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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屠龙宝刀的主人?用现代法律剖析屠龙刀的前世今生 | 品茗

2017-12-09 李萌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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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428字,阅读时间约18分钟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在金庸先生脍炙人口的著作《倚天屠龙记》中,除却几代江湖人的恩怨情仇和几位主角的爱恨纠葛,屠龙刀、倚天剑二宝辗转流落的历程也是贯穿全书的主线。如果屠龙刀的故事发生在今天,其流转过程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屠龙刀的诞生


想要厘清屠龙刀流转中的法律问题,就要追溯屠龙刀的诞生和最早的所有权人。在小说《倚天屠龙记》第二十七章中,灭绝师太告知读者,屠龙刀是由郭靖、黄蓉夫妇聘请匠人用玄铁重剑加上“西方精金”(可以推定西方精金的所有权属于郭靖、黄蓉夫妇或其中一人)铸造而成。其中玄铁重剑是杨过赠与郭襄的,而玄铁重剑又是杨过从独孤求败的剑冢中得到的。


由于金庸没有给出独孤求败的故事,所以我们只能推断独孤求败是玄铁重剑合法的所有权人。根据现行法律,独孤求败去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作为遗产的玄铁重剑应归国家所有。但在金庸的小说中,大侠们似乎都喜欢给自己的武学著作或神兵利器附上说明后放置在某处、赠与第一个将其发现的“有缘人”,这可以被理解为书中社会的一种社会习惯。袁承志从夏雪宜身亡处获得武功和金蛇剑,段誉从剑湖底获得“神仙姐姐”留下的武功秘籍,张无忌从大白猿体内获得《九阳真经》等都可以看作是对这种习惯的佐证。所以,在书中描述的社会条件下,杨过通过独孤求败的赠与而继受取得了玄铁重剑的所有权。此后,郭襄又通过杨过的赠与继受取得玄铁重剑的所有权。


图1 玄铁重剑历任所有权人


郭靖、黄蓉使用郭襄的玄铁重剑和西方精金铸成倚天剑和屠龙刀,这种行为符合添附取得中“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新形态财产”的要求,此时新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根据灭绝师太“将宝刀授给儿子郭公破虏,宝剑传给本派郭祖师”的叙述,可以认为郭靖、黄蓉与郭襄通过协商,认定郭破虏、郭襄分别为屠龙刀和倚天剑的所有权人。


根据灭绝的叙述,郭破虏与郭靖夫妇一同在襄阳城破之日战死。郭靖夫妇之所以将兵书和秘籍藏在刀剑中,是不希望它们和自己一同为襄阳城殉葬;将刀剑授给儿女,也是希望儿女能带着刀剑和其中的秘密逃离襄阳。所以,郭破虏的死亡是在郭靖、黄蓉和郭破虏本人意料之外的。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有理由认为郭破虏没有留下遗嘱,屠龙刀作为其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屠龙刀有继承权的只有郭破虏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郭芙、郭襄姐妹。


关于郭芙和其丈夫耶律齐在襄阳城破后的活动,书中只字未提;而据灭绝所说,郭襄一直在寻访屠龙刀的下落,俨然屠龙刀的权利人。所以就屠龙刀的继承问题而言,郭芙的情形可能有两种:第一,郭芙已死或长期失踪,其中长期失踪可被宣告死亡;第二,郭芙放弃了对屠龙刀的继承权或将继承所得的屠龙刀赠与郭襄。


首先来讨论第一种情况。如果郭芙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发生在郭破虏遗产继承开始前,那么遗产继承开始时郭襄是郭破虏的唯一继承人,理当成为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如果郭破虏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郭芙死亡,且此时其丈夫、第一顺序继承人耶律齐已死或被宣告死亡,那么郭襄可以作为郭芙唯一的转继承人继承郭破虏的屠龙刀。若此时耶律齐未死且希望继承屠龙刀,那么贵为丐帮帮主的他主张了对屠龙刀的权利后,一定会在书中的江湖中留下痕迹,但《倚天屠龙记》中没有这样的描述。所以可以推知,在屠龙刀继承的相关过程中,耶律齐要么已死或失踪,要么放弃了对屠龙刀的权利。此时郭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自然成为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如果郭芙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发生在遗产分割后,前文关于耶律齐的推论同样适用,即无论屠龙刀是否在为郭芙保留的遗产份额内,屠龙刀最终都将归郭襄所有。如果郭芙在继承屠龙刀后死亡,根据郭襄寻访屠龙刀的情形可推测,郭襄从郭芙处继承了屠龙刀。在第二种情况中,郭襄自然是毫无争议的屠龙刀所有权人。虽然书中并未明确描述郭襄对屠龙刀主张权利,但根据现行继承法,只要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就不能认定其继承权已经失去。综上,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郭家最后一位屠龙刀的所有权人都只可能是郭襄


