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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治学家的孟德斯鸠——读《论法的精神》 | 我读

2018-03-10 汪文珊改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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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改编自杨倩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政体分析:三个暗含的理论》,改编者汪文珊,系中国民商法律网编辑如需转载请联系后台获得授权。


全文共3597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虽然因被人广为称赞的三权分立的论述而享誉法学界,但是他实际上更是一个老道的政治学家。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占了《论法的精神》一半以上的篇幅,从孟德斯鸠对于政体的分析和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政体和相关的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主权者的意志理论:与霍布斯思想的交汇


尽管霍布斯的许多理论没有得到孟德斯鸠的赞许,但是孟德斯鸠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共和政体及其相关的法分析的时候,却不自觉地沿用了霍布斯的思想——主权者理论。在卡尔·斯密特的《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一书中对于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有着很好的表述,甚至给予了很高的赞扬。 霍布斯是十七世纪决断论思维的最早的典型代表人物。对于霍布斯而言,所有的法、规范、法律、所有的法律解释和秩序本质上都是主权者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主权者不代表一名正当的君主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机关,但凡做出主权决定者,就是主权者。当然,我们必须注意到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的前提——无秩序的社会。这个所谓无秩序的社会,是一场“万人对万人,既无规则又无秩序的战争”,或者是一场所有人对抗所有人(all against all)的战争 。主权者之所以拥有决定权,并不是因为现存的秩序赋予他决定的权限,而是在自然状态上无序而不安定的地位上建立国家状态之秩序与安定的决定,使其成为主权者。


在孟德斯鸠这一节的一开头就这样写道“In a republic when the people as a body have sovereign power, it is a democracy. When the sovereign power is in the hands of a part of the people, it is called an aristocracy.”那么这一段的前提又是什么呢?人们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者的力量,它无疑肯定了“主权者决断论” 的说法。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但凡做出主权决定者,就是主权者。”这就是共和制这种政体制度的根源。当然,他是否采纳了霍布斯在主权者理论中所作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就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本文认为在主权者这个理论上,孟德斯鸠对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进行了较为完整和全面的吸收。主权者出现的前提就是无秩序的社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霍布斯的表述中看出来呢?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孟德斯鸠对于自然法的说明,可以说是对于洛克思想的延续。他批判了霍布斯把战争状态作为一开始的状态,认为这是在社会组建之后才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在之前。在社会组建之前的状态应当是和平的,因为人们因为饥饿等原因总是企图寻找一种共同生存下去的意愿。虽然孟德斯鸠在从自然法推演到人为法中的逻辑过渡乏善可陈,但是我们可以暂且抛开这个不看,关注于孟德斯鸠与霍布斯思想中关于主权者的决断这一理论的建构前提。尽管在霍布斯眼中,这个前提是自然法中无秩序的社会,在孟德斯鸠处则是社会建立之后社会之间的战争。但是他们都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秩序的社会是主权者论断存在的前提。霍布斯的理论倾向于因保全每个人而建立国家,而孟德斯鸠则倾向于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保全。实际上两个人之间的冲突可以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霍布斯更关注于一个国家的形成,而孟德斯鸠是宏观地看到国家之间的斗争以及为了保全自身而确立的“万民法”。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内的“政治法”在于维持国内的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个主权者对外必须做到保全自己的国家或者公民社会。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尽管孟德斯鸠自己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屑一顾,但是对于其主权者的权源应当是完整的继承下来。


我们可以再来看双方对于主权者意志的一个描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二节中这样说道“The sovereign’s will is the sovereign himself”,即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换言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代表着组成主权者意志的人民的意志。在民主制度里,毋庸置疑的是,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在贵族政体里,因为“代议制”的存在,所以,也可以这样说,代表着人民意志的少数人的意志组成了主权者的意志。当然,究竟代表者是否代表着人民的意志,这就是一个程序上操作性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了。


统而言之,主权者理论是孟德斯鸠政体理论的前提和支撑点。“最高权力者掌握的意志就是最高权力者本身。”这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要表述的思想是一致的。主权者就是千万人意志的统一,所以主权者的意志就是所有人的意志,主权者的决定就是所有人的决定。在这一点上,可以看作是孟德斯鸠对于主权者理论的提出者——霍布斯思想的继承。


