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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们的困境:新闻聚合媒体的著作权纠纷 | 前沿

2016-01-31 王爽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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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翁双杭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今日头条、ZAKER、即刻和一点资讯,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运作模式的新闻聚合媒体在手机阅读时代迅猛发展,在对传统媒体造成冲击的同时,其在著作权领域的合法性引起了广泛争议。以“今日头条”为例,自2013年年底起,《广州日报》、《长沙晚报》旗下星辰在线和《楚天都市报》等都与其有过侵权纠纷。针对新闻聚合媒体的著作权纠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蔡元臻在《新媒体时代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今日头条”事件为切入点》一文中进行了探讨,为我们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思路。


厘清新闻聚合媒体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需要明确三个方面:1. 提请诉讼的媒体的原告适格性;2.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3. 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


首先,提请诉讼的媒体的原告适格性。诸如《广州日报》等传统媒体,想要维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首先必须明确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著作权归属层面,新闻类作品可分为三类: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一般作者创作的作品。在实务中,新闻机构职务人员对其作品往往不会向单位主张权利。即使主张,现实中通常也只享有优先使用权和署名权,其他权利直接归属于新闻机构,同时其优先使用权和署名权在所在报社将原稿转供给其他报社时便可能遭到剥夺。此种行业规则导致新闻工作者的作品权利归属并不明确,且与著作权规定存在诸多矛盾,提请诉讼的媒体的原告适格性有待商榷。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在新闻聚合媒体使用的作品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对单纯事实消息的报道,即‘时事新闻’;第二类是含有独创性内容的时事报道,即‘新闻作品’;第三类是权力机关发表的政策性文章,即‘时事性文章’;第四类是针对非时事消息的评论性文章,简称‘评论文章’。”


第一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第三类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第二类和第四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同时不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范畴。由此可知,在新闻聚合媒体使用的所有作品中,仅“时事性文章”一类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由于时事性文章本身定义所限,其在所有新闻类作品中所占的比重极低。因此合理使用制度在新闻聚合媒体著作权侵权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


最后,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是否适用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2. 新闻聚合行为是否属于转载。前一个问题,在自2000年起的十多年间出台的数个法律文件中几经反复,最后2013年学界基本形成共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限传统报刊和传统报刊之间。后一个问题,“今日头条”这类新闻聚合媒体的聚合式处理方式除网络设链外还有将其他媒体网页上的作品转码后,存储在自身服务器中再予以呈现的形式,此形式可以认定为网络转载。


对于新闻聚合媒体的著作权问题的解决路径,从国际主流观点来看,个案许可、强制许可、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制度都有倡导者。前两者面临成本过高,效率较低和不适应我国国情的困境,默示许可制度具备一定可行性,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之不足,故通过完善法定许可制度来作为过渡不失为当下解决该问题的最优方案。


法律永远面临着时代发展的挑战,解决新闻聚合媒体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不应深陷学理争议,更需要作为关注焦点的如何在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之间建立共赢互惠的协作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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