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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为哪般? | 品茗

2016-08-26 林福申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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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经济转型期以来,我国农村“天价彩礼”现象屡见不鲜,彩礼返还问题层出不穷。对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用于解决彩礼纠纷,但由于制度设计较为粗糙,并未产生预期的社会效果。因此,在结合《央视调查农村天价彩礼》等专题报道的基础上,对我国“天价彩礼”现象进行体系化思考多有裨益。


“爷爷娶奶奶用了半斗米;爸爸娶妈妈用了半头猪;我娶媳妇却用了爹娘半条命。”这是今天众多即将步入或者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的真心感慨。面对不断飙升的彩礼,返璞归真、回归感情的呼声不断增强,法律是否应予规制也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



飞涨的彩礼,无奈的现实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彩礼产生于中国古代实行的聘娶婚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六礼”中的纳征或称纳币环节,是婚姻有效缔结的必经程序,并随着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强化,一直沿袭到清朝末年,甚至在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旧法中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受聘财方为合法有效。”基于对中国几千年男女婚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撇开双方本人的黑市交易和以物易物交换”的深刻认识,新中国建立后,传统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为法律所禁止,边区政府在根据地倡导的婚姻自由原则也在1950年《婚姻法》中被明确规定下来。至此,公开或变相的、带有买卖婚性质的彩礼聘金或聘礼逐步销声匿迹,但受风俗习惯的影响,民间带有赠与性质的彩礼却有愈演愈烈的倾向。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彩礼已经从80年代的“四大件儿”变成现在听起来更为专业的“穿金带银、一动不动、三斤三两,万紫千红一点绿”的标配了,甚至在婚介市场上,相亲者会依据学历、身高、长相、家庭状况等条件,为对方“分等按级”、“明码标价”,将婚恋作为敛财的工具,将子女作为交换的客体。价格飙涨的彩礼,反映的是受旧社会制度习惯感染的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们的“贪图某些眼前小利”,造成的是:剩男“望女兴叹”、剩女苦不堪言,甚至为了娶妻倾家荡产、为了要钱痛失良缘的可悲局面。


面对农村彩礼价格满天飞的社会现实,我们不禁发出:“天价彩礼何时休”的感叹,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更是社会风俗的风向标,或许建构性的法律无力扭转民族性的习惯,但其背靠国家权力、内含公正灵魂而展露出的与生俱来的渗透力与影响力,势必拥有移风易俗的巨大力量。因此,要想刹住“天价彩礼”之风气绝对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但彩礼应“存”应“废”在学界尚未达成一致的结论。



彩礼是“存”是“废”


1、彩礼具有合理性


 一些学者主张:现代意义上的彩礼,虽源于聘娶婚制,但其精神内核、制度运作已经“脱胎换骨”,应当作为一项延续至今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加以保护,至少是不加或者少加干预,单纯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口诛笔伐”是不妥当的。并且,彩礼习惯并未随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婚恋观念的变化而消失,反而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偏僻边远的农村还是发达开放的城市——为人们约定俗成地遵守着,足看出其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彩礼之于中国现代社会仍具有合理性。


(1)代际财富转移


在旧中国,基于“尊尊亲亲”、男尊女卑等制度基础,彩礼是出嫁女的身价钱。一方面,子女是父母的,婚姻主婚权由父母等尊长享有,父亲在择偶、成亲上起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婚后女儿的法律与社会关系全部跟随夫家,与娘家实际上仅有感情联络而无赡养、抚养的义务,因此,彩礼归出嫁女父母所有和支配实为对劳动力丧失的偿付与养老的补充和保证。在此制度设计下,“女家嫁女必收聘财,反映出一种礼仪形式掩盖下的交换关系,即男家出了聘财换回了儿媳,女家收受了聘财嫁出去了女儿”。