政治自由、哲学自由对斯宾诺莎的批判


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孟德斯鸠是斯宾诺莎主义的追随者,这体现在孟德斯鸠对于客观科学的推崇。斯宾诺莎学派旨在用全新的因果关系取代“神学关系论”。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孟德斯鸠试图用客观的原因去解释世界也反映了其同斯宾诺莎主义的先哲们有着相似的追求:法和不同政体产生的可能原因——紧接着自然法的分析之后,他在开篇就用社会调查的“科学”方法,将地理环境、人们的性格因素等纳入到不同法和政体制定的原因中去。同样,在第一章第一节,孟德斯鸠强调要用人类自己的力量引导自己。这无疑是对于神和上帝权力的削减。同样可以看见的是,斯宾诺莎主义中的机械论对于孟德斯鸠的深远影响。在《论法的精神》描述专制的一章里面,我们可以读到“人类行为最机械的描述”。


但是孟德斯鸠并没有完全采纳斯宾诺莎主义。对于著名的“决定论”,即使有的人会举出著名的第一章第一节中地理环境决定论来论证孟德斯鸠实际上遵从了决定论。本文并不否认这一点,但是孟德斯鸠对于决定论是选择性地接受,因为他隐晦了其除了政治自由以外最重要的观点:哲学自由的必要性。而无论是哲学自由还是政治自由,孟德斯鸠都认为,要“用人类自己的力量引导自己。”这是自由意志 的选择,是对于“个体”绝对的尊重。孟德斯鸠拒绝纯粹的唯物主义,这点也是本文选用康德的理论来分析孟德斯鸠的立足点——两者无疑反对纯粹的唯物主义或者纯粹的经验主义,就像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 中对于莱布尼茨的批判一样,孟德斯鸠也深刻地反思斯宾诺莎主义的决定论和机械论。他承认灵魂的存在,拥有着“活跃的理智”。正如著名学者克劳斯 所指出的那样,“作为智性的存在,人类经常违背永恒的原始法则和某些他们给自己制定的法律。这些违背法则的行为证明了人类的缺点,但是它们同样也表明了人类独特的引导自己行为的能力”,而这样的能力,就是哲学的自由。哲学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奠基,政治自由同时也促进了哲学自由的发展,使得个人和国家之间取得良性的发展。


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最为隐晦的主题,就如他的写作风格一样艰深晦涩,而且可以放置在最后几个章节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自由在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但是正如他小心翼翼隐藏的那样,孟德斯鸠自始至终都害怕自己被发现背叛了基督教形而上学主义、背弃了他的上帝,所以他采取这样的——如施特劳斯所认为的那种哲学家常见的“隐微写作”——来隐藏自己最核心的观点,具有保护个人人身安全的重要意义。政治自由的概念也成功解决了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孟德斯鸠认为英国的政体是最好的,最值得羡慕的。那么首先我们必须明白孟德斯鸠指的“政治自由”究竟是什么。政治自由是“能做他应该做的事”,孟德斯鸠随即在十一章中分析了独立和自由的区别。独立是“自己愿意做的事情”。独立是一种权力,一种不受约束的意志的权威,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人。但是这样的权威却不意味着自由,因为每个人的意志都不受限制,那么个人就不会可靠地行使自己的意志。“人放弃了自己天生的状态,生活在政治法的统辖之下。”,政治法就是人们获得自由的一种方式。法律使得政治体制达到一种相互制衡(宪制制衡)的关系(这就是人们往往肤浅停留的阶段),而这种宪制制衡所要完成的,就是孟德斯鸠所要隐藏的中心——政治自由。英国人在孟德斯鸠看来是非常独立的,而这样的独立正是他们政治自由的结果,详细的解释就是,英国人的自由来自于法律,而正是这样的法律构建了宪制之中的自由。“每个人都感觉自己像君主”一样的英国模式,其实表明的是:政治自由与独立合二为一。“每一个被视为拥有自由灵魂的人,都应该自己统治自己。” 


总结而言,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理论其实就是“政治自由”和“哲学自由”的结合。孟德斯鸠所推崇的英国政体,不仅仅是表面上看去的君主政体,更深层次的是在英国的政体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下,政治自由得以达到,从而确立了个人本身的独立性,完成了独立与自由的统一。这才是孟德斯鸠崇尚英国政体真正的原因。


参考文献:

①[英]以赛亚·柏林著,赵国新译:《自由及其背叛》,2011年,江苏,译林出版社.

② [英]托马斯·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1985年9月1日,北京,商务印书馆.

③ [德]卡尔·斯密特著,苏慧婕译:《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2012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④[法]孟德斯鸠著:《思想录》,转引自【德】克劳斯(Sharon· R· Krouse)著,汪海涛译:《孟德斯鸠论两种自由概念》,选自《经典与解释43 孟德斯鸠论政制衰败》华夏出版社,北京,2015年12月,页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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