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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转换:虚拟财产该如何研究?|前沿

2016-07-07 苏烨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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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财产制度已然成为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其中,又以虚拟财产的外延界定和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界定为研究重点。然而,前述研究却面临着研究者之间分歧不易消弭、共识难以达成的困境。该如何破解这一困境,使学界的研究对构建虚拟财产法律制度有所裨益?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申晨博士在其文《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中,以范式转换的视角反思了虚拟财产的研究进路,提出了破解困境的方案。


“权利范式”和“关系范式”是构建民法规则的两种范式,这两种范式以不同的路径分配了民事主体间的“自由”和“强制”。“权利范式”是指在民事主体的关系之外,通过构建一项客观存在的权利,使民事主体能够借该项权利,实现对其他民事主体行为的强制,物权规则和人身权规则属于典型的“权利范式”产物;“关系范式”是指直接关注民事法律纠纷中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并通过“条件—后果”式的表述方式,描述在特定行为或状态条件下民事主体间的强制关系分配,合同法规则和侵权法规则多立足于“关系范式”。


我国民法学界既有的虚拟财产研究,从一开始就选择了“权利范式”的规则构建进路,以“虚拟财产权”这一概念作为研究的切入点。通过运用“权利范式”的研究进路,研究者在界定虚拟财产的外延和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问题上相继提出并论证了自身的观点,并根据前述结论展开法律规则构建,营造出了热烈的学术讨论氛围。但“权利范式”的客体“依赖”、省略正当性逻辑前提、难于表述复杂交互关系的弊端也为研究带来了问题,这一问题集中表现为:各种理论学说和规则构建结论缺乏相互比较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意愿,使虚拟财产研究走入了缺乏观点交锋和共识凝聚的“自说自话”困境。


而采用“关系范式”的研究进路则有助于解决这一困境,因为在“关系范式”视角下,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及其解答路径将发生根本性转变。首先,由于“虚拟财产”规则构建并非在权利框架下展开,这意味着“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将不再是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研究关注的焦点将转为“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其次,在“关系范式”内,规则区分依赖的不是“客体”,而是“条件—后果”模式下的“条件”这一要素,据此,虚拟财产的外延也不再需要界定,研究的焦点将转向对规则“构成要件”的抽象,即对规则适用的行为模式的归纳概括;最后,由于“关系范式”无法像“权利范式”那样,通过母权利的涵摄获得当然的正当性支撑,因此,研究者必须关注对规则正当性问题的回答。


进一步讲,“关系范式”得以为当前虚拟财产研究探讨的三类法律纠纷,即游戏道具盗窃、“盗号”等无权限操作系统,“虚拟财产”交易和“虚拟财产”继承,带来新的关注点和解决方法。通过将纠纷所涉及的部分法律关系划归入现行法体系中既有的法律关系类型,这一研究进路能够明确虚拟财产制度构建的重点,提高对虚拟财产规则适用问题的讨论效率,促进学界理解分歧、达成共识。


面对虚拟财产研究遭遇的困境,原文没有局限于以往的研究模式,仅在制度构建层面表达和论证观点,而是上升到了研究方法层面,以范式的转换作为切入点,为虚拟财产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考。


参考文献:申晨:《虚拟财产规则的路径重构》,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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