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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否一成不变? | 学刊

2016-10-04 康秉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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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随着民法典编纂的进行,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若干问题再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否需要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否需要扩大?相关规定的修改是否需要将民间继承规则、婚姻家庭伦理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本学刊速递即整理近年来学界关于法定继承相关问题的探讨,希望能使读者对于其有更深入的认识。


1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原文:樊志军、刘耀东,载《人民论坛》2016年第02期)


【摘要】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应继续坚持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的体例安排。父母仍应与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对配偶则采取有限制的零顺序,即规定配偶可与第一、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仍应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


【关键词】 法定继承;配偶;继承顺序;孙子女;


2
《论民间继承与法定继承的融和与互动——以人民陪审制度为桥梁》(原文:赖华子、钟俊,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06期)


【摘要】 民间继承规则与特定乡村群体的生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尽管某些规则与官方所倡导的现代继承规则相冲突,但是其孝亲悌弟、家族传承的理念是一致的。民间继承与法定继承求同存异、相辅相成地共存于社会传承之中,人民陪审制度是其融和与互动的桥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可以将民间法当作案情来查明,由人民陪审员对民间法进行明辨,法官则运用制定法对民间法适用的结果进行适度调校,对不危及主流价值的民间法适用结果加以认可,对明显不公平的适用结果进行纠偏,这样能增强家事案件判决的亲民性与可执行性,亦能达到教化当地民众与定纷止争、息诉宁人的效果。来自民间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与法官互动,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民众互动从而达到民间法与继承法的互动。


【关键词】 民间继承;法定继承;人民陪审员;融和机制;


3
《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的修订原则》(原文:郭明瑞,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03期)


【摘要】 在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前提下,继承法的修订应遵循体系化,重视传统,保护私有财产,维护家庭、家族和社会和谐的原则。继承法的修订应从民法典的体系上考虑继承法的内容,继承法的规定应与其他法律制度相衔接,继承法中的各项规则不能相互冲突。继承法修订时对于优良的历史传统或民间习俗应予以坚持,对现行法的规则能不改的就应不改,对各民族的习俗应予以充分尊重。继承法应最大化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凡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应规定为遗产的范围,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遗嘱制度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减少继承权绝对丧失的事由。继承法中应规定特留份,承认继承合同,应规定继承权的放弃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被继承人不得以处分财产来规避债务清偿。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法;修订原则;


4
《父母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论证》(原文:郑倩、房绍坤,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3期)


【摘要】 关于父母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将其与配偶、子女均设置于第一顺位的立法模式。然而,世界普遍立法趋势是将父母设置于第二顺位。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仅符合被继承人将遗产转移给自己的直系晚辈血亲、保留在家庭内部的主观意愿,且与作为规制法定继承顺序经济基础的当前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法与社会生产力的辩证关系,同时也体现了对民间继承习惯与社会伦理规则的顺应。


【关键词】 法定继承顺序;父母;被继承人意志;立法建议;


5

《配偶法定继承权重塑中对婚姻家庭伦理的考量》(原文:邹伟、赵传毅,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03期)


【摘要】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在财产继承上依然发挥着影响力。在配偶法定继承权制度中,现有《继承法》的一些规定,没有正视现实生活秩序和婚姻家庭伦理,高估了法律制度对生活秩序的塑造能力,没有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继承法》的修正可以考虑比较借鉴域外民法,尤其是和祖国大陆同宗同源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有益经验和规定,充分考量婚姻家庭伦理的合理成分,对配偶法定继承权,在取得的限制、地位的重塑和权能的完善几个方面进行合理可行的修正。


【关键词】 婚姻家庭;伦理;配偶;法定继承权;


6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原文:胡明玉、叶英萍,载《海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02期)


【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表现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为了继续发挥继承制度的家庭扶养职能,延缓遗产归公的行程,平衡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议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被继承人的侄甥子女、伯、叔、姑、舅、姨、(外)曾祖父母以及堂表兄弟姐妹;并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现在的两个增加为五个;继续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地位,将配偶列为非固定顺序继承人,保留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限制继子女的继承权。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论争观点;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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