请戳页面左下角“阅读原文”,谢谢~


时间:2011年3月16日19:00

地点:北京理工大学7号楼108模拟法庭

主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民商法名家讲坛”是我校民法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来邀请国内外法学名家进行系列学术讲座,提升我校法学学术氛围,启迪思想,传播智慧。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来为我们举行一场题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物权问题”的讲座,作为我们民商法名家讲坛的开坛第一讲!

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艳丽教授和讲坛的协办方、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王兆峰博士前来致辞。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了我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交易权属处副处长王策博士,以及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民商经济法处处长李富成博士一起来为孙老师的讲座进行评议。

首先有请张艳丽副院长致辞!


张艳丽:


尊敬的孙宪忠教授,尊敬的王兆峰博士以及王策先生,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既然是致辞,首先第一句我想说,预祝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民商法名家论坛”从今天开始越办越好,预祝论坛能够顺利地、成功地开展下去。

今天非常荣幸请来了物权法学家孙宪忠先生做论坛第一讲,首先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孙宪忠教授。《物权法》是私法领域的一个基本法律。城市的拆迁,乃至于农村的土地征用,可能算是《物权法》当中非常基本的两个问题。它既牵扯到城乡居民的个体切身利益,同时又牵扯到社会和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乃至于国家利益,这几个矛盾在这个课题当中可能有很多纠结,能够很好地结合物权法当中的城市和乡村这两个基本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当中都会产生重大的作用。大家也知道,关于城市拆迁以及农村的土地征用可能是目前社会矛盾和个体矛盾发生纠纷比较多的领域,有时候矛盾还是比较冲突,这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同时也牵扯到目前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问题。所以,今天晚上把这个主题作为第一讲,也是非常有意义。我就不多说了,剩下更多时间留给孙宪忠教授以及各位评议的老师。谢谢!

主持人:


感谢张老师的热情致辞。下面有请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兆峰博士致辞。

王兆峰:


张院长、孙教授,还有孟博士,以及在座的同学们,晚上好。作为今天论坛的协办方,德恒律师事务所应该说非常高兴,把法律实践的平台延伸到了理工大学。因为长期以来,德恒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非常关注如何在实务界和学界之间搭建一个平台,使实践思维与理性思考能够有效地融合,最后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思想火花。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今天名家论坛终于在理工大学法学院开坛,而且一开坛就请到了我国民法学界的大师级人物孙教授来为我们做了第一讲的开坛,我想这是为我们开了一个好的兆头。我相信我们的论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办得非常好、非常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王博士的热情致辞。下面有请孙宪忠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孙宪忠:


尊敬的张院长,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我很高兴来参加“民商法名家讲坛”,而且今天能够作为第一位开讲的人,我自己感到很荣幸。原来在商量这个题目的时候,我比较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比如说我比较热衷研究的像法学行为理论、债权物权的基础分析等等一些这样的问题。后来孟强听说我在搞拆迁立法研究这样一个项目,所以他希望我能够来讲这个主题。我觉得这个题目很好,也很有意义。原因就是刚才张院长也提到这个问题,在拆迁这样一个问题上,强烈地反映出公共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冲突。可以说从某种利益上来讲,既撕裂了旧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念,但是它也在重新构造着我们新的社会法律伦理基础。我们知道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正当性后来演化成权利。所以对法律所有的正当性的评价最后就是能否演化成权利和义务。

在拆迁这个问题上,大家知道原来正当性强调的是所谓发展优先,过去我们大家都熟悉的一个理念叫做“发展优先、兼顾公平”,这是大概在改革开放我国确立的一个所谓共识。在这个基础上原来确立的拆迁制度,也就是旧的拆迁制度强烈反映了所谓发展带来的效益,这样就非常强调公共权力在中间的作用和运用,而且他认为公共权力怎么样使用都是正当的,从公共权力到民权怎么样保护,这样就顾及得非常少。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问题还不是很强烈,一方面因为老百姓的财产比较少,另一方面当时社会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还有很多的期待。但是,后来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民众对原来法律的正当性评价发生很大变化,后来再加上民权在拆迁中受到的损害很大。所以这方面的矛盾加剧,法律基础发生变化,民众在自己寻求法律正当性和自己问题没有办法得到解决时,有时候就采用极端的方式来自救,或者在自救不可能的情况下就用极端的方式来抗争和对抗。

