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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学术强刊在关注什么?|学刊

2016-10-27 王韵 曹美璇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王韵、曹美璇,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6985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根据2015年年末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期刊的排名,中国民商法律网整理出影响因子排名前三的刊物,于2016年上半年刊出的民商法论文18篇。其中,《中国社会科学》2/60篇(共刊发60篇论文,民商法领域2篇,下同)、《中国法学》7/46篇、《法学研究》9/34篇。


民商法论文在各法学期刊总论文数中占比不同,三大期刊中,《法学研究》占比最大,34篇中有9篇涉及民商法领域,占比近1/4;《中国法学》46篇文章中有7篇涉及民商法领域,占比约15.2%;《中国社会科学》60篇涉及2篇,占比约3.3%。


我们汇总分析论文研究领域、作者单位、作者职称,摘录文章要点及关键词,希望对您把握2016年民商法学热点问题有所助益。


研究领域分析


18篇民商法论文中,涉及物权法6篇,债权法3篇,民法总论3篇,民法典编纂2篇,其余各篇涉及的领域有婚姻法、保险法、公司法等。


涉及物权法的6篇论文中4篇关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征收制度这一热点问题,2篇对担保物权进行研究;涉及债权的3篇论文则主要关注网络交易、买卖合同、缔约义务方面的问题。此外关于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依旧热度不减,2篇论文从体系完善角度和民事诉讼法视角分别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图1-研究领域统计图


物权(6)

债权(3)

民法总论(3)

民法典编纂(2)

婚姻法(1)

保险法(1)

公司法(1)

其他(1)

 

作者分析


从发文作者所属单位来看,人大法学院有4篇论文发表,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均有2篇论文发表,而其余8篇论文分别来自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法学强校。



图2-作者单位分布统计图


中国人民大学(4)杨立新 高圣平 石佳友 邢海宝

清华大学(2)张卫平 任重

中国政法大学(2)易军 于飞

厦门大学(2)郑晓剑 刘连泰

国家检察官学院(1)赵玉

北京大学(1)许德峰

西北政法大学(1)韩松

苏州大学(1)王克稳

西南政法大学(1)汪青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1)高飞

南京大学(1)尚连杰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1)李文莉



图3-作者职称统计图


教授(12)

副教授(4)

助理教授(1)

助理研究员(1)


内容提要与关键词


1、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内容提要: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是“互联网+交易”的民法表现形式,是由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群构成的法律关系集合体,其中包括相互关联的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和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的两个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五种主要内容,即提供交易空间、发布交易信息、价金托管支付、商品配送交付及交易信用评价;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以及销售者与物流企业之间为实现网络交易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内容而建立的三种辅助性合同关系。通过上述法律关系的流转,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为中心,实现网络交易目的,满足社会需要,推动经济发展。 

关键词: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 互联网+ 合同 法律关系 

 

2、赌博的法律规制


许德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从法律的视角看,赌博是当事人以客观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财产转移唯一依据的约定。与保险转移或分散风险不同,赌博制造额外的风险。从社会经济效果看,自然人赌博会降低以边际效用为量度的社会福利;法人赌博,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增大系统风险,产生巨大的经济崩溃或危机成本。规制赌博,应依据其类型采取不同策略。对于伴生赌博的市场交易,如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虽应容忍其中的赌博因素,但对可能存在的赌博之负面影响应严加防范。对于与市场交易无关的赌博,如彩票、赌场和各类个人之间的赌博,法律原则上应予禁止,即便例外地允许,也应配套以有效限制赌博负面影响的制度。赌博的因素广泛存在于商事交易之中,揉入保险思考的“赌博—保险”框架可为统一解释现行法诸多制度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赌博 风险防范 保险利益 长期合同 

 

3、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监管逻辑与路径选择


李文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上市公司私有化监管从“实质审查”到“法定披露”之演变,体现了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考察中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实证数据,探索我国资本市场生态破坏、私有化需求不足深层次的原因是总量控制之证券发行制度。应借鉴域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类型化证券监管与公平性司法审查并重之路径,确立公司退市自由与投资者利益合理补偿兼顾之理念,联动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

