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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新增理事在关注什么——高圣平教授篇 | 学刊

2016-12-12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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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程炳坤,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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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简介:高圣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仙桃市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具有律师(1992)、经济师(金融)(1997)、国际商务师(1997)、企业法律顾问(1998)等资格。任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其研究领域主要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学术方面,其荣誉颇丰,所著《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动产抵押制度研究》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奖(青年学术著作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研究》荣获《人民检察》2004年度优秀文章评选优秀奖。此外,高圣平教授还兼任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中国法律专家和全国人大财经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并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论证与起草工作和《应收帐款出质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1
《新中国的五次民法典起草与最新进展(英文)》


出处:《China Legal Science》2016年第3期


【摘要】<正>I.THE FIRST DRAFTING OF THE CIVIL CODE At the beginning of New China,when Peng Zhen,deputy director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islative Affairs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made a report o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work and the current task,he pointed out,"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should go gradually from the simple to the complex,from general principles to detailed rules,from specific regulations.


【关键词】personality; civil; legal; draft; political; provisions;director; deputy; regulations;


2
《开放小区的现行法径路》


出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3期


【摘要】:开放小区将改变现行法之下的业主权利结构。小区中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不再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这些地上附着物所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将不再是业主共有,供地模式将由有期限的出让转变为无期限的划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逐步推行街区制,可以采行征收的方法,公共地役权路径在现行法上无法展开。《物权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规定可资参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开放小区中征收条件上的一些特殊性,并采行补偿措施的多元化与市场化。


【关键词】开放小区;业主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补偿;


3
《动产抵押登记的法理——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修改为中心》


出处:《法学》2016年第2期


【摘要】动产抵押权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系统也就应依声明登记制的基本法理而构建。在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之下,动产抵押登记系统应是以电子化为基础的中央式统一登记系统,目前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囿于其功能和范围,无法起到替代动产抵押电子登记系统的作用、对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应不作限制,登记系统中只需记载抵押物及其数量,既可以是具体的描述,也可以是笼统的描述,但须合理识别标的物、此外,登记系统中不应记载抵押物的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登记机构仅就动产抵押申请作形式审查,在纸质登记模式下,审查内容仅仅包括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登记书的记载是否充分,而在电子登记模式下,这些审查由系统自动进行。


【关键词】声明登记制; 电子化登记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登记事项;形式审查;


4
《担保物权司法解释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出处:《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


【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非经公司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传统法关于越权代表的相关规则并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金融担保创新中属于人的担保的,应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肯定创新模式的效力;属于物的担保的,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不应承认其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应肯定相关合同具有债法上的效力。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当承认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之间的求偿权。


【关键词】越权代表;公司担保;金融担保创新;独立保证;混合共同担保;


5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


出处:《法商研究》2016年第1期


【摘要】在"三权分置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且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在相关试点地方应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为前提。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可以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土地经营权的变价可以借助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农户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不宜采用强制拍卖和强制变卖的方式。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强制管理;


6
《论独立保证的典型化与类型化》


出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摘要】现行法上,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保证合同亦因此被称之为从属保证。但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可因当事人之间的例外安排而破除,形成所谓的独立保证。源于交易实践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这种独立保证,已经不再是传统民法上所说的保证合同,随着其权利义务的固定化,就有了进一步典型化的需要。有名化的独立保证还可进一步地类型化为一般独立保证和见索即付独立保证,前者放弃了保证人本可主张的主债务人基于主合同所生的抗辩权;后者更进一步地放弃了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所生的抗辩权。


【关键词】从属保证;独立保证;见索即付保函;


7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


【摘要】农民住房财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构成,是绝大多数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现行法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项财产金融价值的充分体现。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政策指引下,在试点地区暂停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也就取得了"房地一致"原则之下的合法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其实现可以采取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强制管理等方式。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的范围不应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限,但其他人受让农民住房财产权时,可以采取仅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的方法。原抵押人仍然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而取得相应收益,以保障其基本住房权利。抵押物处置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合理分配。


【关键词】农民住房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权; 强制管理;


8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


出处:《烟台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摘要】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宅基地的分配也就体现着福利性和公平性,只要是本集体成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有权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具有正当性;在供地紧张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但宅基地的福利性并不能抹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财产属性,农民无偿地创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即享有这种被《物权法》确认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或处分是宅基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目前社会发展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体现在: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受让人取得住房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权。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流转;房地分离;法定租赁权;


