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眼中的数据:客体?财产?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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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现代生活的基础媒介和重要资源,日益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也给民法带来了新的挑战。数据是一种财产吗?数据能构成民事权利的客体吗?既有裁判及理论研究倾向于单独将数据进行客体化和财产化的处理,但数据较之其他客体或财产有其独有特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在《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一文中,就数据、客体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从民法学角度进行梳理,探讨了数据的法律属性。
数据纠纷给民法带来挑战
在数据纠纷问题出现之前,民法对网络的关注仅限于人格权或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这一状态受到了纯粹数据纠纷或数据财产性问题的冲击。数据纠纷缺少与传统民法体系的接口,而成为独立的新型民事纠纷,其中,数据是否具有传统民法上的客体性和财产性成为网络数据法律问题的关键。
既有裁判倾向于将数据客体化与财产化
1、数据客体化解决途径
法官力图在传统民法体系下,采取其认为最方便、最直观和最接近传统的法律来定性和解决相关问题。但上述案例也反映出法官判决时的矛盾心态。如网店的“过户”在电子操作上也只不过是将用户资料、登录名和密码进行更改而已,与电子邮箱或网络游戏电子账号及密码的更改没有根本区别,这种 “过户”纯粹属于网络服务的常规操作,是电子账号操作权限的变动,至于是否产生财产或利益变动,则与“过户”与否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数据财产化解决途径
在数据是否具有 “客体性”这一问题解决之前,“虚拟财产”的概念已经被广泛使用了。将数据归为虚拟财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在数据立法规律还未被系统探知之前,涉及经济利益的数据纠纷可顺理成章地通过财产法来解决(尽管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以及能否达到完美的目的,仍是未知数。)另外,在数据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资源的情形下,将数据作为一种重要财产或资源看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数据本身是否属于财产这一问题仍值得斟酌。
数据的非客体性与非财产性论证
1、数据具有非客体性
数据与传统德国民法中客体物的不同,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数据缺乏民事客体须有的确定性或特定性,它无法为民事主体所独占和控制;第二,数据缺乏民事客体所要求的独立性,无法脱离载体存在;第三,数据也不构成民法中作为客体的 “无形物”。数据与同具有无形性特征的智力成果有本质区别,作为无形物的智力成果以其信息内容的专属性和垄断性来表彰知识产权,而数据并非以其所含信息内容来界定权利义务关系。第四,数据不是一成不变的,缺乏稳定性,数据作为客体与民法中客体的实体权利表彰功能不相契合。
2、数据具有非财产性
既然数据在逻辑上不构成民事客体,也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民事权利,何来数据的财产性?首先,数据本身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它依赖于载体、代码和其他诸种要素才能发挥工具性作用。其次,数据是否具有财产性并不是由数据本身来定义,而是由信息内容来定义的。最后,在法律对于数据所包含信息内容没有明确保护的情形下,数据事实上是由相关主体自身控制来实现其利用价值。数据本身并不是财产价值的直接来源,其价值之源在于数据的控制和自我保护。
随着我国互联网尤其移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突显。在现行法律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中法官将数据客体化、财产化,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容易导致裁判的矛盾和不确定性。归根到底,应该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数据的民法学分析框架,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梅夏英:《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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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