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讲坛丨徐显明:立法者也应纳入司法考试

2014-09-11 徐显明 中国民商法律网

来源:凤凰大学问

原标题: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问题

94日,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在北京大学隆重举行。本届论坛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为主题,20余位著名法学家发表主题演讲。凤凰网作为独家合作网络媒体参与全程报道。

徐显明认为,我们除了法官、检察官,除了法学教授,除了律师,除了这四支队伍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在全国人大有法工委,在国务院有国务院法制办,他们是职业的立法家,所以这支队伍也应该进入到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来。那么这些人应该有统一的门槛,这个统一的门槛就是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应该走向统一。

同时,他认为,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教会你怎样去认识正义。所以我认为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

徐显明: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教授。

以下为演讲内容:

既然在大学里面演讲,那就一定要讲一个和法学教育有关的题目,所以选了一个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的题目。

习总书记曾经引用过两段古语,一段叫做“立善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者则一国治”,这段讲的是立法一定要有善法,有善法才有良治,或者反过来,有良法才有善治。另一段古语时间更早,第一段是宋代的,第二段是战国时期的,也就是韩非子最著名的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个讲的是法律的执行,奉法者就是执行法律的人,执行法律的人强这个国家就强,执行法律的人弱这个国家就弱。所以中国的古人在两千多年前已经发现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关键在于提高奉法者的能力,所以我说我们的法律教育是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我们的香港地区,每年都有一个很盛大的仪式,这个地区大家知道,它的民主和法治是两分的,它的法治堪称东方的楷模,但它的民主却是个畸形,最近香港发生的一些事情都和他们对民主的曲解有关系。而它每年奉行的这个盛大的典礼是法治典礼,就是一月的前三个星期的星期一,选择任意一个要举行一个检阅仪式,由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带领全香港的所有法官,香港到目前为止一共是89位法官,然后再带领资深大律师,还有一部分其他律师,他们站在主席台上,检阅谁呢?检阅警察。警察列队在检阅台前行礼步,检阅结束以后他们一块进入到香港的大礼堂,由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发表演讲。第二个演讲的是律政司的司长,第三个演讲的是资深律师协会的主席,旁听的有社会各界,其中包括政府的公职人员,一年一次。那么这个仪式有没有意义呢?在香港是有共识的,这个共识是:第一,表明他们要推进法治的昌明,以此表明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第二,是为了表达对司法的尊重,认为司法可以守护社会的正义;第三,我认为可能是最重要的,就是宣示他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职业共同体的存在,一定要找到一个适当的表达形式,在香港就是以这种形式表达,所以在香港有法律职业共同体。

那么我就想,中国是有三千多年法制传统的国家,“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传说有三千多条,那个时候已经有了法律的专门的工作人员了,就有法律职业。在汉代的时候,我们曾经设过律博士——法律博士,那么律博士的主要工作就是从事法律职业。到晋代的时候,郑玄和马融,大家都知道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律学家,他们发明了中国的法学,被称作律学。律学的传统从晋朝开始一直到清末,源源不断。那么后来大家知道有专门的执行法律的机构,像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但是我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原因就在于政治和法律中国古代是不分的,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只不过是政治的工具而已。要成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必须是政治和法制两分。所以在世界史上,它是需要历史条件的。排在第一位的是要有发达的市场经济,那么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一定需要一批职业的进行全力维护的人去。第二就是政治和法律要分离,政治法治化,法治政治化,二者分离以后,才使得司法和行政不再是同一个人。中国古代大家知道,官衙,县衙里面的县太爷它是兼理司法的,他的主业是行政,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司法行政不分,司法行政不分在古代是合理的。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两者是一定要分开的,所以它是一个必然的条件。那么第三,进入到一个发达的法治阶段,还有一个和我们的法学教育有关的就是有相当规模的法学教育,或者叫做成熟与发达的法学教育。当这些条件都具备了的时候,法律职业共同体才有可能形成。

今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大家都知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中国法治要迎来第二个春天,从此法学教育,我们学法律的人在未来中国的法治发展中,在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中,我想大家会承担更重的责任。那么在中国能不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问题法学界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专门的研讨会。今天我的思考是这样的,中国应当形成自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形成这个共同体,排在第一位的是必须有统一的法学教育。统一的法学教育才能保证统一的法学教育质量,才能保证我们培养出来的人才合乎国家标准。但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走一个极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不是以职业为目标,而是以学科或者是以学术为目标。这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很大的一个区别。法学教育能否走向统一,决定着未来我们的质量标准能否统一,所以我认为应该从统一的法学教育开始。所以今年一月七号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专门谈到了法学教育的改革。

排在第二位的,应该改革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把司法考试制度提升为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因为在中国从事法治工作的特殊性,我们除了法官、检察官,除了法学教授,除了律师,除了这四支队伍之外我们还有一个职业的立法者队伍。在全国人大有法工委,在国务院有国务院法制办,他们是职业的立法家,所以这支队伍也应该进入到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来。那么这些人应该有统一的门槛,这个统一的门槛就是国家级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个应该走向统一。而目前的司法考试,面向的面我认为是相对偏窄的。

第三个,这些人入门以后,应当有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这一点日本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在日本的最高裁判所,也就是它的最高法院下面,有一个司法研修所,每年通过考试被录取的人统一进入到这个研修所。那么在开始的时候,他们训练的内容都是相同的,但在最后的阶段再分开,将来你从事法官就进行法官的训练,你将来从事检察官的业务就进行检察官业务的训练,你如果要选择律师的话就进行律师业务的训练,所以实行统分结合,而我们现在恰恰缺乏一个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要走向统一,我认为这是一个条件。

第四个很关键,在中国来说也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培养出统一的价值观来。立法是给国家设计正义,执法是在落实正义,司法是在守护正义,我们的法学教育是教会你怎样去认识正义。所以我认为我们所有的法律职业,应该有统一的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所有环节,也应当有统一的价值观。但是目前中国在这个领域里面,我们是割裂状态。如果在同一个法庭上,法官的价值追求、检察官的价值追求和律师的价值追求各不相同,那么这个法庭一定是分裂的。所以价值观的统一即价值选择的统一也应该是一体化的。

那么第五个,我认为,从事这个职业的所有人的道德水准应该是统一的。在这个司法的整个链条中,法官的道德标准被认为是最高的,如果是这样一种认识的话,一定有最低的,最低的是谁呢?有可能被推断为是律师。如果在这个链条里面,律师的道德水准和法官的道德水准在国家要求上不一致,它的结论一定是那个最低的把最高的拉下来,不是最低的向最高的看齐,而是相反——最高的向最低的看齐。所以在我们国家出现大量的司法掮客现象,就可以理解了,这就是我们道德水准要求不一致带来的,所以我认为司法伦理应该是一体化的。

那么第六个,我们的人才的旋转门应该打开,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职业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立法者,他们在职业上能够互通,而不是现在的割裂状态。

最后一个,我们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惩戒和褒奖的制度,就像美国的ABA一样,当克林顿不能说实话的时候,ABA有权对身为总统的克林顿进行资格处罚,在结束总统职务以后,至少在两年的时间内不得从事法律职业,这就叫统一的资格守护,这个制度在全国应该一体化。

我上面理解的这七个一体,把他简括为一句话,就是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谢谢大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