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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方式相关问题 | 学刊

2017-05-11 张楚欣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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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5225字,阅读时间约18分钟


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或妨害之虞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权益、保护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对物权的保护和救济,是保障物权人真正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关键所在。本期学刊速递拟选择部分期刊论文,对近年来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学术讨论进行简要梳理,内容包括物权保护方式的立法争议及评析、物权请求权的特点及制度讨论、物权请求权的具体适用等。


物权保护方式的立法争议及评析


关于物权的私法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以及第134条第1款是物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它们确立了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物权保护方式和侵权责任制度,即:以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取代了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仅限于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但前述规定还意味着,即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一般仍须以当事人存在过错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这便使得《民法通则》对物权保护的方式尚存缺憾。《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由于既在《物权法》中专门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又在《侵权责任法》中保留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物权保护制度便产生了规范适用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早在《物权法》起草制定之时,围绕如何设计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的问题,民法学界已有热烈的讨论和观点的分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第一种,以魏振瀛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应坚持《民法通则》确立的物权保护制度的框架,在适度微调的基础上,用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取代物权请求权。第二种,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主张,应当回归传统民法,认可独立于基于侵权请求权的物权请求权,二者结合对物权进行保护。第三种,便是我国现行《物权法》采纳的观点,即一方面保留《民法通则》确立的侵权责任模式,另一方面认可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1

王轶:《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评<物权法草案>第三章》


其实,对于第三种观点,王轶教授的评析是,这一做法尚有斟酌余地。单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入手,这种做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一方面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并要求这些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条件。另一方面又规定物上请求权制度,将前述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而取得这些类型的请求权根本无须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那么当事人在保护自己的物权时,又怎会弃简就繁,选择主张基于侵权的请求权?这一做法是在人为地制造请求权竞合,恐非良策。


【摘要】《民法通则》规定的物权保护制度,确立了基于侵权的请求权的物权保护方式。围绕着如何设计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保护制度,民法学界存在意见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基于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简要梳理和评论了我国物权法以及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围绕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所发生的争论,并简要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物权保护制度;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立法选择;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物权请求权的特点及制度讨论


物权请求权,一般是指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区别于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典型表现的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一般侵权请求权最明显的区分主要有两点:是否以过错为责任承担的条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

徐仲建:《简论诉讼时效对请求权的适用——以物权请求权为例》


徐仲建博士认为,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于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适用因公示方式不同而不同:不动产及须登记的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无需登记的动产之返还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维持物权人对物之利用的完满状态,并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摘要】“诉讼时效”是罗马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概念,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适用对象;“请求权”"在德国法产生之初就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整体而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助于诉讼时效之功能实现,也是请求权的性质使然,但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以物权请求权为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


2

杨会:《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研究对象》


杨会老师认为,从诉讼时效的功能、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物的利用和效率原理、诚实信用原则四个角度来看,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占有人取得对物的占有后,如果物权人长时间不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则将造成其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假象,这种“外观”会使不明真相的第三人信赖占有人是该物的所有权人,进而与之进行交易,很长时间后物权人再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会打破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推翻已经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和财产秩序,导致财产秩序紊乱。


【摘要】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颇具争议。从诉讼时效的功能、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物的利用和效率原理、诚实信用原则四个角度看,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否定说”反对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有七个理由;经一一分析,该七个理由也难经推敲。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规范适用关系等问题,学界亦处于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状态中,以试图缓解现行法中的解释和适用难题。


3

冉克平:《物权私法保护方式的体系纷争与调和》


冉克平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这两种保护方式应作如下调和:其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排斥侵权责任或者债的关系,因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产生的“费用负担”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解决;从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用益的返还、费用的偿还以及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本质上是法定债之关系。其二,侵权责任形式中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等的目的是为了填补物的实际损害,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而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消除危险等的目的是防御他人对物的侵害,应当适用严格责任


