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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民商合一or民商分立|前沿

2016-07-30 贺瑞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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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讨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关注的核心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如何确定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问题,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在其《民法商法关系论》一文中指出,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如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应当坚持民商合一这一法律传统。


1问题类型与讨论方法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讨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核心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如何确定民法典立法体例的问题。如何在一部法典中妥善容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是立法技术问题。立法技术本身并无真假、对错之分,但却存在优劣之别,唯有结合特定的法律传统,才能做出何种立法技术更具适应性的判断。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从立法论角度出发关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是作为学术讨论的对象,还是作为权力决断的对象,都不能忽视有权机关以往在这一问题领域内已作出的决断,这既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也是一项决定性的因素。


2现行立法的既有判断


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商合一的民事基本法。该法的理论依据是“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强调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的本质是商品经济的法律条件。民法的骨干是主体、所有权和债三大制度,它们都与商品经济有关。


1999年3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合同法。这部统一合同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整合而成。这三部专门的合同立法,都是典型的商事合同法,仅对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发挥调整作用。这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有关内容,商事法律色彩浓厚。


2007年3月16日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物权法。这部物权法的总则编、所有权编和占有编,对于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一体适用。其用益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商事领域内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既可以服务于生产经营目的,也可以服务于生活消费目的,地役权的设定也是如此。担保物权编,对于商事交易或民事交易都可发生担保功能。


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民商合一的侵权责任法。该法在第1条宣示:“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里所谓的民事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狭义的民事主体。


综上,我国民法典编纂应当选择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组成部分,成为裁判者民法思考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民法传统的组成部分。


3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对规范配置的影响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会处于双重状态:有时涉及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法律规则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存在混合性规范,一方面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下,我国未来民法典将一体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有关;另一方面与我国未来民法典在坚持强势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同时,要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而民商合一的源流则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一贯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形成了民商合一的法律共识,民法典编纂理应遵从。就比较法上的经验而言,无论是采用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处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具体手法多样,因此,对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解均不能绝对化。


参考文献:王轶:《民法商法关系论——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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