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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建议稿丨人体脱离物、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企业财产是权利客体

2015-05-15 冯琴 汪榆淼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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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渝萱

图片:师文、李欣南


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物


1本节亮点




建议稿明确规定了物及物的重要成分的概念,明确规定了人体脱离物、遗体、动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增加了集约利用自然生态空间的规定。


2法条对比


建议稿规定

现行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物和物的重要成分】

本法所称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有体物。

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为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动产和不动产】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是动产。

担保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一百零六条 【人体脱离物以及遗体】

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遗体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反死者生前意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动物】

动物视为物。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

法律对动物有特别保护的,依照其规定。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受法律保护。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生态空间】

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利用和保护。

《宪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亮点解析



1.明确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相比较于《担保法》对于不动产的规定,建议稿增加了海域作为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明确规定了人体脱离物、遗体、动物、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类型不断多元化,人格利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动物福利问题逐渐凸显,建议稿作出相应规定是必要的回应。

3.增加了集约利用自然生态空间的规定,将宪法规定具体化到民法中

第二节 有价证券

1本节亮点



1. 明确对有价证券进行定义,并进行若干列举,将动产权利变动和保护的规则扩大适用于有价证券;

2. 将有价证券分为三类,并明确界定各类有价证券的权利归属状态;

3. 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适用不同的转让方式,具体方式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规定。


2法条对比




建议稿规定

现行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有价证券的定义和种类】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或者被记载人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凭证。

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提存单证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价证券适用动产的一般规则。

无直接规定,相关规定有: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价证券的权利主体】

无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的持有人。

记名有价证券的权利人为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

指示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人,可以亲自行使证券权利,也可以指示其他人行使证券权利。

无直接规定,相关规定有: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

无记名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以证券交付的方式进行。

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权利的转让,应当依照法定方式进行。

无直接规定,相关规定有: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海商法》第七十九条: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第三节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1本节亮点


系统列举了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民事权利的客体,尤其是新增了“企业财产”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的开放性。


2法条对比


建议稿规定

现行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身利益】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法律保护。

死者的人格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商标、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和信息得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财产】

企业财产是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财产的总和,企业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得依法成为民事权利客体。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事权利客体范围的开放性】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本法规定的为限。

未明确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禁止或者限制民事权利客体的流通以及利用。

未明确规定。



3亮点解析


1. 新增了“企业财产”的概念。企业财产是集合物,当事人可以根据其意思,将企业财产的整体或能够从事独立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设置为买卖、抵押、租赁以及其他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有关的法律行为的客体。

2. 明确规定了民事权利客体的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多元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出现,建议稿为此预留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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