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是否已在路上?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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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今年将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会对此也有新的动态。延迟退休是否具有可行性,要何时施行,怎么施行,都成为了人们的关注重点。林嘉教授在其《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一文中,对我国退休的立法和法理依据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退休条件:“干部的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工人的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0周岁;从事特殊工作或因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这两个《办法》基本确立了我国退休年龄制度,并沿用至今。
(1)男女退休年龄差距过大。女性50或55岁,男性60岁退休。两者相差了5到10岁。
(2)退休年龄过早,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尤其是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3)目前的退休年龄规定造成劳动资源的极大浪费。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人口红利期相对较短,人口老龄化速度快于发达国家。如果依然维持现行退休制度不变,我国将面临人口红利期枯竭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4)养老金收支失衡问题。假设人均寿命不变,工作年限缩短就会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减少,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则会增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金的危机将会更加严重。
1、退休是义务还是权利?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也就是说,国家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采取积极的作为义务。即国家是义务主体,而公民是权利主体。所以可以认为,我国宪法是将退休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来进行规定和保障的。
2、退休后劳动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劳动权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公民可以请求国家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去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强制退休年龄制度的设立是不适当的,因为年龄并不能作为判断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因素。所以,退休也不意味着劳动权应当受到剥夺或者限制。正如林嘉教授所认为,我国退休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一刀切做法有失合理,退休后继续工作在劳动保护上与一般劳动关系可以有一些差异,但涉及到诸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问题上,还是应该通过劳动法对其予以保护。
完善退休年龄制度的建议
林嘉教授认为,未来的退休年龄立法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采取“渐进式”方式合理延迟退休年龄。一方面要进行充分论证和讨论,另一方面,也要给民众一个过渡期。
第二,适当区分不同的职业和人群,适用不同的退休年龄制度。不同人群对退休年龄的需求不同,应当适当兼顾。
第三,逐渐拉近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在同一男女退休年龄后,应当尊重女性的个人意愿,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女性提前退休的选择权。
第四,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作为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因为法定退休年龄过于刚性,而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从事工作性质等均存在差异,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上为劳动者提供不同的选择。比如可以将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金领取比例挂钩等。
正如五中全会所提那样,延迟退休并非一蹴而就。既要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供求状况发生变化、养老保险基金紧缺、老年人提高晚年生活质量需求等因素,同时也要兼顾保障劳动者的退休权。林嘉教授的这篇文章,切中当前热点问题,从我国立法、法理依据、制度设计的考量因素、国外退休立法设计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建议,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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