【摘要】我国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除自力救济与不当得利之外,确立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因侵害物权的行为所生的侵权责任分立的双重体系,这既与德国民法上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体系不同,也与英美法系单一的侵权责任形式有异。物权请求权及其从请求权具有独立的价值,不可被侵权责任所取代;侵权责任方式扩张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消除危险,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恢复原状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恢复关系;侵权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4

朱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与合并——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中心》


朱虎副教授认为,在承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的基础上,制度构建和阐释仍具有多种可能性,即使以物债区分作为体系前提,仍非必须采取德国法的独立物权请求权这种阐释方式。对我国民法的更佳阐释方式是,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他侵权请求权,由此《物权法》第34、35条构成特殊规范。该解释方案在价值判断上和德国法方案并无太大区别,不同的仅是规范实现方式


【摘要】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德国法式区分的不清晰、侵权法本身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所一贯采取的救济法思路,所有这些导致了对我国民法的另一种可能阐释方式,即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他侵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就能够相应地被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的特殊规范,由此避免既有解释方案中的规范适用难题。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返还原物;损害赔偿;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6期。

5

包晓丽:《物权保护请求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选择问题研究》


包晓丽博士则认为,从解释论上说,无论是现行法律条文还是司法裁判传统都没有认可我国承认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从域外司法经验看,将物权保护一般化成为趋势,将物的保护方式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列规定对于妥当的司法判断具有积极意义。 从立法论的角度,将物权保护方式规定于民法典侵权编,一方面符合我国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长期适用的民事责任体系与多元化的侵权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将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以及法律认可的民事权益统一于侵权法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美学的要求,也更能发挥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制度功能。


【摘要】物权保护对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上有关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审判中的实践,指出我国物权保护制度并不存在对物权请求权的路径依赖;结合德国物权请求权一般化的发展趋势与美国侵权法的司法经验,指出在侵权责任方式多元化的背景下,将物权保护制度纳入侵权法的规范范畴更有益于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从恰当的立法技术与民法典功能定位的角度,主张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将物权保护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责任编。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立法体例;司法技术;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


物权请求权的具体适用


除了争议较多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体系的关系问题,对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具体适用,我国学界也有相关的讨论。


1

张鹤:《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的思考》


张鹤老师认为,地役权是合法地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相较于其他用益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其除了给予物权保护之外,还需得到物权请求权之庇护。根据我国地役权的特点,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应当以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为一般保护方式,以返还请求权为特殊保护方式


【摘要】《物权法》已赋予我国他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但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能否完全准用于地役权,在法学界见仁见智。地役权是合法的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较之其它用益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于是,对其除予以物权保护之外,还需得到物权请求权之庇护。根据我国地役权的特点,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应当以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一般,返还请求权为特殊。


【关键词】地役权;物权请求权;思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2

肖俊:《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逻辑与实践中的<物权法>第90条》


肖俊老师认为,对于不可量物侵入制度的完整建构,固然需要寄希望于未来的民法典,但也可以传统的学理和司法实践为基础,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建构和完善。对于超出容忍范围的侵入,可以依据《物权法》第35条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权的内容依据不同的需求和权利人而有所差异。对于超出容忍程度,但是基于司法或者公共利益许可的“合法的不可容忍侵入”,受侵入方可以依据公平责任或者“不真正的侵权责任”获得补偿。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90条过度依赖国家排放标准的问题,不仅引发了学理上对它的性质争议,也导致实践中民众失去一种通过物权请求权来排除不可量物侵入妨害或者获得补偿金的救济方式。从私法史上看,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对他人不动产的间接侵入的限制。虽然在现代民法中它的功能已经扩张到对于健康生活和环境安宁的保护,但制度基础仍在于不动产用益中的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通过对教义学的梳理以及对中国实践的考察,可以在现行法基础上完善不可量物侵入制度,并为在未来民法典中进行相应规定做好准备。


【关键词】不可量物侵入;容忍义务;排除妨害;补偿请求权;


【文章基本信息】原文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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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春岚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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