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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解锁“娱乐法”? | 品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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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产业大爆发的当下,娱乐圈的是是非非也层出不穷。从周星驰将华谊兄弟告上法庭,到琼瑶阿姨诉于正抄袭引发的风波;从广电总局劣迹艺人“封杀令”带来连锁反应,到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娱乐法成为娱乐圈,乃至法律圈的一大“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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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深入研究一个问题先要了解其定义及外延,咱们先看看目前都有什么样的定义。
娱乐法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相关学术产出几乎为零。律师界所讲“娱乐法”是借鉴于美国的“Entertainment Law”。
美国学者Jeffery A. Helewitz和Leah K. Edwards认为,“娱乐法”由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这些法律原则控制商业实践并产生法律领域,商业惯例则确保娱乐商业运作有利可图。
而英国学者安尼·雅克认为,娱乐法当前的形态是由知识产权、合同及侵权行为诸法拼凑而成的,并且适用于大量的、与众不同的业务领域。由于娱乐行业的特定问题和业务实践结果而产生的特种需要,要求把法律的不同部门集合到一起以达成一个更为紧凑的法律体。
我国很多学者更多倾向于将“娱乐法”翻译为“文化产业法”,但是这种翻译更像是政府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府规章。所以“娱乐法”这一翻译更为合理。
所以,娱乐法发展的基础几乎都是源于各国的现行民事、知识产权法律,只不过因为英美国家文化产业更发达,对部门法律的整合需求更加强烈,由此衍生出娱乐法领域。
Google以下我们就会发现,美国现在有很多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同时直接有娱乐法业务的大型律所或律师团队50家。而对比中国而言,只有一家明确表明是承接娱乐法业务的律师团队和法律服务网站。目前,只有传媒大学和电影学院有课程开设相关的特色法律公共课,主要讲的是以著作权法为核心的专业课和以普法为目的的法律通识课。
中国娱乐法律师行业,主要处理一下三种业务:第一是国际娱乐业与国内娱乐业接轨,国外将人力成本过高的设计工作和后期制作分包至中国。第二是国内娱乐产业发展需求,面对国内娱乐业的大爆炸,懂得娱乐业管理的律师需求量加大。制片方更加需要律师可以站在制片方角度审视商业风险,并结合行业惯例和法律技术解决问题。第三是政府文化政治监管带来的商业风险,任何娱乐业产品都有可能因为行政监管程序而爆发政策风险。娱乐法律师的任务就是要从海量的行政规章、惯例条例和法律法规中建立系统化的监管要求,识别娱乐业产品会导致的行政风险甚至法律风险。
在中国,说“娱乐法律师”甚至为时过早,因为律师行业中尚未细分出这样一个部门,我们看到每一个大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资本法律服务部、房地产法律服务部”,但是却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下设“传媒法律服务部”或者“影视法律服务部”,或者直接在知识产权部下承接这项业务,没有形成法律服务市场。原因很简单,法律服务市场在中国发展的上个20年,主要业务都是金融、公司、房地产这些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市场”形成了,而娱乐产业在中国的“市场”是近五年才可以叫“初步形成”,所以不会产生大量的律师从事这个行业的法律服务。 在我国,刚刚兴起的娱乐法虽然是主要集中在知产、民商和经济法中,但是依照目前娱乐业不可遏止地发展速度,它的周延会越来越大,也会更加广泛地渗透到其他部门法和学科之中。
“这世上本无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同样的,这世上本无“娱乐法”,娱乐业火了,感兴趣的人多了,也就产生了多学科多领域的整合。想成为一个娱乐律师,不仅要对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税法、遗产规划、融资等多个部门法烂熟于心,更要懂得娱乐业、体育业!感兴趣了吗?那你还有好多功课要做哦!
参考文献:
1、英:安尼·雅克,莱夫,载《英美两国娱乐法概况——有关演员声望和名次的法律的产生》[J].Global law review,1990,01.
2、梁钦,《浅谈娱乐法在欧美的发展与仔中国的发展现状》[J],载于法制博览2014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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