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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人撑腰 民法总则草案引入“好人法”条款

2017-03-12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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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财新网。

 

全文共1605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草案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之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近十年来,彭宇案、“小悦悦”事件相继引发“摔倒扶不扶”的中国式道德讨论,但中国民事立法欠缺救助者对被救助者造成损害减轻赔偿责任规定,好人流汗流血又流泪现象持续上演。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引入“好人法”条款,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表示,该条意在匡正社会风气。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此前,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审稿增加了“好人法”条款,即: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鼓励见义勇为,草案还在现行《民法通则》基础上修改见义勇为条款,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立法背景时说:“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一直在提这个意见,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提交审议的最新版《民法总则》草案继续保留“好人法”规定,但将“重大过失”细化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此前,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全国人大代表均提出,“重大过失”在实践中难以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曾向财新记者表示,“好人法”在国外法律中通常称为“好撒玛利亚人法”,《民法总则》草案新增该条具有宣示作用,能鼓励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有助于解决彭宇案等引发的道德困境。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人士认为,这个条文是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杨立新表示,这种说法存在误区。“这两个条文是有区别的,一个是对因疾病或者因侵害行为已经受到处于危难状况的人的救助行为,另一个是对侵害他人的侵害行为人采取见义勇为行为;一个是紧急救助者在救助中造成被救助人损害,另一个是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自己受到损害;一个是救助人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责任豁免,另一个是对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杨立新说。

  

“好撒玛利亚人”源自于《圣经》,在英美法上指善意救助处于危难中陌生人的好心人。杨立新表示,当好撒玛利亚人实施救助行为,由于自己的不慎而造成被救助人的人身损害,究竟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责任,这是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核心价值在于确认救助行为是高尚的。”

  

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曾一度引起类似“扶不扶老人”问题的社会道德反思。2011年,广东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再度将道德大讨论推向高潮,乃至于微博上出现了时任北京大学副校长的“撑腰体”:“你是北大人,看到老人摔倒了你就去扶。他要是讹你,北大法律系给你提供法律援助,要是败诉了,北大替你赔偿。”

  

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好人法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地方法规中有所涉及,但并未明确免责内容。杨立新长期关注并呼吁好撒玛利亚人法中国化。他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新增好人法免责条款,定能向全社会宣示一个道理:紧急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应当受到鼓励的,不能对其进行讹诈,更不能反诬其是侵权行为人,令其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长期坚持下去,能够扭转社会上不敢扶老人的道德认知。

  

但杨立新表示,重大过失责任豁免也提醒“好撒玛利亚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依照救助规范抢救他人,而不能随便采取不适当的行为,避免造成受助人的人身损害,“只要在紧急救助中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制定《民法总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民法典编纂任务第一步。根据高层设想,编纂民法典按照“两步走”战略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初步计划2020年形成统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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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晶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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