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落的近世之光——《明夷待访录》 | 我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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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书于明末清初的《明夷待访录》由明朝遗臣黄宗羲所著,由于其“反动思想”而被清庭列为禁书,无以经世人传颂。鉴于此,它是一部有着超前思想却生不逢时的治世之作。
1概述
“明夷”是《易经》的卦名,卦象为离上坤下,离代表太阳,坤代表地,象征太阳在地平线下,意为黎明前的黑暗。“待访”即是等待后世贤明的君主前来寻访。书名的完整含义是:本书写于黎明前的黑暗时期,等待后世圣贤的君王来采访、访问。
作者论述了他在国家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制度构想,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成为讨伐旧制度、呼唤新制度的政治宣言。有不少学者甚至将《明夷待访录》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提并论,但在出现的时间上,它整整早于《社会契约论》一个世纪。只是在列强侵入、西方政治思想传入的时代背景下,历史没有给它引领时代思潮、生发出中国进入近代社会的思想基础的机会——它是被遗落的近世之光。
2《原法》篇与自然法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原法》
黄宗羲在《原法》一篇中探究法的本意,论述了恢复三代之法、“先有治法,后有治人”的思想。其观点当然是对前人思想的承继与发展。笔者在这里只对此篇与西方自然法的相通之处做浅显分析。
自然法坚持正义的绝对性,其内在的包含了公正、平等、民主的精神。登特列夫在其经典著作《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序言中谦虚、深沉而充满激情的写道:“如果这么单薄的论文也配题献给谁的话,我将毫不犹豫的把它题献给稍后的黯淡岁月中的诸多友人,他们的事迹证明了,确有一种唯一值得我们为之效死的天地大法存在。”这种天地大法就是正义。按照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内涵,正义即给予每个人其所应得。在法哲学的语境下,就是拉兹所认为的修辞意义上的平等。《原法》中黄宗羲认为维护君主一人私利,与民争利的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而藏天下于天下者,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保障天下百姓土地、受教育权利的法才是具有正当性的法。这正与自然法的平等精神不谋而合。作者对君主权力与天下人权利分配的回答与民权主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斯宾诺莎“主权者受自然法限制,其权力范围有限”相似。事实上,整本书都在彰显君主是为天下人利益服务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主张。
黄宗羲论证“先有治法,后有治人”,先制定一部利益公正分配的法律,设若有贤明的君主,则法律中所体现的仁爱之心自然得以施行;如果只是一位昏庸的君主,那他依照这样一部维护天下人利益的法律进行统治,仍不至对天下造成巨大灾祸。“法外之意”即是要在实定法中贯穿君主对天下万民的仁爱思想。这又可以联系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学派关于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争。自然法学派在实定法之外寻求法律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源于人类的理性,这种理性包含对人性、平等、追求财富与幸福、和谐自然之规律的现实关照,要求法律要符合于自然,符合于公正与道义。自然法学派既承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也不否认二者的区别。对此庞德、登特列夫、阿奎那都已有过论述。法学家曾做的将道德与法律截然分开的尝试失败了,在笔者看来,法律在考察人的主观动机并对其作出善意恶意的区分时,本身就在以公共道德作为标准进行考量,关注人的内心意志与自由。《原法》篇中“法外之意”就是要求法律对真善美的追求,要体现为政者的仁爱,这当然与黄宗羲作为儒家学派对孔孟仁政思想的继承相关,但从自然法的眼光来看,它也是在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之间找到了平衡。
3中国法制史的立场
笔者阅读这本书最深刻的感触在于:法制史的研究全然不可以脱离中国自己的立场,通过纵向比较,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也可以自成体系,有自己的发展脉络可寻。据此,我们不妨对历史进行大胆地假设:如果1840年英国的坚船利炮没有打开中国的大门,西方的政治经济思想没有传入中国,中国能不能自发地形成民主思想?
梳理中国的历史发展脉络,西周时期,天子将土地、爵位分封给诸侯,让诸侯在领地内建立起小邦国。在宗法制下,以血缘为纽带,再由诸侯的嫡长子继承父亲的宗主地位、庶子分封土地,形成天子——诸侯——大夫——士的权力金字塔。这时候实行的是贵族统治,权力被层层分剥,每一个贵族阶层都分享权力,带有民主的权力制约与分配性质。到了秦朝建立起大一统国家,中央集权制导致了贵族统治的消亡,民主的发展也就此中断。随着历代王朝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贵族统治被官僚政治所取代,君臣关系的实质也变成了主仆关系,大权为皇帝独揽。但儒家思想从孔孟开始就把三代之治作为自己追求的理想,尽管他们谁也没有经历过或者亲眼看到过三代。儒家学者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说自己的治国纲要是为了复三代之治,他的某些具体规划也确是向拟想的三代之治靠拢。他正是把他的民主启蒙思想同儒家圣贤的社会理想结合起来了。在全书最重要的章节《原君》中,他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君主是为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而设立的主张;在《原臣》中又理顺君臣关系,认为君臣在应然层面是上下级关系而非主仆关系,二者共同为天下人的利益服务。
笔者认为,文明的起源是多元化的,其发展道路与方式也可以是多元化的。西方由中世纪的贵族统治发展至近代民主社会,他们没有一个中央集权的历史时期。而中国民主的进程虽被封建集权社会所中断,却不缺少民主思想的历史渊源,明末清初黄宗羲更将其往前推进了一大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后世的有识之士会在黄宗羲的思想之上更进一步,孕育出中国的民主制度,以中国式的道路进入近代社会,尽管这可能要耗费更长更久的时间。
遗憾的是历史不可以被假设,历史也不能重演。但笔者认为,这为今后中法史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我们不要以西方法律史的发展脉络为根据研究中国的法律史,对其加以价值判断,认为西方有而同时代我们没有的就是落后的。法律从历史中走来,了解并尊重中国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传统,在今天的立法中应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社会基础,以减小从西方大范围移植法律造成的水土不服现象,使法律更接近社会。
参考文献:黄宗羲著:《明夷待访录》,成书于公元16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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