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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保护? | 前沿

2016-09-29 张楚欣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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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无主作品(orphan works),即受著作权保护但作者身份不明或者经过勤勉查找仍然无法确定权利人的作品。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到来,无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成为值得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难题。重庆大学法学院的肖少启博士在《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一文中,借鉴欧盟、美国等的域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对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构建与完善的思考和建议。


根据无主作品的含义可知,无主作品的权利状态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因此使用无主作品对于作品使用人或者社会公众而言,意味着一种责任风险。在数字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结合欧美经过评估与调查体现出的普遍且突出的无主作品问题,无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显得更为必要。我国著作权法对无主作品的立法保护与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及低效之处,应当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创新,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适应现实的需要。


(一)实行无主作品归属的一元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无主作品的归属采取了二元立法体制,具有双轨制特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无主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存在分别由原件所有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与保护两种可能;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继承法》第32条,我国无主作品作者的财产权,亦可能由原件所有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分别享有和行使。多重权属状态的并存,容易导致两种极端情形的出现:权利的交叉重叠和冲突矛盾、无主作品的长期睡眠状态。实行无主作品归属的一元体制,赋予国家更加积极主动的权能和地位,将有利于无主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二)构建更加开放和富有弹性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作品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的获取、展示、使用方式均对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标准已难以满足快速变化发展的现实需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这一规定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重大突破,是对现行合理使用制度不足的有效弥补。


(三)实现“勤勉查找”的主观标准客观化


无主作品的使用人在使用之前或者合理期限内,必须勤勉查找权利人或者作品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只有在履行了“勤勉查找”的义务后,其使用无主作品的行为才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结合欧盟、美国等的相关探索和有益的立法经验,“善意”及“勤勉查找”的主观性标准客观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查找包含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作品标题、作品年代等信息的资料数据库;检索版权局向所有公众开放的在线记录;必要时可采取登报广告或者在版权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通过公众获取权利人的信息;适当的技术工具及合理的专业协助等。


(四)将无主作品纳入集体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管理制度,能够在实践中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效解决著作权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对于无主作品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降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搜寻成本与谈判成本”,其在有助于作品使用人获得海量授权的同时,为使用人提供了安全利用无主作品所需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拥有大量的传统文化遗产和智力财富资源,其中必定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这也必然会影响其经济、文化、社会价值的发掘与利用。在秉持知识产权法平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二者关系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无主作品实践需求的变化,寻求促进物尽其用、文化繁荣的发展路径和制度设计,这是推动著作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肖少启:《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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