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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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比例,可以说,其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方式。基于网络交易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民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较少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一文中,对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及其构造进行深入研究,为“互联网+交易”的民法研究奠定了基础。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完成的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交易。根据网络交易涉及到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内容,可以将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宏观构造为“三(五)三”的基本结构,分别为:三种基本法律关系、五种主要的法律关系内容和三种辅助性的法律关系。本文拟从以上角度分述之,以将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清晰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三个基本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的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包括: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该合同是指网络服务企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由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利用该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
该合同的基本内容也是接受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但其主要内容是将价金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托管、支付。
(三)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买卖合同或者网络服务合同
1.销售者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买卖关系是网络买卖合同,即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就商品买卖达成的销售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消费者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服务者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法律关系是网络服务合同,是指服务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达成的提供服务、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关系。
五种主要内容
在上述三个基本法律关系构成的网络交易法律关系集合体中存在五种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为:
(一)网络交易平台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网络交易场所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销售者、服务者提供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信息流权利义务内容;
(三)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价金托管支付的资金流权利义务内容;
(四)销售者对消费者配送购买的商品、服务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物流权利义务内容;
(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销售者、服务者以及消费者进行交易信用评价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
在上述五种主要内容中,有三种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第三人来代为履行,由此形成了三种辅助性的法律关系,分别为: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的价金进行托管支付,构成价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第三方属于支付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属于价金托管支付的委托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双方形成委托付款的托管支付服务合同,销售者、服务者是该合同的受益人。
(二)销售者委托物流企业运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交付,构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快递服务合同。在网络交易中,销售者一旦确认消费者订购商品,并将价金支付第三方交易平台后,则立即履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其通过快递企业将商品交付消费者,完成交付行为。
(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对销售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双方信用评价服务合同。该合同的主体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征信机构互负权利义务,是双务合同。
我国已经成为网络交易大国,但在法律规制尤其是民事法律规制上仍存在欠缺。因此,民法学术研究必须跟进网络交易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时提供必要而成熟的理论支撑,促使网络交易立法和司法能够适应时代的需要和网络交易的需求。厘清网络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和主要内容,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协调交易各方当事人利益关系,解决好网络交易纠纷。
参考文献: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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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翁双杭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