我们大家都知道,关于拆迁自焚有好几起,上吊自杀的好几起,跳河的好几起。但是大家看一下,那些上吊的、自焚的人是否获得了法律上正当性的支持呢?按说这都是很悲惨的事情,但是还有很多干部说“这些自杀的人都是法盲”,像江西宜黄县出现了这么大拆迁的冲突事件,好几个人都死亡,结果还有官员说,“如果没有这样的强制拆迁,就没有新中国”,他认为这样的一个拆迁本身是道德上很正当的事情,这些反映了什么呢?反映了旧法律正当性的理念跟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产生的强烈矛盾冲突。

所以,我说新拆迁法和新拆迁条例的颁布,实际上是一个对旧传统的道德社会或者道德理念的撕裂,但是同时它也是建立一种新的道德理念的契机。现在条例已经颁布,我们从中看到了很多积极的东西,那就是强化了民生的保护,也强化了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整个社会发挥的作用评价都还是比较积极的。这个条例已经生效,最近我们也做了社会调查,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也还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也还新出了一些新问题。总而言之,我觉得今天的题目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我们大家可以共同来关注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总的来说问题很多,因为我自己本身是学民法的,刚才说我是物权法学家,在民法里还是做了这么一块,对整个法律知识的把握我没有能力从全部的法律制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主要从民法来解释这个问题,更加着重的是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解释这样一种现象。比如说拆迁里面涉及到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甚至有一些宪法上的东西,可能仅仅是提一两句就过了,这就表现了我自己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如果大家有兴趣在这个问题做延伸性的研究,也不妨可以再看看其他老师,尤其是学公法的老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作为对我分析的参照。

如果从民事法的角度分析或研究拆迁问题的时候,我觉得有这样几个问题值得考虑,实际上是我自己做立法项目的时候考虑的问题。有八个问题是我们值得注重的,也是我今天晚上想在这里跟各位简单交流的。

第一,关于经营土地法律问题的分析。2001年修改的《拆迁条例》,确定了拆迁法律关系人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拆迁人指的是像开发商这样的主体,被拆迁人就是持有地权或者房权的业主。原来法律是确定他们之间发生一个法律关系,然后他们发生损害赔偿等等,有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一个拟制的解读。但是后来我自己在法律研究过程当中,我觉得这种法律拟制有问题。因为开发商也在经营土地,首先经营土地的是地方政府,尤其在中国,经营土地市场并不是由开发商启动的,实际上是由政府启动。所以在这一次拆迁条例中这个核心和最为基础的问题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现在开发商不作为经营土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这个问题很重要,学法律的人都知道,在法律上分析问题、裁判案件,最基本的问题就是要解决法律关系问题,确定主体。确定主体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特定主体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很根本的改变。

第二,土地经营法律理念的问题。我们大家知道,土地经营本身是一个地权的运作,中国地权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尤其各位要注意,中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大家可以看一下,有强烈的人为拟制或者是人为创制的痕迹,过去像其他国家的所有权是历史上几百年、几千年按照民法的规则自然演化下来的。现在我们说西方国家或者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他们所有权都是历史上发展演变过来的,没有对地权进行大规模革命和翻转性的制度重建。但是咱们国家这个所有权,大家都知道,尤其城市中的地权,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50年代初期土地改革中进行了一个土地制度重建。到了80年代宪法,直接依据宪法的方式规定,城市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其实在此之前城市中间还有很多私有土地,还有很多集体土地,并不是说土地原来一开始就是国家的,而且国家我们还要打个引号,土地是否就是国家的呢?真正要考虑一下,从民法上讲,法律上所说的权利都是利益,是谁在直接因为土地而获得利益,这就要很好考虑。如果说没有利益的人就不是权利人,我们能说全体劳动人民就对城市土地有所有权吗?这是一个很让人值得怀疑的问题。但是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呢?这个制度发生演化到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里面有一个理念问题,从民法上必须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尤其在经营土地过程中出现了第二财政,出现了“招拍挂”的确定,还有政府利用土地牟利等等这样的现象都是值得我们分析的问题。

第三,从民众权利的角度来分析民权在土地上的体现。这个就是大家所熟悉的概念--“钉子户”。在座的大家都挺年轻,提起“钉子户”,我估计你们可能更多的抱着同情和理解,但是我们在上大学的时候,对“钉子户”是很讨厌的,那时候“钉子户”就是贬义词,至少他是自私自利的象征,说的严重一点就是资产阶级思想,“自私自利”是一个小的道德评价,“资产阶级”思想就严重了,是阶级斗争的问题。但是现在大家都能够接受“钉子户”,某种意义上反映了民权的苏醒,这是很值得研究的现象。我们就要考虑被拆迁的“钉子户”到底有什么权利,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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