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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如何适用? | 前沿

2017-11-15 杨慧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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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905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防止个人信息遭他人滥用本属民法中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但目前流行于各国立法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不同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奉行的是更加严格的保护立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客体是什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侵权法在适用上关系如何?海南大学法学院的杨芳讲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一文中回答了这三个问题,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提供些许知识积累。


通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过去数十年间,各国或各个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大概是受到了某种思路或者趋势的影响,在一些重要方面表现出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些法律都致力于建立一系列涵盖所有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严格保护规则,具体展现如下:


立法理由

均是为了应对电脑技术对于个人隐私的新威胁,充分地保护隐私权或人格权

适用范围

明确地将“为了私人目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排除出适用范围之外,同时为这一例外加了“该信息处理行为仅能为此目的”的限制

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

没有加以限制,无论该信息在性质上是否私密或者敏感,只要能据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当事人,即在保护之列,但对于敏感信息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

受规制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通行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涵盖个人信息处理的所有步骤,收集、处理和利用都在被规范之列

核心规则

目的限制原则

信息主体的权利

当事人针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拥有一系列的积极请求权

损害赔偿

侵害行为被推定具有违法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与保护对象之辨


(一)通行的解释与评析


1、个人信息自决权立场


根据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和人格尊严相关。自决是核心概念,当事人得自由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上承载着何种价值,任何违反当事人意志的信息收集、处理或者利用的行为都侵犯了当事人的自决权,从而也侵犯了该信息上承载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主张者选择社会学上的“角色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但从角色理论中绝对无法发展出所谓的个人信息自决权。此外,就某种类型的个人信息而言,个人信息自决权是不可想象的,例如姓名,个人对于这些个人信息无法拥有一种“我说了算”的“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本身存在诸多缺陷,缺乏令人信服的正当化理由,如果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保护对象定位为根本不存在的个人信息自决权,无异于错误理解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作用和性质。


2、人格权立场


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和民法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过是具体化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但这样的说法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它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利益理解得过窄。其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所试图保护的利益是多样化的,人格权自然位列其中,但是财产性权利也是不容忽视的保护目的之一。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保护的个人信息类型远超隐私权范围,所有只要能“直接或者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个人信息均在保护范围中。不仅如此,并非所有触犯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信息处理行为都必然侵害了信息主体的人格权。


(二)恰当的保护对象:四种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规则应解释为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的事先防范规范。个人信息保护法防范的是一种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可能产生的抽象的危险,这一危险可能现实化为隐私权受侵害、名誉受损或者财产损失,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有助于避免这种危险。德国学者克里普精辟地指出该法的保护客体具有四种利益,即知悉个人信息被处理的利益、个人信息正确和完整的利益、个人信息处理须符合特定目的的利益和隐私利益,这一观点迄今仍具相当说服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的适用关系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侵权行为法或者传统民法在适用上具有如下关系:在人格保护上,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行为未必构成人格权的侵害,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仍必须根据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在财产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应解释为“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行为”性质的请求权规范,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规范,优先于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规则而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信息主体的信息查询权,错误信息更正权、封存权和删除权等积极请求权,与旨在回复绝对权之完满状态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在功能上互相补充,在适用上并非互相排斥,可由当事人同时主张。


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概率大大提高,但不能完全抑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这就涉及到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的问题。原文从较少受到关注的法规范适用问题角度出发,明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的定位,并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的关系,裨益于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杨芳:《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客体之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适用上之关系》,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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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饶书馨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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