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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副教授谈司法实践应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 讲坛

2016-12-02 民商法前沿论坛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范围副教授发言实录,由论坛组委会整理,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全文共2639字,阅读时间约3分钟


2016年3月24日晚,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举行。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对《劳动合同法》修改讨论中热点问题的回应”。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范围副教授参与与谈环节。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整理,本篇为范围副教授与谈部分,经范围副教授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第422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发布计划
11月29日林嘉教授主讲《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与展望 
11月30日杨飞副教授谈修法应当回归社会法属性 

贺玲副教授谈劳动关系实质为关系契约
12月2日          范围副教授谈司法实践应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王天玉博士谈劳动法制供给侧改革 
12月4日王东军法官谈《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难题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杨琳法官谈学术界与司法界应良性互动
12月5日梁枫律师谈《劳动合同法》的实务反思


1
经济下滑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能划等号


我记得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曾经有过两次争论。第一次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刚实施的时候,林老师曾邀请时任法工委主任的信春鹰教授过来做了一场讲座。这次是第二次发生争论。林老师一直在做劳动法的研究,也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代表学者对学术上的一些争议做出回应。我认为相关问题比较复杂——它既是劳动法的问题,也是劳动关系的问题,还是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之外,它还是一个经济学问题、社会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经济下滑归咎于《劳动合同法》,这种结论太简单。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2
目前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好时机


我们都承认《劳动合同法》是有技术上的问题,但对于《劳动合同法》要修改,哪些技术点要修改,修改的时间、路径问题,我们是有争议的。其他两点,林老师都已经讲到,包括法技术方面及修改路径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目前不是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好时机。因为现在经济形势的波动可能会持续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我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再看一看,不要轻易而动。否则到时候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可能又是另外一番争论,因此我们还要等一等。我个人认为,在这个背景下无论以什么方式修改《劳动合同法》,我们会得到的一个结论可能就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经济确实有重大影响。


但是影响经济的是多方面因素,从欧洲大陆的情况来看,无法判断仅仅是劳动法和劳动力市场的去管制化和弹性化,对经济的促进到底有多大的作用,是不是开启了另一个潘多拉的魔盒,是不是会导致社会的不稳、经济的进一步恶化。总之,我觉得目前不适合修改《劳动合同法》。


3
《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上的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系有问题。


首先,在劳动法这个大的框架下,我们立法权力的划分,整体上是部门立法的一个思路。这从《劳动合同法》的起草阶段就能看出,是人社部起草的草案,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通过后交人大常委会送审。当时有个“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讨论问题:国务院从政府角度来讲,它所确定的一个基本立法价值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双保护”;后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稿的一审稿才改成“单保护”。


以孕妇保护的假期为例,几乎各个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这方面都做了加码,那这最后到单位那里有没有成本,这个成本责任是算到劳动部门还是计生部门上也需要协调。比如说北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最初的征求意见稿里,没有说经过单位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而今天最后通过的版本里还多加了一个月。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是因为钱不要自己掏,立法就尽量开这个口子。所以我们看到全国最长的产假,最多能够歇到180多天。我觉得这是一个立法的体系问题,有立法权的划分切割不清的因素。


其次,我们讲《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体系问题就是没有围绕劳动合同的重心,欠缺体系性思考。当初立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说《劳动法》实施过程有诸多问题,比如短期化、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们最后的落脚点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我们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的体系问题,即劳动合同最根本的构建核心是什么——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但我们在期限制度上,根本就没有考虑相互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期限意味着形式不一样,解雇的条件也应该有差异,而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


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有问题。


我们都知道,在2006年《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我们当时一直自豪于这是立法民主一大里程碑。我们收到的是19万条意见,但最后这19万条意见,立法机关有没有做回应,最后也没有立法理由书。在立法的民主方面,我们是进了一步,但是在立法方面这些意见到底能够起多大的作用也是需要考量的。


4
司法实践中应当更加重视法律效果


我们隐约感觉到,《劳动合同法》在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这可能跟我们司法执行的环境有关系,其实林老师刚刚在不同的地方也点到了。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和指引人的行为,但是一直没有落到企业的管理实践上,相反总是泛泛而谈。比如老师讲到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差异的根本点,就在于企业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用工需求。因此有人说研究劳动法的人只懂法律,对管理的实践一点都不了解。


那司法实践的问题是什么?一个是强调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官更多地讲社会效果;另一个是法律存在一些漏洞。但是我想说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能够兼容的,就算牺牲法律效果,而达到了社会效果,这个社会效果也是打引号的。


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广州有个企业没有规章制度,管理不完善,一个员工不辞而别,后来公司把他解雇了。员工最后说公司违法解雇,要求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管理上有瑕疵,没办法去证实他是不是旷工了。法院根据广东的司法裁判意见,说这个情况推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且是公司提出来,所以要支付补偿金。


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要考虑员工的过错。公司在内部管理的时候,有胡萝卜加大棒,如果你没有用好,到司法层面上来你就应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法律的作用是规范和指引公司的行为):因为你举证不了,那我就推定你没有。但公司要去解雇员工,不应是采取这种司法推定的方式。我觉得中国各方面跟西方国家比,最大的落后就是管理。而司法去引导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上,我觉得还可以做更大的努力。我们每年都说十大经典案例,我觉得可以建议法官选出我们觉得最搞笑的,在实践中最不太可能出现的,也是企业管理最差的一个案例,作为一点警示。


第二个案例是说女性的产假问题。一个女性如果怀孕了,司法实践在解雇的时候就很难去处理,最后往往从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例如一位女性怀孕,医生给她出假条让她休假,但她还没到产假期间,于是她要休病假,公司说你休病假要交一个规范的诊断证明。这位女性没有交,过了一段时间她就不来了,公司就给她发了一个解雇通知。因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严重旷工。而她旷工好几个月一直到生育之后,才来找公司。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她没有被准假,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违反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包括公示在内的民主程序。


既然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她是旷工的,在这个情况下,我不明白是不是还要严格的去审查规章制度。在这个案件中,我觉得法官的判决是因为考虑到当事人是一个怀孕的女性。在司法裁断过程中,我们一定要落实到法律应该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上,法律应该更多地把法律效果放在前面,社会效果放在后面一点。虽然劳动法会牵涉到很多弱势群体问题,但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商法前沿论坛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民商法前沿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和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16年,成功举办430余场,现场听众超过8万人,讲座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发布,累计阅读超400万次。

民商法前沿论坛组委会

召集人:樊勇

本场承办人:刘瑶   常立

实录编审:李广燊   范佳慧   施培   刘瑶   常立

赞助方: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

媒体支持: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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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子涵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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