关键词:上市公司私有化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监管

 

4、司法视域下夫妻财产制的价值转向


赵玉,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实质蕴含夫妻甘苦与共的婚姻家庭伦理期许。我国离婚诉讼呈现出“重确权、轻分割、忽视矫正补偿”的倾向。夫妻财产归属确认的清晰便捷、财产分割的实质正义与弱势一方的矫正补偿,是衡量制度稳定安全感的尺度。财产法中大量制度延伸至婚姻法,模糊了家庭与商业生活的差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应以伦理性为依归,立法价值取向应转向实质正义,司法视域下应彰显伦理关怀,制度构造应致力于财产分配的公正与婚姻家庭的幸福。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分配正义   伦理关怀 

 

5、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研究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非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传统法关于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则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应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法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关键词:越权代表 公司担保 金融担保创新 独立保证 混合共同担保 

 

6、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权能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内容提要: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管理权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权能,该管理权能包括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组织的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在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将管理权能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从管理权能的内容、管理权能的行使等各个方面作出完善的规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行使有法可依。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 管理权能 管理权能行使

 

7、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


郑晓剑,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其通过对“手段”和“目的”之关联性的考察,以确认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有无逾越必要的限度。比例原则的精髓在于“禁止过度”,对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秩序发生作用。比例原则适用于民法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比例原则可广泛地作用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等领域,对这些领域是否存在“禁止过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诊断,以确保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不被过度干预,从而能够捍卫私法自治的价值,也有助于推动民法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更新。因此,比例原则具备担纲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资格。

关键词:比例原则 私法自治 完全赔偿 禁治产制度

 

8、“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范属性


刘连泰,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将土地集体所有的概念放置在时间之流中考量,先后经历了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和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正在成型。作为国家权力的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民土地所有对应,目的是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作为国家政策的土地集体所有服务于公共目标,即农民的社会保障、国家的城市化和粮食安全;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防御国家权力。作为基本权利的土地集体所有不冲击宪法文本中的公有制条款。

关键词:土地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9、机动车自愿责任险排除连带赔偿责任


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如机动车自愿责任险约定“按份赔付”,而被保险人与其他侵权行为人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份额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产生了很大争议。基于对连带责任的可保性、“按份赔付”条款的性质、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条款的订入与效力、代位追偿是否可行以及自愿责任险与强制三责险差异的分析,认为“按份赔付”条款不应受到否定,而该得到认可。 

关键词:可保性 自愿保险 连带责任 按份赔付 直接请求权

 

10、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


石佳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编纂是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治理体系的完善要求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回应时代的需求。这些时代精神表现为:自由主义要求民事立法中严格限制公权力的介入,方法论个人主义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民事权利尤其是个人所有权的保护,人文主义则表现为私法关系中对宪法基本权利给予保护,开放性表现为民法典对其他法律渊源的开放与包容,生态主义则要求民法典在物权法、侵权法等规则设计中给予环境保护以更重要的考虑。

关键词:治理 民法典 自由主义 人文主义 开放性 生态主义

 

11、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民法典的编纂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民法典编纂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不能将陈旧的、即将过时的民事诉讼法规范纳入民法典。关注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与统合,并引导和支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应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统一,避免出现彼此不予关照、不予统一的现象。两者存在分工,相对特殊的、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应规定在实体法中。

关键词:民法典  民事诉讼法 请求权  诉权  诉讼时效 强制执行

 

12、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构建


王克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是为实现和保障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垄断建立起来的。要缩小征地范围,将征地限缩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必须首先打破“先征收、再出让”的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的供地模式,建立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分离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要平衡土地征收中的公益与私益,必须打破失衡的公权与私权配置机制,明确被征收人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基本权利,并为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与保障。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 公益性建设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3、买卖合同之规定准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易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

内容提要:合同法第174条在规范性质上为不完全法条与准用性法条,其实质是类推适用,表明立法者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并明确授予民事法官宽泛的司法造法的权力。从文义上看,得参照买卖合同规定的主体应为民事法官,隐含的规范模态词为“应该”, 参照包括全部参照(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参照)与部分参照(构成要件或法律后果参照)两种类型,“买卖合同”的外延应为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是一个开放的范畴,一些兼有有偿无偿性的中间型态能否为该条所涵盖不无疑义。第174条适用中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工作是类似性的认定,而合同性质当属类似性判断中最重要的因素。在类似性判断中,尤应避免不合事宜地等量齐观。

