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合同“履行费用过高”?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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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中两大并行的违约救济方式,二者的协调运作离不开起“道岔”作用的给付不能制度。《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后段将“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设置为给付不能的情形之一。但是,何谓“履行费用过高”?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冀放博士在其《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问题探析》中,对相关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进行了分析,并借鉴“他山之石”,以求明晰履行费用过高的具体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何谓合同“履行费用过高”?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够系统,尚未形成统一结论,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在此背景下,借鉴比较法上的成果或许是一个有效路径。考察各国立法例,与我国《合同法》第110条在条文形式、内容上较为接近的是《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其相关规定和理论研究或许可以为我国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明晰提供帮助。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观察:
履行费用的范围
履行费用范围的确定是决定《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后段能否适用的敲门砖。我国民法理论上,履行费用通常具有辅助性质,典型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费、包装费、维护费等费用。司法实践中,变更履行方式的支出、拆除已履行设施的耗费也是法院经常认定的履行费用类型。
在德国法上,履行费用过高规则中的费用除了金钱成本外,也包括与提供给付有关的无形不利益,如个人或家庭的负担、人的作为和努力等。且这种费用并非一定是辅助性的,有时甚至与合同标的密不可分。借鉴德国的规定,履行费用应当包括债务人为提出给付而支出的各种成本,除了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已承认的类型外,债务人为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采购费用、产品经销商采购标的物的支出、“一物二卖”情形下从第三方处买回合同标的物的费用等也属于履行费用的范畴,尽管这些构成了合同标的物的成本。
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
我国现行裁判标准和理论研究对履行费用的比较对象没有统一的结论。《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晰,根据该条文规定,确定费用是否不成比例,应当比较债务人的履行成本与债权人所获得的履行利益。
判断我国履行费用过高规则能否适用时,亦应用债务人的履行费用与债权人自履行中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比较。这一点必须坚持,因为履行费用比较对象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例如,履行费用过高规则与情事变更原则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收益和成本进行衡量的制度,但二者履行费用比较对象不同,情事变更的判断标准是债务人的履行成本和债务人本人的履行收益之间是否严重不对等。在履行费用过高与情事变更竞合的情形,履行费用过高规则应当优先于情事变更原则适用。
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
履行费用何时“过高”,我国司法实务界的裁判标准非常模糊。实践中,法院大致会以履行费用数倍于债权人的履行收益或履约程序与通常情形相比过于繁琐,认定费用“过高”。不过,这仅仅是从个案中总结出的结论,事实上法院并没有提出统一的判断标准。《德国民法典》虽然也未在立法层面提供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但德国《帕兰特民法典评注》在对《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中“明显不相当的财产利益”进行解释时,认为超过市场价值100%就构成突出的不对等之费用,德国权威判例支持将该规则类推适用于对履行费用过高的认定中。
这一类推解释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事实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内容直接涉及“明显不合理高价”的判断,该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合同法》第110条第2条后段的解释中,即:当履行费用超过债权人履行收益的130%时则可认定为“过高”。这与德国判例所采纳的100%标准相差不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效果
我国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效果不明确。实践中债务人通常主张适用这一规则,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履行费用过高,就不支持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诉讼请求。这似乎表明履行费用过高是债务人的某种抗辩,其效果是阻却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这种推测正好得到了德国法的印证。《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当适用条件满足时,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权并未因履行费用过高事由的发生而消灭,其效果是债务人取得了拒绝给付权。这是一种抗辩权,必须由债务人主张,法院不可依职权适用。债务人提出抗辩后,债权人的继续履行履行请求权进入中止状态,债务人在抗辩生效期间排除迟延履行责任。但是,为防止合同停滞时间过长导致无效率,原则上应当赋予债权人指定延展期间的权利,逾期则可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主张解除合同。
履行费用过高是合同履行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对德国法的借鉴,旨在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明晰履行费用过高规则的含义及适用条件。然而,解释方法毕竟有其局限性。适逢民法典编纂,在民法典中对既有规则予以修订,更有利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参考文献:冀放:《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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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