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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法律保护离我们还有多远?| 品茗

2017-04-15 汪文珊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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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629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今年热映的《一条狗的使命》捕获了不少动物爱好者的芳心,全片以狗的视角记录下与人类主人生活的点点滴滴,贝利陪伴着伊森直到自己死去,转世投胎几个轮回最终和老去的伊森再度相逢、相伴终老。看完电影,我们不禁会思考一些问题,狗真的有使命吗?狗有狗格吗?狗是法律主体吗?狗受人类法律的责任义务约束吗?狗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什么是“动物权利”?


自人类文明出现以来,动物就伴随着人类共同生活在自然界中,天敌也好,助手也罢,在这个星球上,人类与动物命运相连、唇齿相依。从原始蒙昧时期的生存斗争,到农耕时代的驯化利用,直至工业文明时期的征服无度,再到信息时代的反思与重构,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不断发展,人类对动物的认识也在不断地纵深化和多元化。对动物的态度反映人类文明的发展程度,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重视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不过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动物权利的问题。动物有权利吗?动物的权利同人类相比有何区别呢?动物的权利能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权利吗?这个论题在学界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和动物无法律人格论。第一种观点,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认为动物与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不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我们所主张的物种平等是建立在和谐相处、共享生态环境的基础上,而非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法律为人类社会所独有,是规范人际关系以及由人衍生出的其他关系,动物不可能理解人类的法律、更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种观点,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认为动物只享有某些权利比如生存权、生命权等,而诸如选举权等人类特有的权利则被排除在外。我们确实应当通过法律赋予动物以适当权利,不过这种权利仅仅是动物的权利而非动物的人权,毕竟动物不具有主体意识。第三种观点,动物无法律人格论认为动物不是法律主体,其属性是物,应当将动物视为物,以法律物格对待,并实施特殊的保护,在不改变动物地位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为动物营造一个适于生存、不被虐待的环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动物无法律人格论,动物的确享有基本的权利比如生存权、不受虐待权等,具备一定的情感感知能力,但是并不能成为道德主体,对于权利和义务是完全无意识的,更没有用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能力,因此比较恰当的观点是把动物置于介于人和物之间的特殊地位,既没有人格,也不单纯只是一个物。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倡导的动物福利五大自由,动物具有免于饥渴和营养不良、免于痛苦和疾病侵扰、免于囚禁而身处自由、能够表现正常行为以及免于恐惧而精神紧迫的福利和自由。

 

如何对动物进行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力度比较薄弱,唯一明确保护动物的立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其他条款中有对动物的分类,比如民航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对小动物有详细解释: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2009年社科院常纪文教授领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公布,对各类脊椎动物的福利保护进行了细致规定,不过其重点依然放在反对虐待和残忍对待动物这个初级阶段的要求上,与世界潮流有较大差距。其他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省市对宠物饲养的地方性规定中。总的来说我国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比较欠缺,有待立法层面的完善,不妨放眼世界,博采众长。


横向比较各国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立法经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动物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发展至今已相当完善,其中不同国家根据国情各自形成了有地方特色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甚至将动物保护的观点写入宪法也已经不再稀奇,比如1922年瑞士联邦宪法第二十五条,2002年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早在18世纪,欧洲学者就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虐待动物的行为。1822年,英国走在世界的前列,首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禁止虐待家畜的《马丁法案》,1911年颁布世界上最早的《动物保护法》,1963年通过了《伴侣动物食宿基本法》和《动物寄宿法案》,1981年又通过了《动物健康法令》,1992年颁布了环境保护(迷路狗)规则,2007年开始实施《动物福利法》。丹麦和挪威也在上个世纪颁布了动物福利的法律。1987年,欧洲各国通过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北美预防虐待动物协会(SPCA)致为于动物保护,防止动物虐待和流浪等。


从英国动物福利立法的历程上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规律:英国的动物福利立法从最初的反对血腥虐待动物,维护动物基本的生存权,到后来发展成全面保护动物的身心福利。2006年通过的《动物福利法》是自1911年《动物保护法》之后最重要的一部动物法律,主要章节内容有:引言,防止伤害动物,促进动物福利,同动物有关的各类活动的注册和许可证制度,同动物福利有关的行为准则,危难中的动物,执法权力,起诉,定罪后法庭的相关权力,有关苏格兰的规定和普通条款。英国动物保护法律的立法过程和法典编纂对于我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比较成功的还有意大利,意大利作为一个十分注重动物福利的国家,其动物法律既注意到了动物的一般自由生活,还考虑到了动物的特殊需求,比如性生活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动物与人类之间社会合同的性质。在意大利,宠物享有舒适、自由生活的权利,领养动物的主人应当给予动物良好的生活环境,只有必要时才能拴链子到动物的脖子。不同于许多国家提倡的动物节育,在意大利,动物有权定期与同类交流并繁衍后代。


把目光投向东亚地区,我们可以发现日韩的动物立法也有很大的进步。日本的动物法律也经历了从只关注濒危动物到全面保护动物(包括宠物)的过程,战后出台的《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法》极大提高了日本人对动物保护的观念。宠物饲养法规的制度构架可圈可点,有完善的登记注册制度、终生饲养制、虐待遗弃宠物将受刑罚等。韩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始于二十世纪初,范围涵盖了野生也驯养动物,宠物饲养的法律现已日趋完备。1991年韩国农业部制定《动物保护法》,2007年通过了《动物保护法修正案》,具体的相关制度架构包括:宠物繁殖业者、销售业者和所有者登记制、适当限制宠物活动范围、宠物交易、遗弃、领养等相关规则、宠物免疫与尸体焚烧机制等。


小结


动物虽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用法律的手段给予动物以适当保护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道主义关怀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生存和命运共同体的不辞之责。顺应时代大势,借鉴各国成功的经验,尽早出台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给动物以权威而有力的保护,是我国应当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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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晶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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