郭襄寻访杨过不得后创立了峨嵋派,此后毕生寻访屠龙刀不得,并将倚天屠龙的秘密和寻访宝刀的使命传给了峨眉派第二代掌门人风陵师太。风陵师太一如郭襄,毕生寻觅宝刀不得。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风陵师太依据郭襄的遗嘱继受取得了屠龙刀的所有权。此后秘密和使命被传给灭绝师太,灭绝师太又将秘密和使命传给了周芷若。同理可知,根据我国现行民法相关规则,合法的屠龙刀所有权人应当是周芷若。


图二 屠龙刀的历任所有人


屠龙刀的流离


这一部分主要讲讲屠龙刀与它历任占有人的故事。


1.前谢逊时期


在《倚天屠龙记》一书中,第一个占有屠龙刀的自然人是贩卖私盐的团伙“海沙派”的成员,此后屠龙刀被“长白三禽”盗走。而后“长白三禽”被追杀并先后死亡,俞岱岩偶然从最后一位死亡者的尸身上发现屠龙刀,取得了对屠龙刀的占有。此后屠龙刀又被天鹰教殷素素、殷野王从俞岱岩处用计强行夺走。


如果屠龙刀是无主物,那么仅有那位海沙派成员有可能通过先占取得获得屠龙刀的所有权。但屠龙刀并非无主物,所以那位海沙派成员至多构成对屠龙刀的善意占有。而在此之后的各位屠龙刀持有者都知晓至少一位屠龙刀前持有者的存在,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对屠龙刀的所有权,均构成无权占有。


2.谢逊时期


在天鹰教的扬刀立威大会上,谢逊公然夺走屠龙刀并将在场数人杀死,此后使用狮吼功使其余人精神失常,携张翠山、殷素素逃亡海外。根据张无忌的年龄可知,谢逊占有屠龙刀的时间长达二十余年。


根据时效取得制度,如果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占有人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天鹰教在王盘山岛举行的扬刀立威大会可被认为是对自身占有屠龙刀事实的一种公示,其之所以无法通过时效取得获得屠龙刀的所有权,原因之一是占有时间不足,原因之二是其对屠龙刀的占有并非善意。而占有屠龙刀最久的谢逊无法也通过时效取得获得屠龙刀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谢逊在扬刀立威大会上对知情人采取了杀害、施加外力使之精神失常、挟持等种种手段,只为使自己占有屠龙刀的事实不暴露于世,这就决定了其占有并非善意、公开、和平,不符合时效取得的条件,也决定了谢逊不可能获得屠龙刀的所有权。

 

3.周芷若时期


周芷若通过给岛上诸人下毒并嫁祸赵敏的方式秘密窃取了屠龙刀。这里涉及一个与民法、刑法均有关联的问题:作为屠龙刀的所有权人,周芷若从非法占有人处“偷”回自己所有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答案是否定的。关于“偷回自己所有的被非法占有的物是否算盗窃”,刑法学界有三种学说,三种学说的分歧点在于对财产罪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界定不同。传统学说为法律上的财产说,该学说认为财产罪相关规定中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权;按照此类理论,周芷若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所有权而是恢复自身所有权,不构成盗窃。较为晚近的学说为经济上的财产说,该学说保护对物的占有;此处所指的占有为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不尽相同,强调事实上的支配;如采此学说,周芷若侵犯了谢逊对屠龙刀的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目前学界通说为法律经济上的财产说,此种学说以经济上的财产说为基础,将其所保护的财产利益解释为不为法律所非难的财产利益,即不保护民法上违法的利益;也就是说,周芷若偷屠龙刀,既没有侵犯谢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相对地,如果屠龙刀的所有权人是金花婆婆,而谢逊从金花婆婆处抢来了屠龙刀,那么周芷若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谢逊的合法权益,但侵犯了金花婆婆的财产利益,构成盗窃)。即,根据通说,周芷若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周芷若取得屠龙刀和倚天剑后,为取出秘籍将刀剑对砍,致使刀剑均损毁折断。就屠龙刀而言,周芷若只是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物行使了处分权而已,并不违反法律。


屠龙刀的归宿


关于屠龙刀的最终归宿,各版小说和影视剧不尽相同,本文仅讨论“三联版”的结局。张无忌在救助宋青书时无意发现断成两截的屠龙刀,其下属吴劲草主动请缨修复屠龙刀并取得成功,使得两块废铁重新成为神兵利器,符合物权法中加工行为“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的要求,可以适用添附取得的规定、经由双方协商决定物的所有权归属。在《倚天屠龙记》中,以少林为首的群雄一致认为屠龙刀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张无忌,断刀所有权人周芷若在与张无忌的数次交流中也没有提出重新分配的意见,应视为其同意此种分配方法,所以“武林至尊”屠龙刀最终的所有权人应为张无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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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羽嘉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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