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法学期刊论文的审稿 | 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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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麒玉
图片:师文
本人身份有点特殊:在三家核心期刊即《法学研究》、《法学家》和《中国法学》担任编辑、社长、副主编、总编辑差不多30年吧,现在还担任着一个“行业协会”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遇到这样的话题,觉得不说几句对不起自己30年的职业生涯,说几句又怕拿捏不准得罪了任何一方。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人的态度一直是明确和坚定的,也是严格践行自己的理念:打榨卖糖,各属一行。职业律师的事咱不内行也不参与。这事关涉的人太多,利益关系太复杂和太尖锐,在此就不多谈了。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专门组织了一组文章(孙笑侠:《论法官的慎言义务》;陈实:《论刑事司法中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则》;封安波:《论转型社会的媒体与刑事审判》),讨论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之外可以说哪些或者不可以说哪些,可以概括为律师、法官的庭外言论规则吧。这些规则有的有明确法律规定,有的有明确的职业伦理规范,有的则是“潜规则”,是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和崇高的道德标准推论出来的。我以为这些规则是正确且必要的。
主要谈第三个问题。目前大多数核心期刊都采用如下审稿流程:(1)责任编辑初审;(2)同行专家匿名评审;(3)总(主)编辑终审。除了遵循政治和学术统一的审稿标准外,一些学术伦理也是适用的,如回避制度,如果作者与责任编辑或主编属于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则应回避。还有内稿限制制度,即本单位的专家教授应该尽量少在本单位所属刊物发表文章,以使得刊物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严格的匿名评审是审稿的关键。在匿名的情况下,审稿专家通常能够直言不讳发表对文章的评价意见,多数都是中肯和判断准确的。也有少数例外情况,如匿名专家与文章学术观点分歧、匿名专家与文章作者(从字里行间读出了匿名处理后的作者)个人之间有过节。
对于极少数匿名评审结果可能不公正的情况,需要有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责任编辑申请复审,作者申请复审等,主编当然也有权安排另外的专家重新匿名评审。如果一个匿名评审专家显然“枉法裁判”,也会记入该专家的职业道德档案。比如,某个专家在一篇文章第一次匿名评审时给的评分是4等(最差),后来作者(也算名人吧)强烈要求再审。在文章基本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该匿名评审专家第二次评审给出的评分是1等。究其原因,可能是作者在此期间到某学校演讲披露了文章的主要观点,使得匿名评审专家知道了作者身份,以致失去了匿名评审的意义。
总编辑的责任重大,除了泛泛谈在政治和学术质量上把关外,还需要处理好不少具体事项:对匿名评审过的稿件进行终审以决定是否刊用;回应责任编辑或作者的再审请求;负责本刊职业道德制度建立和执行;协调与同行和相关行业的关系。这些都要求总编辑有崇高的职业精神和严格的制度意识,杜绝关系稿、人情稿,不向权贵献媚、不向权威屈膝、不轻视无名小辈,同时在任何情况下都尽力避免陷入利益冲突的境地。
对于一个重要法学期刊的总编辑来说,到各法学院讲个高价课、接受作者或者潜在作者的钱财或礼品、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宴请或旅游招待等,甚或到法院代理案件,都存在极大的伦理风险,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呢!社会将判断学术的大权交给你,说明了对你担任该职务的学术和品格之认可,就别去受那些诱惑挣那个不该挣的利益啦!一个法学期刊总编辑,圣洁很难做到,高尚点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