关键词:参照 类推适用 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 准用

 

14、主体制度民商合一的中国路径


汪青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内容提要:成文私法体系下所谓的“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区别只是表象,商事主体制度如何回归融入民事基本法主体体系始终是大陆法系国家曾经或依然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的主体制度设计先天不足,无法充分发挥对整个私法主体的统领功能,由此导致民事主体制度与商事主体制度形合实分,私法主体制度内部难以实现逻辑自洽。民法典制定之启动为主体制度的“纳商入民”提供了契机,但既有的“自然人+法人”的二元构造抑或引入“第三民事主体”的三元模式都在理论或实践上面临障碍。基于对中国当代私法理论与立法积淀的充分尊重所建立的“自然人+组织”的主体构造,兼顾了分类体系的对称性、周延性和开放性的统一,能够为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设计提供一条有效实现“纳商入民”的中国路径,同时为未来新生商事主体的融入预留制度空间。

关键词: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 法人 组织 民法总则

  

15、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标的:实践、识别与制度化


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2期

容提要:“无民事权益争议”的界定是理解和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难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程序标的与相关诉讼标的的一元结构,其实质是通过向非讼程序逃逸,挤压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以此为代表的诉讼案件非讼化趋势与我国多年来为了摆脱“非讼化”的当事人主义改革目标背道而弛。为了将“无民事权益争议”的法定标准落到实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坚持非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非讼程序并不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产生获得执行依据的诉讼法律效果。除了非实质性异议以及程序性异议,其他民事权益争议包括对其成立与否的判断均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为了避免预决效力对后诉当事人证明活动的不利影响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应当避免诉讼标的与非讼标的在审理范围上的高度重合。以物权法第16条为参照,考虑到超短审限和审级特征,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标的原则上限于不动产抵押权,例外认可存在统一登记机构实质性审查和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权利质权,如上市公司股权质权。

关键词:担保物权 非讼程序 民事权益争议 诉讼标的 事实预决效力

 

16、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


高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在1978年后逐步确立了“两权分离”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两权分离”制度自始就存在制度理念重效率而轻公平、制度体系重利用而轻所有、权利设计重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轻其他农地使用权的制度缺陷,致使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发展障碍重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克服“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但该政策被形式化地理解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叠加并立的土地权利结构,给农地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带来了挑战。“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实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权、农地使用权三权并立,此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之有效实现的重大政策举措,也是力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落到实处的有力工具。

关键词:两权分离 三权分置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成员权 农地使用权

 

17、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于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制定民法总则要不要沿袭民法通则体例,将民法基本原则集中规定于法典开篇,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却未经真正的讨论。传统民法知识体系中,基本原则指不具裁判功能的“一般法律思想”,并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其与作为裁判规范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迥然不同。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实际上是把“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混而为一,导致了诸多理论误区与实践弊端。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民法总则不应再于法典伊始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也不应再将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概括条款应当各归其位,放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之中。

关键词: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思想 概括条款

 

18、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论


尚连杰,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

内容提要:作为一种方法论,动态体系论适用于民法的诸多领域,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即为其中之一。通过运用信息需求、信息可能性与职责范围三个要素,德国学者布雷登巴赫建构了用以判断是否成立说明义务的动态体系。而德国学者洛伦茨与弗莱舍对其的理论批判对动态体系要素的修正与完善有所裨益。借鉴既有学理与规范的经验性认识,可使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构建新的动态体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存在说明义务时,动态体系论已经被不自觉地实践。未来可将动态体系的要素法定化,并通过动态体系论的运用,为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提供理论依据。此外,可在信息重要性、披露可能性、期待合理性与信赖紧密度四个要素之下,通过案例群的积累,遴选出若干亚要素,使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为防止动态体系论的滥用,原则上仅当不存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时,方可运用动态体系论。

关键词:缔约过程 说明义务 动态体系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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