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所有权规则的丰富、拓展与完善 | 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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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所有与其物权的利用的法律,具有强制性、绝对性、对世性及严格性,关涉人民、社会及国家的根本财产利益,故此,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尤其应当谨严、审慎。于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持谨慎态度。物权变动规则应予维持,同时也宜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而予补益。在所有权上,应对所有权的定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若干规则、相邻关系规则、盗赃物、遗失物、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予以完善、厘定或确立。
一
所有权涵义的厘定与其权能的界分
按民法法理与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每个个体生活的基础、物权的核心,更是“物权之王”。物权法系统中的物权法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乃至占有等,皆无一不是围绕所有权而予规定或展开的。由此之故,所有权即称为私法乃至整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政治系统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和制度,并由此发挥其定纷止争与明人、己之分界的功能。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规则的完善、丰富与改定
(一)关于管理团体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团体系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构成。这其中,业主大会的成立方式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应当予以明确。关于前者,《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要求以一个小区为单位而成立业主大会。此点于实务中产生诸多问题并较难做到。故此,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予以改定,明确可不以一个小区为单位而成立业主大会。也就是说,一栋或者数栋区分所有建筑物上的业主,依照具体情况,可以成立业主大会。而至于业主委员会的定位,也应该明确。即宜将之确定为民法总则第102条所定的一种非法人组织。另外,鉴于实务中业主已可应诉、被诉,故此,建议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增定相邻关系纠纷的新内容
相邻关系即因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限制或扩张一方的权利,相应地也就扩张或限制另一方的权利的法律关系。现如今,伴随着城镇化的高度化、过密化的应用,建筑物于土地之间的威压感、建筑物外墙玻璃面的光的反射、声音屏障以及电磁妨碍等皆为新的相邻关系形态。
现行物权法对相邻关系也有涉及,只是其所定的内容较为简略,难以涵盖林林总总的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与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复杂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现今的实际情况对相邻关系的内容进行丰富。
(三)明确由公开市场或经由拍卖而买得的盗赃物可善意取得
按物权法法理,善意取得是以取得人的善意来弥补出让人之对于买卖标的物并无处分权的瑕疵,由此而发生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的制度。而此系主要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情形。至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尤其是对于盗赃物,我国实务中历来实行的是“一追到底”的制度,其由此也无法发生善意取得。然而,当买受人自公开市场或经由拍卖而善意取得盗赃物时,是否也不可否认发生善意取得,即不能不给出答案。此种情形,应当认可为善意取得为宜。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系是一项重大而宏伟的工程,涉及到人民、社会及国家的财产根本利益,因此立法应当格外审慎、谨严。其中被称为“物权之王”的所有权部分,更应当结合实践经验、司法解释的经验确定、厘清相关规则,不可率性而为。
参考文献:陈华彬:《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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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李冰阳
责任编辑:戎慧琳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