而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早已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并不会因为结婚而消失,彩礼原有的交换性质不复存在。由于思想制度的转变,彩礼的归属从原本归女方父母逐步转变为归女方自己或归小家庭:或是用于购置新婚用品、举办婚姻庆典、蜜月旅行等支出,或是储存下来,以备小家庭未来的开销。可见,彩礼很大程度上不再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易,而已然演变为父辈给予子辈的馈赠。


(2)仪式性重于实质性


由于在经济补偿方面功能的退化,赠送彩礼的风俗成为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设想未来成立婚姻关系的象征,其仪式地位也体现在彩礼相互流向的社会趋势上,即不再必然是从男方转移至女方,女方及其家长向男方赠送彩礼的情况同样屡见不鲜。


有的学者尝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为彩礼寻找合理的依据,认为彩礼习惯是现代社会的信号传递机制:“彩礼直接反映了男方的家庭经济情况,或者间接测度了男方创造财富的能力”,作为赠与人的男方通过彩礼表明“赠与人愿意负担成本——既包括金钱成本又包括时间成本……赠与人是富有的,因此将能够供养得起受赠人”,同时,“女方在接受彩礼之后,往往通过‘回礼’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彩礼在反映双方家庭经济状况信号之外,赠送彩礼往往通过公开的订婚或结婚活动来进行,双方邀请亲属、朋友等熟人到场见证其婚恋关系,这种仪式安排实际上要求当事人双方以各自社会声誉为担保,降低悔婚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婚前准备的顺利开展,这一点在更具熟人社会特点的农村体现得更为明显。故而有学者评论称:“今天,人们更加看重的,不是彩礼的经济价值的多寡,而是彩礼所包含的丰富的内涵及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以上便是彩礼合理的主要依据,另有部分学者从经济学、功能主义、文化、民俗学等不同领域加以说明论证,但究其本质,均能划归上述财富转移与仪式象征这两点之中。


2、彩礼不具有合理性


从众多媒体报道、社会调查中不难看出:自50年代以来,越来越沉重的彩礼飞涨可以主要归结为以下三方面原因:


(1)男方家庭的传统观点


在中国广大农村,以传宗接代为核心的农民本体性价值转变得非常缓慢,这种地方性共识促使父母自儿子出生之日起就要为其将来娶妻生子操心劳神,只有当为儿子操办完婚姻大事、看到孙子呱呱落地,才算尽到绵延家族的责任与义务。在这种儿子的婚姻费用是绝大多数农村父母的一项刚性支出的前提下,贫困家庭在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下不胜负荷,一方面这是由于长期挣扎于入不敷出、寅吃卯粮困境中的家庭很难存有积蓄,不堪彩礼支付之苦;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青年人择偶越来越注重对方的收入、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学历、职业和工作能力状况”,在这样的婚姻市场中,其他择偶因素上的劣势地位迫使劣势男性呈送数额巨大的彩礼,这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女方家庭的“待价而沽”


在人口结构上,由于出生性别比例和长期重男轻女的影响,农村中女性短缺的问题逐渐显化,加上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动加速,农民工进城务工现象普遍,农村适婚女性人口大量降低,这使得婚姻市场上女性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男性要想获得婚姻资源“就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的或社会政治的代价,彩礼便是其中的一种,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种。”


面对天价彩礼的问题,仅指责女方“无度索取”、漫天要价并不合适,因为“单从道义的角度讲,女方家长不会忍心向未来的女婿索要巨额彩礼而使女儿的婚后生活举步维艰”,但身处低收入农户家庭中的未婚妻子很可能尚有多位未婚兄弟,为了准备男孩婚姻开支,女方父母不得不寄希望于女儿婚姻带来的高额彩礼。故此,天价支出实际上“传染”到了待嫁的女儿身上。


(3)双方家庭的攀比与面子


在农村较为封闭的竞争环境中,普遍认为彩礼是女儿身价的体现,彩礼高,说明女儿嫁得好,父母也感到脸上有光。在激烈的面子竞争中,村民相互攀比,女方“要价”越来越高,使得“彩礼进入了一个无限恶性竞争的怪圈”。


