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耿林副教授篇 | 学刊

2016-12-08 康秉国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康秉国,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3621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耿林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19世纪德国私法方面的研究。其座右铭为严谨为学,宽厚待人。学术方面,耿林副教授曾作为中方代表受邀参加第四届和第八届亚洲合同论坛,其合著《担保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最终成果,获2002年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河南省社联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合著《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获2001年度河南省社科一等奖,译作《奥地利新损害赔偿法草案》载于首届豫鲁皖年会暨研讨会论文集《民商法评论》。


一、《论法的安定性与民法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部门法中的体现》


出处:《法学杂志》2016年第05期

摘要: 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法治有其独特的表达。民法法治即表达了在民法领域实行与实现法治的理想状况。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民法部门自然属于"全面"中的一份子。本文的研究即在于从民法这一部门法的视野去观察法治,特别是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观察。民法法治有其不同于一般法治的特点,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法律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民法理论与实务可以为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特有的贡献。法治事业也是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事业。因此,开展法治建设的部门法研究,在方法论上也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法治;民法法治;部门法治;法的安定性;

 

二、《民法总则应当如何设计代理制度》


出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05期

摘要: 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民法分则的相应编章。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应被民法总则所规范,并区分情况而异其法律后果。对于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也应承继和完善。越权行为系中外法律界和法学界熟知的概念,应被继续使用,不应在新创一个表见代表的概念,何况表见代表的称谓存在许多缺陷!

关键词:间接代理;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表见代表;越权行为;

 

三、《论意思表示的到达效力》


出处:《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5期

摘要: 近代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认为,要约意思表示像其他场合意思表示一样,在到达之后即发生效力,既产生对表意人自身的拘束力,也赋予受领人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资格。我国《合同法》在采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既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又规定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于是,第16条的含义与第18条便发生文义冲突。本文认为,虽然从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考虑,要约到达后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更具合理性,但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对第16条第1款文义中"生效"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含义在原则上仅具有赋予受要约人承诺资格的效果意思,从而使《合同法》第14条、16条以及第18条、19条的含义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采用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

关键词:意思表示到达;要约到达;要约拘束力;要约的撤销;

 

四、《论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出处:《比较法学研究》2016年第04期

摘要:任何法典的制定都必须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经验告诉人们,成文化法典的稳定性,与因应时代步伐的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也需要由司法判例伴随左右。同时,成文化法典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修改活动,且法典的存续时间越长,修改的幅度也越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之路,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民法典要立足于确定的法律基本思想、合理的法典框架与结构以及坚实的民法基本理论,此外,也要避免法律规则过于琐碎。只有这样,才既能充分照顾到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为未来法律发展留下足够空间。

关键词: 法国民法典;法学方法论;司法判例;法律修订;法国担保法;

 

五、《论除斥期间》


出处:《中外法学》2016年第03期

摘要: 除斥期间在我国理论及实务中通常被理解为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比,它具有适用对象唯一性(形成权)与期间不变性(不适用中止与中断规定)等特征。这些继受来的结论不够完整与准确,且缺乏理论证成。本文认为,广义的权利期间才是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包括除斥期间与狭义的权利期间。除斥期间是须行使的权利的存在期间,属于特殊的权利期间,狭义权利期间无须关注权利行使。因为在除斥期间中,权利不行使常常影响特定的利益状况,造成利益关系的不稳定、不清晰,故须对行使行为予以特别规制。诉讼时效也属于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但其后果却非限制权利本身。在受时间影响的权利制度中,根据影响强度差异,可由强到弱依次区分为一个制度序列,即权利期间、除斥期间、失权与时效。其中,时间对除斥期间的限制强度大于时效。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本质上即体现为限制强度的不同。影响强度的因素又取决于对相关利益状况保护的不同需求,即立法者须对权利人利益、相对人利益以及透过保护相对人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安定等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利益衡量,而具体的衡量尺度则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判断不同制度的根本标准在于利益分析,外在标准仅为初步标准。除斥期间与时效所保护的利益时有交叉,因此,仅从外部特征上对二者作出清晰区分,是困难的。

关键词: 除斥期间;时效;权利期间;利益衡量;立法政策;

 

六、《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03期

摘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关键词:民事判决;提单;权利凭证;请求权基础;创设规则;

 

七、《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03期

摘要:中国现行法上的间接代理,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大陆法系使用的间接代理,但在外延乃至内涵方面却远较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概念丰富,即不但包括行纪、代办货运这些大陆法系所谓的间接代理,又含有外贸代理这样的大陆法系所没有的间接代理类型。外贸代理在中国系基于现实需要产生的法律制度,现行合同法设置第402条和第403条时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以及英国法上的第二种、第三种类型的代理。尽管中国现行法上的外贸代理规则与行纪、代办货运等间接代理规则存在着覆盖、交叉、缺失等不足,但编纂民法典仍不宜放弃现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而是应当将之改造、充实、完善并适用于商事领域,既不局限于外贸领域,也不无限地扩张至全部民事领域。因此,加上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未来的民法典分则的相应编章。

关键词: 间接代理;外贸代理;隐名代理;行纪;介入权;选择权;

 

八、《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


出处:《清华法学》2014年第06期

摘要: 民法典的规范表达,即民法典的规范编纂技术,是指一部法律或者法典在条文形成过程中关于法律规范的语言风格、条文表达以及体系安排等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规范编纂技术在我国法中的应用研究,目前尚未充分展开。本文主要以《合同法》为例,从结构上的一般抽象、一般条款、“具体”规则的提取以及辅助性抽象技术等方面,对我国合同法规范的编纂技术特点加以初步研究,指出其中的特点及不足,以期对我国未来编纂民法典能有所借鉴。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在规范编纂技术方面的特点,首先是普遍接受了法律规范的抽象编纂技术,为此,我国采用了多种规范抽象技术。但是,我国的抽象编纂技术使用尚不成熟,主要表现是:在宏观上抽象有余而微观上抽象不足、抽象不彻底、辅助性抽象技术适用尚不娴熟等。这既有编纂技术上的原因、观念上的原因,也有实体法本身研究不足的原因。希望未来制订民法典时,更加注重法律规范的编纂技术,在概念使用、文风选择、条文表达,以及结构安排等方面,对法律规范做出更加符合逻辑的抽象化提炼与整理。

关键词:法律规范;编纂技术;抽象技术;一般条款;辅助性抽象技术;


推荐阅读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于飞教授篇 | 学刊

近期好文

肖斌法官谈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讲坛

原创合辑:宪法日,哪些文章不可不读?

实习编辑:林春岚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