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综述(四)| 主体、客体: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第二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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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年会会议综述(四),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发布,转载请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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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民法总则》立法争议问题——主体、客体
报告人:(每人10 分钟)
1. 童列春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私法上身份制度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3.沈健 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授
《民法总则之下的分编设计及创新》
4.李求轶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兼职教授
《民法典与权利滥用原则》
5.岳红强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解读与司法适用》
6.陈吉栋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
《论<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与谈人发言(每人5 分钟)
与谈人发言
主持人:首先请童列春教授进行报告。
报告人:童列春(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题目:《论私法上身份制度的性质、结构与功能》
童列春教授表示,这次颁布的《民法总则》,身份制度方面涉及较少,有待后续民事立法完善。在现代社会中,身份仍然是基本的社会治理手段,但是身份法理论研究并未取得进展。对此,童列春教授认为首先应当进行身份的性质界定。当今学者对身份制度存在误解,以至于身份立法走在理论前面。童列春教授接着具体谈及身份制度的结构。从外部角度,经济社会结构、身份组织技术和身份意识形态影响了身份制度的结构;从内部角度,身份的种类、身份角色与地位、身份运行规则、身份标志等要素也制约着身份制度的结构。
主持人:接下来请沈健教授发言。
报告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授)
论文题目:《民法总则之下的分编设计及创新》
沈健教授认为,法律颁布之后就是执行和解释的问题,总则规定之后就是分则的制定问题。在这样的基础上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分别是:第一,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制度创新与中国特色。民法典应体现高科技、互联网时代特点,同时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民法典应在《民法通则》实行的经验上制定出更科学的更能解决中国现实突出问题的条款。民法典也应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商法合一等中国特色。第二,民法总则之分编(立法方案)设计及创新。沈健教授在此具体提出的设计九个分编,分别是;婚姻家庭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编、知识产权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编、环境与生态编。第三,民法典的立法者应该将复杂的民事法律进行科学归类编纂,使之成为人民易知其题材的、实现形体与实质均良好的一部民法典。
主持人:下面有请李求轶教授。
报告人:李求轶(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兼职教授)
论文题目:《民法典与权利滥用原则》
首先,李求轶教授梳理了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禁止权利滥用”有关规定的讨论情况,并指出了争议:禁止权利滥用究竟是基本原则还是权利行使规则?为了确定该问题的答案,李求轶教授认为有两个判断标准:第一,该原则是否贯穿民法典具体规范的始终;第二,是否体现了民法的价值。李求轶教授认为应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依据是:其一,国际上已经形成了通例。德国、法国都将该原则规定为了基本原则,瑞士与日本将该原则作为与诚实信用并列的基本原则,单独列为一个法条,荷兰、巴西也是同样如此,其二,从历史角度考察,禁止权利滥用已经逐步获得了独立于诚实信用的地位。其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总则》中有独立的价值和功能,以后还会贯穿民法分则,所以应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主持人:接下来有请岳红强副教授。
报告人:岳红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文题目:《<民法总则>中“习惯”法源解读与司法适用》
岳红强副教授认为该问题的背景在于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将“习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适用依据,正式确立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实现了从遵守国家政策到遵守民事习惯的转变。首先,岳红强副教授从习惯的本体论入手,剖析了习惯的本质特征,最终得出民事习惯是特定地域群体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调整该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不成文行为准则和纠纷裁判规则,是该地域群体内部公平观念外化的道德准则。其次,岳红强副教授从习惯的价值论角度,指出习惯作为法源,有利于彰显民法的民族性品格,有助于补充民事法律的漏洞,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与自觉履行。再次,岳红强副教授阐述了适用“习惯”的判断要素:公众长期遵守并形成内心的确信、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民事规范阙如时具有补充地位与效力、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岳红强副教授强调,习惯的司法证明既是事实发现的过程,也是法律发现的过程。作为法源的习惯,彰显了中国民法民族性品格,弘扬了我国传统文化精神。
主持人:最后一位报告人是陈吉栋博士。
报告人:陈吉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教师)
论文题目:《论<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习惯——以“顶盆过继案”切入》
陈吉栋博士认为,习惯的认识涉及到对法的认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如何认定习惯。第二,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习惯。第三,国家立法如何面对已经存在的习惯法规则,有无必要对习惯立法。
陈吉栋博士通过“顶盆过继案”指出三个问题:第一,习惯法与事实上习惯的区分。区分的关键在于当地人是否形成法的确信。如果违反该习惯可以诉诸司法,则形成了法的确信。第二,习惯法的空洞化问题。虽然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中也规定了习惯作为法源,但其已出现空洞化,习惯法的直接运用很少。故对于习惯法的适用,我们可以学习英美法系判例规则以形成判决先例。第三,在我国,较为相近的是指导案例制度,通过指导案例制度发现、确认,发展习惯法,避免了《民法总则》第10条流为具文,客观上也可以提高指导案例的规范效力,从中发现习惯法。
主持人:下面是与谈时间。
与谈人: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童列春教授长期关注私法上的身份问题,该话题很有意义,民法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沈健教授的发言更是新意跌出,思想大胆。李求轶教授关于民法典权利滥用的探讨,岳教授与陈吉栋博士研究的是同一主题,但切入点还是有差异的。岳红强教授对习惯的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上述观点具体来说:第一,对于民法典分编的情况,沈健教授的想法虽然大胆,但在分编中还要分别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独立一编,理由是否充分?即使相应规则需要细化,其是否具备在民法典中作为独立一编的地位,需要进一步讨论。第二,就习惯问题而言,民法总则最大的功绩在于否定了“政策”的法源地位,明确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实践中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两位报告人都提出了习惯的识别问题,公众长期遵守并形成内心确信,这种确信是如何实现的?其中不仅涉及当事人举证的问题,还有法官如何衡量,可能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建立统一大司法的背景下,除民事、商事习惯外还有新发展的其他社会习惯,民商习惯二分法是否太过局限?习惯的范围应该有更多的类型。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民法总则》将禁止权利滥用规定进来,但对禁止权利滥用的构成,尤其是法律后果,以及其与侵权之间的关系,与权利冲突的关系都尚待进一步的研究。对此,李求轶律师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想法。关于童教授的论文,身份关系在价值理念上确实应该引起重视。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应当结合时代背景来看待。梅因时代的身份主要是等级地位的身份,而现代社会中的身份已经发展为以平等为前提的一种身份。对于身份问题,学理并没有研究透彻,反而立法走在了学理前面。比如成年监护制度,理论研究是远远不够的,但已经出现在了立法之中,由此可能引发一些问题。成年监护本身是很有价值的制度,但没有监督监护人制度相配套会产生一些纠纷。此外,沈健律师提出了独到的分编设计方案,也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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