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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电车引发的血案|我读

2016-07-22 沈沁雪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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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车难题》是一本仅有几十页的小册子,作者为托马斯·卡斯卡特。


选择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是坚持把电影看完,还是半途煞风景地跑趟洗手间?八点起床,还是摁掉闹钟,任性地八点零五再起?但当我们面对生死的选择时呢?
作者在书中模拟了这样一些情景:情景一:一辆有轨电车失去控制,前方轨道上有5个人,司机可以任凭电车前行,前方5人会被撞死;司机也可以选择转向岔道,但这样会撞死岔道上的另一个人。那么,如果你是司机,应该如何选择?是听之任之,让电车撞死5个人,还是转向撞死一个人?情景二:一辆失控的电车驶来,你正处于转道口附近。此时你是听凭电车继续前进撞死前方轨道上的五个人,还是扳动轨道转向器让电车撞死岔道上的一个人呢?情景三:当你站在跨越电车轨道的天桥上时,发现电车失控,但没有转向岔道,如果阻止电车撞死前面轨道上的五个人,必须把重物抛向轨道阻止电车;然而,周围无重物,只有一个足够重的胖子,你是否应该将胖子推下去挽救五个人的生命?在我们作出自己的选择时,先来看看学者们的观点吧。
1边沁的答案——“最大多数人的幸福”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以创立功利主义哲学闻名于世。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在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英文原名: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中,边沁阐述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和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首先,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置于乐和苦两大主宰之下,由此决定我们应当做什么,将会做什么。这种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是非准则,而另一方面则是人行为的因果关系链。
基于这种基础,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所以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最大善的计算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因此,根据边沁功利主义的观点,每个个体的快乐都被视为具有相同份量,五个人的快乐大于一个人的快乐,所以应该救五个人。
2康德的答案——“人是目的而非手段”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出生于德国小镇柯尼斯堡,并终身未踏出过此地。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启蒙运动时期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德国思想界的代表人物,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后,西方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与功利主义基于行为的结果评价不同,康德认为,评价一个行为需要考虑其动机。
“人是目的”是康德整个伦理学体系的出发点道德意志。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将人只作为工具,而应该总把人当作最后目的。    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德文原名: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一开始,康德就阐述了“善良意志”这一概念。他指出,善良意志就是值不值得幸福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许多从各方面看来是善的、并且甚至构成了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的特性的那些东西,都要以善良意志为出发点,否则就有可能变为极大的恶。善良意志来源于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在于产生善良意志,这种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全的,却绝对是最高的善,它作为实践能力去规范或引导人们追求幸福而使用的手段,强调理性具有自由性。康德认为在我们的行为中,“责任”是居于首要地位并且是其他一切行为的条件。


康德用意志自律来达到了两者的统一,意志的实践原则就是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意志。“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性。”


这就是说,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自己给自己立法。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因而执法,并不是被动地作为手段“必须如此”,而是自在自为的、自觉自主的“我意如此”。在这里,人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绝对服从而又法由己立。康德通过意志自律解决了目的和手段的对立。康德并不是绝对地禁止使用人,而只是说我们不应该把他人完全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让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把他们用作达到他人目的之手段时也应该这样。单纯利用他们而不尊重他们的人格,使用他们而不考虑他们的思想、利益和需要,这才是把人仅作为手段。只不过康德是从所处时代现实出发,过分强调了“目的”,致使许多人仅仅看到了手段与目的的对立,忽视了人作为手段的一面。世上的一切都可以作为工具,只有“人”才是目的本身,以每个人为代表的人类是最神圣的。    所以,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也即在第二、三种情形中,因此应该听之任之。
3阿奎那的答案——“双效原理”

托马斯·阿奎纳(St.Thomas Aquinas,约1225年—1274年3月7日)。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他将理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是自然神学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
在其最知名著作《神学大全》(英文原名:Summa Theologica)中,阿奎纳提出了“双重效应”原则。    所谓“双重效应”,是指一桩行为同时有善恶两种效果。阿奎那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为达成善的目的而同时造成恶的结果是可以被允许的。这些特定的条件包含四个原则:第一,该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必须是善的,或至少是在中性的;第二,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的发生,但可以允许其发生;第三,善的结果必须是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第四,善果之善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按照这个原则,在第一种情形中,司机扳动转向器的选择就是正确的,这与边沁的功利原则结果相符;第三种情形中,胖子则是幸运的,因为根据阿奎那的“双效原则”,把胖子扔下去是邪恶的。然而,在面对第二版本的电车难题时,阿奎那的“双效原则”就难以适用了,因为路人搬动转向器的结果和预见性都和第三种情形中扔下胖子的情形一致。
4

结语:当道德陷入困境


先抛开第一种情形不论,在第二、三种情形中,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介入也即没有后面选择困境的问题,那么电车就会撞死前面的五个人,这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对于独立于人类社会、不具有意识的外部世界,撞死五个人与撞死一个人没有本质区别。试想史前洪水泛滥,可不管是淹死一个人还是一群人。无论一个人的生死,一个民族的存亡,一个国家的兴衰,海水不会枯竭,太阳每天也依旧升起。


之所以会产生选择困境的问题,是因为从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便逐步形成了一套评价体系,这套评价体系不断被发展完善。
可以说,世间发生的所有一切,都可以成为人类意志的反映。弄洒了一杯水,抑或杀死了一个人,在自然更迭来说,并非了不得的事。然而在意志领域,人类是自己的国王。即使没有天然的规则,我们制定自己的规则,我们可以评价世间的一切。这套规则便是道德。
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世界上,便被烙印下了道德的印记。从此,我们的任何行为,都不能逾越边界。没有人可以脱离世俗地活着,没有人的行为不受到道德的制约。然而没有道德枷锁的捆绑,人便不能称之为人。
然而,在生命面前,道德陷入了困境。一个人的生命与五个人的生命,到底谁更有意义?我们的评价立场,是基于价值还是其他?
当把问题更细致化、具体化时,我们会发现,这根本称不上是一个选择。如果那个在岔道上的人在是你的亲人呢?如果是死刑犯呢?如果是世界最著名的科学家呢?真的有答案吗?或者说,真的有必要作出一个抉择吗?
当我们面对抉择困境,真正站在生死审判席上时,我们无法真正做到绝对理性。所以,“电车难题”只是理论上的讨论。
笔者在某次面试时遇到了这个问题。但笔者同时发现,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上,似乎都没错,但都似乎都站不住脚,因为对方总会找到反驳的理由。
前文所述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康德的义务论、阿奎那的“双效原理”,仅是人类庞大的道德评价体系中几种代表性观点。
所以,与其说电车难题是对个人的拷问,更不如说是对整个人类道德评价体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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