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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欺诈如何适用法律? | 前沿

2016-12-25 朴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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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599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无明确规定且司法实务中对此类行为未进行有效制裁,仅仅通过认定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实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消极处理办法,不能使消费欺诈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有效阻吓其他违法者。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一文中对消费欺诈的法律适用和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来认定相应责任。


1什么是消费欺诈?


消费欺诈指,行为人借用消费者的名义,虚构事实,通过欺诈行为(如谎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构成欺诈性违约),侵害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使其财产权益受损的行为。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理论,根据是否经过诉讼程序,可以将消费欺诈行为类型界定为两种,即欺诈和恶意诉讼。前者指行为人直接向销售者、服务者主张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施加舆论压力或以举报、起诉等相要挟,迫使其接受索赔要求。后者指行为人通过起诉,将其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过诉讼程序,主张法院判决支持的消费欺诈。


2消费欺诈要承担什么责任?


认定消费欺诈是侵权行为,并无争论,但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直接规定欺诈和恶意诉讼是特殊侵权行为,不能直接依照法定侵权责任类型确定侵权责任。因而应当依该法第6条第1款关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欺诈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1、实施了消费欺诈行为并须具有违法性。应当注意,控告经营者经营欺诈,不具有非法性;知假买假索要惩罚性赔偿金,也不具有非法性;只有对仅具有经营欠缺甚至根本没有经营欠缺的经营者恶意追究经营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才具有违法性。所谓经营欠缺是相对于经营欺诈而言的,若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错误或者误导性的不实陈述,达到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程度,则构成欺诈,否则仅仅是经营欠缺。如有较轻的商业遗漏、掩盖的行为,但未达到误导结果的商业行为。2、受害人遭受了惩罚性赔偿金等损失。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惩罚性赔偿金,也包括为证明自己没有实施经营欺诈行为,维护自己权利所支付的费用损失和其他损失。3、消费欺诈行为与经营者所受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追求经营者的财产损失并使自己获利的故意。此主观要件需达到直接故意的恶意。


3消费欺诈诉讼的特点


消费欺诈的侵权诉讼的特点是对欺诈行为的指控和反指控,即行为人指控经营者实施经营欺诈;经营者反指控行为人实施消费欺诈行为。因此,经营者是否实施了经营欺诈行为是判断消费欺诈侵权责任的关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6条规定了19种经营欺诈行为,除此19种行为以外,仅为经营欠缺。而一旦经营者构成经营欺诈,行为人无论其身份是消费者还是其他打假者,其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就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对消费欺诈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行为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抗辩事由。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提出否定侵权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即可,但这不是抗辩事由的概念,而是对事实的抗辩。


之所以在目前的交易中出现比较普遍的消费欺诈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界,对消费欺诈行为既没有进行法律制裁的理论主张也没有在实践中苛以法律责任的实际措施。为此,原文提出的将消费欺诈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对消费欺诈行为人苛以侵权责任的观点,明确了此类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对于遏制此类行为、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杨立新:《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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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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