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系列直播讲座|杨立新:民法总则中自然人制度的改革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通过正式拉开了我国民法典立法大幕,到2020年左右,民法分则各编完成立法程序,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即将制定出来。
1949年以来,为制定中国自己的民法典这一伟大理想,无数民法学人和专家贡献了自己的青春、才华和智慧。如今,《民法总则》经千呼万唤终于出来,这一立法事件引发了全民关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总则》确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民法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的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
讲座直播
第三讲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制度的改革
5月16日 18:30至20:00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讲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制度的改革
主讲人介绍
杨立新,现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图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政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央“五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法学卷民法学分卷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名誉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亚洲区执委,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审判组长,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庭长、审判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讲内容
自然人这个部分比较大的改革有四个方面:
第一:大家经常提到的限制民事能力的未成年的界限从8岁开始,这是一个概念;
第二:增加了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和第185条规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这样就确认了一个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问题,就是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同样死者也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再结合第75条和第72条的规定,就是设立中的法人和清算中的法人也具有部分的民事权利能力,进一步推而广之,设立中的非法人组织、清算中的非法人组织也都具有部分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可以说具有部分人格。这一部分是不是就建立了部分民事权利这样的制度,我们过去在讲民事权利能力的时候,就是一个概念,就叫民事权利能力,有就是有,无就是无,现在是不是借鉴德国的立法,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下,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这样的概念。那么这一部分我也写了一篇文章,第五期的上海法学把这一部分全面做了一个阐释,这是我觉得很重要的一个变化;
第三:关于成年人丧失或者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也做了一个变化,过去我们说只有精神病人才是丧失或者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现在把这个标准抽象化,不再说具体的内容,这样像植物人、老年痴呆症的患者都可以概括在里面;
第四:关于监护的变化,特别是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一些新的变化。
直播时间
时间:5月16日 18:30 ~20:00
现场活动地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书店(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静园7号)
观看直播
直播平台:学术中国·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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