反观男方家庭,身处婚姻压力不断加大的社会氛围中,父母往往会因为婚姻费用的不足、娶不到好媳妇而对儿子心生愧疚,而日益拉大的农村婚龄男性经济实力差距更是为彩礼金额的飞速上涨“推波助澜”。“在传统乡土社会里,大部分农民的通婚半径都是在5公里之内”,相似的地理环境、民俗习惯、经济状况,使得处于经济劣势的男性与平均水平相差不大,但在打工潮席卷中国农村,传统通婚圈被打破,全国婚姻市场形成的今天,富裕地区的彩礼水平急速拉升了农村婚姻成本,这使得农村男性家庭不得不付出更多来“紧跟潮流”。

综合考察上述原因,高额彩礼毫无益处也并不合理。


回过头来细究上面总结出的彩礼合理的两点原因,不难发现: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文化上,彩礼无需法律规制的理由都很脆弱。


从财富转移上讲,父母支持子女成婚固然无可非议,但支付天价彩礼费实为对给予方(大多为男方父母)的剥削,即使彩礼最终归属年轻家庭,同样会助长年轻人依赖父母的惰性,有些子女为了追求独立、幸福的婚后生活甚至合谋向家长索取更多财富,正如《南方周末》评论的那样:“成家就是换个方式啃老”。在高昂的彩礼面前,农村父母为了给儿子结婚倾家荡产、负债累累的案例不在少数。可见,在经济发展的社会大潮中,彩礼容易异化为女方家向男方家或子女向父母索要巨额财富的手段。


从仪式象征上讲,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登记而非仪式婚,通过举办订婚仪式、公开赠送彩礼以达到约束对方婚前行为、降低悔婚几率的目的,这与结婚自由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驰,婚约的有效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没有双方信任基础的彩礼赠与反而增加了财产处分的风险。农村生活逐步从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年轻夫妇逐渐从家族依赖转变为独立家庭,利用声誉“担保”双方结婚目的、利用金钱一窥对方经济实力,这样的彩礼仪式功能注定会在社会发展的主流中被淘汰。


退一步讲,彩礼的互信互赠作为民间习俗在农村一些地方被人们视为传统并普遍遵循,这种行为无可厚非,将其简单地划归陈规陋习加以批判未免过激。随着农村婚恋观念愈加开放和自由,利用社会手段疏通、引导,相信彩礼与婚姻的特殊联系会愈发稀薄。但是,当今严重异化、日趋恶化的高额彩礼现象,早已超出公序良俗原则的容忍范围,直逼“绝对不能就人身签订契约”等社会底线。面对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生育率过低的人口“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加剧、农村贫富差距拉大等严峻形势,亟需刹住天价彩礼这辆“濒临失控”的高速列车,而要想抑制彩礼风气,移走横亘在乡村爱情面前的彩礼大山,法律规范才是根本手段。



给予彩礼是何性质


规范彩礼问题,首先要明确给付彩礼的法律性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合同法》,学界对给付彩礼性质提出了赠与说、附条件赠与说、附义务赠与说、定金说、从契约说等不同学说,其中,附条件赠与说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并成为学界认可的主流,其背后的法律基础为合同法第45条中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自动失效,获利一方对彩礼的占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

 


彩礼如何返还


经过上述讨论,学界暂时就给予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达成一致,此时需要考虑的问题集中于:当婚约解除或夫妻离婚时,已经交付的彩礼应如何返还?对此,2003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给出了初步的解决方案。虽然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统一的解决模式,但不得不说,现有规定较为粗糙、模糊,如:诉讼主体不明,彩礼范围不清,当事人过错、彩礼用途、接受彩礼一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女方怀孕、流产、生育等因素并未进入彩礼返还时的考察范围。因此,为了解决如今我国彩礼飞涨、天价彩礼屡见不鲜的问题,现有规定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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