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的实践观 | 我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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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人们忠诚和服从,而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必要前提。作为当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哲学家,拉兹在其《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中,通过以“理由”为基础的“权威论”,逐层剖析法律权威的实践意义。
拉兹认为至少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威,即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而就法律权威而言,它是一种实践性概念。
目前对于权威概念的通常解释有四种:
(1)详细说明拥有事实权威的必要或充分条件。但是拉兹认为这种解释无法阐明权威的本质。
(2)通过描述拥有合法性权威的必要且充分条件来阐明权威的本质。这种解释便是权威主张如何被正当化的理论。但以政治权威为例,援引政治权威的表述是为了消除对政治行为的指责,其本身并非真的具有正当性。拉兹认为,对权威的分析不仅仅应该说明这个人拥有合法、有效权威的条件,更必须说明此人拥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实际能力。这也就是下文即将提到的法律权威的实践化。
(3)权威是实施某些行为的一种能力,这证明了有效权威与权力有关。此处的“权力”含义较为特殊,是指影响人们行为和命运的能力。如果某人拥有了影响力,能够影响人们的命运及抉择,那么他就拥有了有效权威。此时,如果该权威是合法的,那么合法性权威就是正当的有效权威。然而,并非所有合法性权威都有效。比如,拥有政治权威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它在社会协作方面颇有助益;而知识和专长并不能赋予某人统治的权力。因此拉兹认为,单纯对合法性权威进行分析不能解释权威的概念。
(4)界定权威必须参酌规则。也就是说,某人拥有权威是因为该种规则体系授权于他。和第一、二种观点一样,这一解释同样面临着实践观的疑问:比如,它没有提供任何确定哪些规则授予权威而哪些不能授予的方法;也没有对人们何时可以提出拥有权威进行回答。
拉兹运用分析的方法对上述四种关于权威的既有研究进行了批驳。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律权威与实践理性之间的联系。在法治国家中,人们的理性行为体现在依法做事,法律规则是人们理性行为的主要根据。而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律正是凭借其权威性向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和理由。这就决定了法律权威的实践性。
另外,拉兹认为,上述观点通过权力、规则等复杂概念来分析权威概念,容易导致权威的概念更加混淆不清。由此,拉兹提出了“理由论”的分析方法。即“理由”是解释所有实践性概念的基本单元。“理由论解释”的好处在于,展示权威陈述在实践推理中的作用,这比借助其他媒介概念来解释权威要更加直接和直观。
理由论的通说将权威简单地解释为“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拉兹认为,这种观点过于概括,无法将权威做出的指令和命令、要求、建议区分开来。后三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具有“改变行为理由”因素。应该对权威所改变的理由类型进行进一步限定,才能更清楚地说明其实践意义。
拉兹将人类行为理由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某种理由作为的理由,即“第一顺序理由”;其二是依某种其他理由作为或不作为的理由,即“第二顺序理由”,既包括根据某种其他理由作为的理由,也包括根据某种其他理由不作为的理由。而“根据某种其他理由不作为的理由”被称为“排他性理由”。拉兹认为,法律权威就是“排他性理由”
拉兹通过一个例子,清楚地说明了“排他性理由论”的分析逻辑:
母亲命令儿子穿上外套,而儿子认为外套难看不愿意穿。但是父亲告诉过儿子要听母亲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不穿外套的理由和母亲要求他穿外套的理由都是“第一顺序理由”,而父亲命令儿子要听母亲话的理由是“第二顺序理由”。此时,当第二顺序理由和第一顺序理由发生冲突时,第二顺序理由要当然地排除第一顺序理由而适用。它不是依靠重要性来排除其他与之冲突的理由,而是依靠理由的类型、运作的方式。或许权威命令和规则并不比其他要求更有说服力,但是也要求接受者排除其他行为理由而服从权威。这便是法律权威的排他性行为理由。
权威所支持的行为理由既不属于其他理由,也不与其他理由并列,而是最终替代其他理由成为“终局性解决方案”。
法律权威作为一种实践性权威,要求人们在权衡各种因素之后最终接受法律权威的指引。那么权威又是基于何种前提才获得此种能力呢?拉兹对此从三个命题入手展开论证。
(一)依赖性论题
依赖性命题要求权威必须考虑并且对其他理由进行合理的权衡。权威性指令作为排他性行为理由,不是独立于其他相关理由,二是以其他理由为基础,是对其他理由的反映。他更多体现的是对手中利益的某种考量和概括性反映。
(二)正当理由论题
拉兹认为:“确定一个人拥有对另一个人的权威的正常方式应该包括这样的内容:它能够表明被断定的服从者可能会更好地服从适用于他的理由,如果他承认所认定的权威命令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并且服从这些命令,而不是想要直接服从使用于他的理由”。简要概括即,权威指令之所以对行为人有约束力,是因为人们愿意接受权威指令的引导,坚信依据权威指令行动会是最佳选择。
(三)优先性论题
权威的优先性并不是指它具有优先适用的绝对地位,它在排除或取代其他理由的同时,没有限制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是提供了应然意义上的行为借鉴和指引。
依赖性理论和正当性理论共同满足了合法权威所需要的道德基础。而优先性正是由前两个论题的性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上述三个论题共同表达了一种有关权威职能的服务观念,即服务于被统治者,帮助他们按照约束他们的理由去做事,因为他们按照权威理由行事的话会使他们的预期目标更好地实现。简而言之,拉兹所主张的服务性法律权威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含义:第一,法律权威必须为其受众服务。第二,具有服务功能的法律权威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地位。第三,权威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自由民主的社会,不存在服从法律权威的绝对性或终极性义务。人们服从权威的道德义务来自于“对权威指令的信任和尊重”,(这方面的观点在《法律的权威》一书“服从法律的义务”和“尊重法律”两篇中有更加详细的阐释,本文不做赘述)
拉兹的权威实践理论,以“理由论”为分析工具,揭示了法律权威的实践性本质。这种权威是在根本上拥有要求行动之权力的权威,即在人们进行行为理由的选择时,这种权威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个人判断和理由审慎,真诚地接受法律权威的指引。
权威实践理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得到更多的体现。比如法律和司法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就扮演着“排他性理由”的角色。既有指引主体行为的能力,也有定纷止争的终局性裁判功能。通过拉兹的法律权威实践理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司法过程的实质,对构建和提升司法权威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 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英]约瑟夫·拉兹. 《自由的道德》[M].孙晓春、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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