9
《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英文)》


出处:《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5年第2期


【摘要】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强制管理;


10
《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出处:《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关键词】诉讼时效;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种类;最长诉讼时效;


11
《政府信息公开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规则》


出处:《法学》2015年第1期


【摘要】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过程中的申请文件和审核文件)。其中,不动产登记簿中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政府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


12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


【摘要】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的不动产物权具有登记能力,虽然国家土地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也具有登记能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农用地使用权这种权利类型,不宜承认其登记能力。具有公示必要性的不动产租赁权应具有登记能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在其中对此加以明确。


【关键词】不动产权利;登记能力;农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租赁权;


13
《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摘要】现行法严格限制农地金融化,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客观需要促使各地开展不同类型的农地金融化的地方探索,为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提供了可供分析的样本。农地的金融化是农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农地的金融化。在制度重建时应注意到农地抵押的特殊性。农地抵押权人只能是融资机构,不能是自然人和一般企业;农地抵押人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也无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农地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登记是其生效要件;农地抵押权的实现不能以折价的方式,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法,将相应农地转包或出租,并以该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时即归还农地予抵押人。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强制管理;


14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出处:《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产权;农地流转;农地转让;


15
《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现实与法律困境 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


出处:《中外法学》2014年第3期


【摘要】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基础设施而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有时,才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就公路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融资租赁公司自可基于交易或投资行为取得所有权,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构筑物,就基础设施与其定着土地的利用关系而言,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融资租赁标的物无须是现实存在的物,只需具有观念上的特定性即可。具有特定性的未来财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也可以作为售后回租交易的标的物。


【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公路所有权;售后回租;


16
《发展经济是土地征收的正当理由吗?——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出处:《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摘要】<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04-108号案例,2005年6月23日裁决)史蒂文斯大法官发表了本院意见。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称,新伦敦市于2000年批准了一份"预计将创造1000多个就业岗位、增加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振兴经济萧条的城市,包括市中心区和海滨地区"的开发规划[268 Conn.1,5,843A.2d 500,507(2004)]。在归集该项目所需土地时,该市的开发办购买了有意出售者的土地,并意欲在公平补偿的基础上征收无意出售者的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市就该土地拟议的处置是否构成《宪法第五修正案》征收条款中的"公共使用。


17
《不动产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探讨——从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发》


出处:《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摘要】在准确把握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当明确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可以成为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权利人,并细化不动产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登记规则。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在性质上属于本登记,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不动产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本属当事人可得约定的事项,对于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公示意义不大,应当作为最高额抵押登记中的非必要登记项目。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 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 最高额抵押;


18
《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


出处:《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摘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是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考量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价值因素。我国目前确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确定应当结合实践、经济学和比较法上的经验,将民间借贷以主体为标准进行类型化区分,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法。对于一般民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在利率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宜采用客观主义模式下的"硬上限",其利率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对于商事主体为借款人的借贷,灵活运用"软上限"的规制方法;对于放债人借贷,其利率规制应由专门性法规单独加以规定,不适用一般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借贷利率上限。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率; 类型化; 规制;


19
《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出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①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农地流转就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0
《不动产统一登记视野下的农村房屋登记:困境与出路》


出处:《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摘要】在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农村房屋物权登记的特殊性应当受到一定的重视。农村房屋在物权公示方法和物权变动模式上与城市房屋并不完全相同。农村房屋在物权变动中的特有形式决定了农村房屋登记不能完全固守"房地一致"原则。对农村违建房屋的登记申请也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而不是全部"驳回登记申请"。


【关键词】不动产统一登记; 农村房屋; 房地一致; 违建房屋;


21
《中国融资租赁法制:权利再造与制度重塑——以<开普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为参照》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摘要】《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三大议定书反映了融资交易法制的最新发展。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保有租赁物权益的实质在于担保租金的清偿,但无须将其重构为担保交易。基于融资租赁交易与担保交易之经济目的的共通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应当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采取书面形式、出租人具有处分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出租人利益即构成公约所保护的国际利益,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国际登记采取声明登记制和物的编成主义,通过电子化的登记系统起着公示动产物权的作用。同一标的物之上竞存的物权依其登记先后确定优先顺位,但允许法定担保物权依缔约国的声明而取得相应的优先顺位。承租人出现约定或法定的违约情事,出租人可以在法院的同意之下,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并可在终局裁决之前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 开普敦公约; 担保权; 国际利益; 国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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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陈晶

责任编辑:翁双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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