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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生命之诉知多少 | 前沿

2017-05-31 郭丽娜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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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894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医方在孕妇产前检查中存在的过失,在实务上可能引发两种不同的诉讼,一种是不当出生,一种是不当生命之诉。对于不当生命之诉,审判实践的认知有所不同,裁判结果也有所差异。山东大学法学院满洪杰教授在《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一文中,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比较法上的观察,对不当生命之诉进行了全方面的研究,对司法实践有很大裨益。


不当生命之诉是指医方在对孕妇的产前检查中因过失未能向其提供有关胎儿先天性缺陷的信息,子女于出生后因先天性缺陷向医方提出的民事诉讼。本文将从案例的判决理由和比较法的观察两个角度,对不当生命之诉进行解读。


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对案例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我国法院对于不当生命之诉在裁判结果和论证上存在很严重的分歧。从裁判的结果角度来看,有完全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也有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


(一)持否定立场的裁判理由


梳理完全不支持不当生命之诉诉讼请求的判决,总结其裁判理由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原告(子女)的出生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法院认为,孩子出生并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因为即使是有先天残疾的孩子,其生命也是宝贵的,从尊重生命本身的价值而言,其存在的意义仍胜于无,不能认定其生命属于应予赔偿的损害。


2、医方在孕妇产前检查中的过失与原告的残疾之间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夫妻双方享有胎儿是否患有严重缺陷的知情权和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医院过失行为的后果仅限于使父母丧失了生育与否的选择权,造成其精神伤害。对于子女而言,其所受残疾先天存在,非医方的后天医疗行为造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子女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认为,母体中的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4、医方无过失。法院认为,医院已尽告知义务,医疗行为均符合诊疗常规。


(二)持肯定立场的裁判理由


梳理支持不当出生之诉诉讼请求之判决,总结其裁判理由可归为以下三类:


1、认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法院认为,医院在孕妇产前检查中的过失侵害了父母、子女的知情同意权,应赔偿精神损害。


2、在部分判决中,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医院在胎儿畸形的信息告知上存在过失,侵害了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造成原告丧失了可能的优生选择权、妊娠选择权。而且,被告的过错与患有畸形的婴儿的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以及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3、认可给予额外生活费用赔偿的立场。法院认为,医院在孕妇产前检查中的过失,与残疾婴儿的出生有因果关系,应对其18周岁前残疾依赖的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法上的观察


在比较法上,由于不当生命之诉具有复杂性,不仅学术界有不同认识,法院的裁判乃至相关立法也呈现出多样性。


(一)法国——从“Perruche案”的肯定到立法的拒绝


原告Nicolas Perruche因其母在孕期被医生过失漏诊麻疹而患有严重先天性残疾。Perruche提起了不当生命之诉。法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医院有过失,而原告的损害是其有缺陷的生命,从而允许Perruche获得赔偿。而残疾人组织认为将残疾人的出生作为损害极大地伤害了残疾人的尊严;法学界认为该判决有损民法典对于损害的定义,并会引发残疾人对其父母的诉讼。


2002年3月4日,法国国民大会通过了“Kouchner法案”,其第1(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因为其出生而要求获得赔偿”。


(二)德国——基于人格尊严的拒绝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将子女的不出生作为一种财产上的积极事实,而将其实际存在作为一种消极损失,从而对两者加以比较,将有损《德国基本法》对于人格尊严所提供的宪法保障。


(三)英国——“Mackay案”的否定态度及其影响


1983年的“Mackay案”,法院支持了父母提出的不当出生之诉而驳回了子女提出的不当生命之诉。法院认为,诉讼基于原告的出生而产生,但是,医生并不负有终止胎儿生命的义务,否则将损害生命的尊严;不存在一种要么完善地出生,要么不出生的权利;由于法庭不可能知“不出生的状态”,因此无法计算损害;允许此种诉讼将引发对于拒绝流产的母亲的诉讼;此种诉讼认为残疾者的生命没有价值;此种诉讼为《先天性残疾(民事责任)法》所禁止。


Mackay案对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安大略等省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昆士兰州最高法院,以及新加坡高等法院先后参考“Mackay案”作出了不支持不当生命之诉的判决。


实践中判决不一,各国的立法也各有不同,我国理论界对此也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对“不当生命之诉”仍需要不断的研究,从而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提供更为有力的判决依据,使得人格利益保护和当事人的损害得到最完善的协调。


参考文献:满洪杰:《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载《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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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杨怿瑽

责任编辑:崔耀烨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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